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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節水條例》解讀

日期:2022-12-27 07:38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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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北京市節水條例

  《北京市節水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5日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是生命之源、生産之要、生態之基,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2014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從國家戰略安全的高度提出“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2021年5月,在推進南水北調後續工程高品質發展座談會上再次強調“要堅持節水優先,把節水作為受水區的根本出路”。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北京屬於資源型極度缺水城市。全市多年年每人平均水資源量在100立方米左右,南水北調水進京後,年每人平均水資源量提高到150立方米左右,但仍遠低於聯合國認定的年每人平均水資源量500立方米的極度缺水標準。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重要講話精神,積極應對水資源緊缺,有必要制定本市節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2021年11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立項。2022年7月、9月、11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現已通過。

  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規水源利用全過程節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立法思路一是貫徹節水優先,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調“取供用排”全過程節水優先;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進行制度設計,針對頻發高發違法行為提高處罰力度;三是突出本市特色,充分總結本市先進經驗,不重復照抄上位法規定,根據實際情況針對性地作出規範。

  條例在以下幾個重點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明確節水工作原則和政府職責

  條例明確節水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迴圈再生、分類管理的原則;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將節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節水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節水考核評價制度。

  二、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

  為嚴控用水總量,條例規定每五年組織制定全市水資源利用總量控制指標,並根據該指標制定年度生産生活用水計劃及水資源配置方案;要求在規劃管理工作中,將水資源條件作為城鄉規劃建設的剛性約束條件;完善行業用水定額,強化定額約束作用;制定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行業目錄,作為擬訂本市新增産業禁止限制目錄的重要參考。

  三、壓實節水主體責任

  條例針對“取供用排”各過程節水的關鍵點、薄弱點作出相應規定。

  取水過程,規定加強取水、輸水工程設施管理維護,嚴格控制取水、輸水損失。

  供水過程,細化供水單位義務,規定供水單位在制水、管網維護與改造、漏損控制方面的責任;要求供水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供水管網進行巡護、檢查、維修、管理,及時回應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訴求,向社會公佈搶修電話,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時及時搶修。針對實踐中施工挖壞供水管網的問題,條例規定施工影響公共供水管網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

  用水過程,明確對居民用水戶、非居民用水戶實行分類管理,規定用水應當計量、繳費;對於居民用水戶,條例規定變更居民生活用水用途的,應當及時向供水單位報告;對於非居民用水戶,規定實行定額管理、計劃用水管理,細化其節水責任。對於行業用水節水,從農業灌溉、環境綠化、現場制售水、高耗水服務業等重點領域,明確了節水措施和要求,提升節水效果。為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條例規定禁止管網錯接混接,禁止破壞或者損壞管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設施非法用水。

  排水過程,強調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定加快再生水管網建設,定期公佈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範圍和加水設施位置分佈;明確再生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用水戶,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等行業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規定鼓勵回收利用工業廢水、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內容。

  四、推動全社會共同節水

  條例突出向科技要水,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加大政策和資金支援,促進節水産業發展,支援先進節水技術研發和推廣,落實水效標識管理;注重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規定建立健全有利於促進節水的差異化水價制度,探索推動用水權改革,激發節水內生動力;加強節水宣傳教育,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公共場所管理者、學校、新聞媒體等節水宣傳責任。多措並舉,引導全社會形成節水良好風尚。

  五、完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用水量較大的非居民用水戶、特殊用水行業,條例規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測和監督管理,發現浪費用水行為及時處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合理地、有層次地設定法律責任,對頻發高發的、危害程度較大的違法行為,設定較重的處罰,如針對管網錯接混接、破壞或者損壞管網的突出問題,規定處最高三十萬元的罰款。上位法對相關行為已經設定處罰的,條例不作重復規定,按照上位法執行。

  為保證法規之間協調一致,此次立法同步修改了2004年制定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刪去第六章整章和第七章中的相關條款,相關內容均在節水條例中予以體現。同時,在水法實施辦法其他章中,對水價調節、限制高耗水項目、計劃用水管理等制度作了一致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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