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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給付類)(試行)》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4-04-10 14:56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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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健全完善本市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使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職權,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準,按照司法部《關於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和本市《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工作要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司法行政工作實際,梳理編制了《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給付類)(試行)(徵求意見稿)》,在徵求市局各相關業務處、各區司法局以及法律顧問意見,以及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根據各方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經2024年第3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二、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四個部分。

  一是關於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對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求,梳理了本市司法行政系統即有3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依據、實施主體、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批時限、審批流程、收費情況、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要素情況。其中,涉國內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類8項,涉港澳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類9項,涉外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類7項,涉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類8項,涉公證類1項,涉法律執業資格類1項,涉仲裁委員會類2項。

  二是關於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結合本市行政檢查工作實際,梳理了司法行政系統12項行政檢查事項的檢查對象、檢查方式、檢查頻次、檢查內容及標準等要素情況。其中,涉國內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類2項,涉港澳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類2項,涉外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類2項,涉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類2項,涉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類2項,涉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工作者類2項。

  三是關於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對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求,並結合工作實際,梳理了司法行政系統7項行政確認事項的實施主體、辦理依據、申請材料、辦理時限、辦理結果、收費情況、數量限制等要素。其中,涉公職律師類3項,涉公司律師類3項,對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出具有關證明類1項。

  四是關於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結合工作實際對照3項行政給付事項梳理了實施主體、辦理依據、申請材料、辦理時限、辦理結果、收費情況、數量限制等要素。其中,涉法律援助類2項,涉人民調解員補貼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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