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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解讀 推動住房租賃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維護群眾切身利益

日期:2022-08-23 09:58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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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22年5月25日通過,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迅速,已成為更多市民特別是新市民實現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徑。但是,龐大的住房租賃規模和複雜的住房租賃關係引發了大量矛盾糾紛,涉住房租賃類訴求居高不下,“黑中介”“隔斷房”“甲醛房”問題屢禁不止,“二房東”跑路、“蛋殼爆倉”、哄抬租金、發佈虛假房源等亂象時有發生。

  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是習近平總書記一直牽掛的事。黨的十八大以來,總書記多次就住房租賃問題作出批示,並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住有所居,是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嚮往的重要內容,制定條例,是市委貫徹落實總書記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要求,推動住房租賃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

  住房租賃涉及千家萬戶,事關重要民生,涉及主體多,法律關係複雜。在審議階段,市人大常委會深入貫徹落實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運用人大的制度優勢,圍繞“七有”“五性”需求,通過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聯繫區人大常委會工作機制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了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議,比較充分地凝聚了社會共識,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這部法規的制定過程也是通過立法推動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體現。

  條例聚焦當前住房租賃市場的重點難點問題,在廣泛匯集民意、傾聽民生需求的基礎上,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呈現六大亮點——

  亮點一

  擴大租賃住房供給,保障群眾居住需求

  條例明確要合理規劃租賃住房供給規模,將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鼓勵按規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或者將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租賃住房,明確集體建設用地上租賃住房的建設和農村宅基地上閒置住房可依法出租。

  亮點二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平衡權利義務關係

  在立法調研中有多方面意見提出,條例應當注重租賃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衡,這為條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堅實的民意基礎。條例明確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租賃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權益。倡導租賃當事人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租賃關係。承租人在辦理積分落戶、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事項時,可享受服務便利。

  條例明確出租人、承租人行為規範,出租人負責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發現涉嫌利用出租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不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務標準等方式,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按照約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檢查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按照規劃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並作為物業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和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規定,遵守小區管理規約。條例還明確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亮點三

  整治租賃市場亂象,加大規範管理力度

  群租房、短租房和集租房問題,是群眾較為關注和反映集中的問題,在立法調研中,徵集到了很多意見建議。各方面普遍認為,應當明確出租住房的條件要求,從首都安全的角度,對於治安、擾民等問題加強監管。這些意見都源於群眾在日常生活中的切身感受,條例對這些問題堅持加大規範管理力度。

  回應群租房問題,明確出租住房條件,規定房屋應當符合安全規定,具備基本居住條件,不得打隔斷分割出租,不得將起居室單獨出租等。回應短租房問題,明確實行區域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出租短租住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對其他城鎮地區出租短租住房的行為予以規範。回應集租房問題,對集中出租住房達到規定數量以及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亮點四

  加強市場主體監管,嚴厲懲治違法行為

  “二房東”卷款跑路、惡意詐騙房租,以及“蛋殼爆倉”等是近兩年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問題,在實際中已發生不少案例,給廣大租戶造成了較大利益損失。“甲醛房”“黑中介”問題,是一直以來基層反映訴求較多的問題。這些問題關涉群眾切身利益,條例從強化市場主體監管的角度,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力求對群眾反映的“急難愁盼”作出回應。

  回應“二房東”整治問題,規定個人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明確法律責任;同時,為避免形成“資金池”,規定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措施,並設定相應處罰。回應“蛋殼爆倉”問題,對金融機構發放租金貸款以及貸款額度、貸款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作了規定。回應“甲醛房”問題,明確裝修裝飾應當徵得所有權人同意,遵守相關規定和標準,並設定相應處罰。回應“黑中介”問題,對房地産經紀機構提出規範從業要求,規定其不得開展住房轉租經營業務,不得賺取租金差價。

  亮點五

  源頭管控資訊發佈,遏制虛假房源問題

  條例明確網際網路資訊平臺承擔身份核驗、登記、資訊審查和資訊報送等責任,並要求平臺對兩年內因違法發佈房源資訊、推薦房源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的資訊發佈者,應當採取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資訊發佈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費者權益。

  亮點六

  堅持服務管理並重,運用科技強化監管

  登記備案和出租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法定義務,條例明確建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便利租賃當事人完成網簽備案,履行法定義務,實現部門間資訊共用,讓“資訊多跑路、群眾少跑腿”。為強化社會風險管控,條例明確遇有突發事件或者可能引發住房租賃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緊急情況,政府依法發佈必要管控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對於住房租金明顯上漲的,明確價格干預措施。

  此外,條例的適用範圍明確為:

  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住房租賃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不適用本條例。同時,考慮到國家和本市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産權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有特殊規定,因此,在附則中僅作銜接性規定。還明確禁止將違法建設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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