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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産保護條例》涉及的法律責任規定

日期:2022-09-20 09:03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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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破壞或者損毀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文物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變更修繕方案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文物建築進行裝修,不符合文物建築裝修標準,對文物建築造成破壞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安裝、使用自動報警、滅火、避雷等設施對文物建築造成破壞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險情,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部門報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歷史建築造成破壞或者損毀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對歷史建築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日常維護和修繕,保持原有的歷史格局和傳統風貌;

  (二)保障建築安全,確保防災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及時採取隱患或者風險排除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轉讓、出租、出借歷史建築的,與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書面約定雙方的保護責任。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歷史建築保護責任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歷史建築損毀的,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或者預先保護對象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無法恢復原狀的,處歷史建築或者預先保護對象重置價三倍至五倍罰款。

  損壞、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對當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3.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造成破壞或者損毀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二)借用樹榦做支撐物;

  (三)擅自採摘果實;

  (四)在園林綠化部門按相關技術標準劃定的範圍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樹木生長的物料、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五)擅自移植;

  (六)砍伐;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損害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

  (一)對古樹名木損害較輕的,每株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二)損害枝幹或者根系的,處以損失額1倍至2倍的罰款;

  (三)造成死亡的,處以損失額2倍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砍伐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損失額3倍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和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損失額1倍至2倍的罰款;造成死亡的,處以損失額2倍至3倍的罰款。原古樹名木保護範圍不得擅自作為建設用地。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市文物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一)位於地下文物埋藏區;

  (二)舊城之內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

  (三)舊城之外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對於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並督促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考古調查、勘探事項進行安排,相關安排應當與施工部署、施工總進度計劃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施工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安排考古調查、勘探事項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批在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6.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影響北京中軸線傳統風貌、歷史格局的活動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對保護對象可能造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産、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涂污;

  (五)從事突破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築體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

  (六)擅自拆除既有建築;

  (七)破壞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依照《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不利後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産、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 對正在搭建、開挖的違法建設,執法機關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自行拆除或者回填;並可以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工具和材料。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立即強制拆除、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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