資源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種,對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發揮了積極作用。
能源礦産、金屬礦産、非金屬礦産、水氣礦産、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一)開採原油以及在油田範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採企業因安全生産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資源稅: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徵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徵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徵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産品,減徵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徵或者從量計徵。
實行從價計徵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産品(以下稱應稅産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實行從量計徵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産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産應稅産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經稅務部門核定,不超過損失額50%的部分,可以免征,但免征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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