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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臺盤活利用存量用地指導意見 鼓勵地鐵站周邊建築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日期:2022-10-08 13:04    來源:北京城市副中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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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摸清“家底”,盤活“存量”,北京市日前發佈了《關於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的指導意見(試行)》,創新提出8項支援政策,明確在重點功能區及現狀軌道站點周邊,鼓勵利用現狀建築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城市總體規劃實施以來,本市進入減量發展、高品質發展階段,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有效盤活對支撐第二階段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起重要作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導意見》緊密圍繞“四個中心”城市戰略定位,以促進規劃實施、促進資源要素節約集約利用為總目標,以規劃引領,意在發揮政府引導和市場配置作用,補齊城市公共設施短板,促進産業轉型升級,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

  《指導意見》歸納明確3類實施路徑,即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聯合等方式盤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權人無繼續開發建設意願的,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轉讓或政府收儲(可帶地上建築物)方式盤活利用;鼓勵國有企業探索成立專業平臺公司,通過騰退、整合等方式,對企業所屬土地、房屋資源進行統籌再利用。

  在建築規模指標、用地功能相容、建築功能轉換、土地利用方式及年限、異地置換、過渡期政策、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用地功能保障等方面,《指導意見》創新提出了8項支援政策。

  其中明確,在各區範圍內或企業權屬範圍內可對建築規模指標進行轉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區項目的,可實施跨區統籌;優先保障高精尖、軌道微中心等立體複合開發項目。

  同時,鼓勵産業用地混合利用,單一用途産業用地內可建其他産業用途和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築規模的30%。用於零售、餐飲、宿舍等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築規模的15%。重點功能區及現狀軌道站點周邊鼓勵利用現狀建築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針對騰退的流通業用地、工業用地,《指導意見》要求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在符合規劃及本市産業發展要求前提下,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産業用地。結合國務院支援城市副中心高品質發展的相關政策,明確了符合城市副中心發展定位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異地置換條款。

  此外,企業利用存量房産、土地資源發展符合我市重點支援産業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用途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以5年為上限。過渡期滿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手續時,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餘可以協議方式辦理。

  為保障産業用地發展空間,《指導意見》提出“三城一區”、國家級開發區、市級開發區等重點功能區需在産業用地主導功能不變的前提下,實施盤活利用,對轉型為教育、養老等公共服務類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轉讓。

  據悉,各區將編制盤活實施計劃,鼓勵結合區域實際試點創新。市相關部門將出臺相應配套政策,依法下放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程式。對存量再利用的産業用地,通過簽訂補充監管協議約定産業績效、環保節能等要求,並將轉讓、退出等條件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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