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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解讀

日期:2021-12-21 09:26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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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著力貫徹落實黨中央、全國人大對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新要求,有效固化了本市實踐經驗,為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提供了科學規範的制度供給和法治保障。

  一、立法的背景和意義

  備案審查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憲法性制度。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是憲法、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實施,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一項重要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2012年制定《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條例施行以來,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不斷完善制度機制,加強備案審查能力建設,取得了明顯效果。《條例》的實施,對於推動和規範本市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法治統一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高度重視憲法實施和監督,對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健全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要求,實現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完善備案審查程式,明確審查範圍、標準和糾正措施。這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為新時代各級人大常委會加強和改進備案審查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9年12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4次委員長會議通過了《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備案審查工作的相關制度規範,對各級人大常委會進一步完善備案審查制度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2020年以來,按照全國人大要求,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全力推進備案審查工作,將“一委兩院”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範圍和向常委會報告備案審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區級備案審查資訊平臺已全面建成並投入使用,具備了修訂地方性法規的實踐基礎。面對新要求、新形勢,有必要修訂《條例》,進一步加強本市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

  二、立法思路和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提出的新要求,堅持和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嚴格執行全國人大關於備案審查的指導思想、備案範圍、審查標準、報告工作等剛性規定;參照執行全國人大關於審查、處理、反饋等程式性規定;總結本市的經驗做法,作出一些具體規範。

  《條例》共六章三十四條,主要修訂了七個方面內容:

  (一)明確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原則

  根據黨中央關於備案審查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關於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要求,《條例》明確了本市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指導原則。

  (二)明確備案審查的職責

  市人大常委會自2017年建成使用備案審查資訊平臺以來,堅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共同對備案規範性文件開展審查的“雙軌制”工作機制,取得了較好實效。總結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實際和對備案審查資訊平臺的建設使用情況,《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備案審查的綜合協調和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的接收、分送、審查研究工作;二是明確了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對報送備案的相關領域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研究工作;三是明確了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工作的職責。

  (三)明確備案審查範圍

  中共中央印發的《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明確提出,強化對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行政規範性文件、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將地方法院、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納入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範圍。《條例》落實《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要求,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在原規定的備案範圍基礎上,將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納入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備案範圍;二是結合本市工作實踐,將法規配套規範性文件納入市人大常委會的備案範圍。

  (四)規範備案工作的有關要求

  根據本市多年來接收規範性文件備案的工作實踐和備案審查資訊平臺使用的相關要求,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作了相應修改。一是要求通過備案審查資訊平臺報送電子文本;二是每年一月底前,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將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機關備查。

  (五)完善審查工作的相關規定

  在備案審查過程中,備案是基礎,審查是關鍵。明確審查職責、審查標準,有助於提高審查工作效率和品質。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審查職責、方式、標準的規定,《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在審查職責方面,明確了有關“主動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的職責分工,規定了“依申請審查”方式中不啟動審查程式的情形;二是在審查標準方面,明確、細化、統一了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標準,具體包括政治性標準、合法性標準、適當性標準。

  (六)增加審查研究意見的處理規定

  糾錯機製作為備案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備案審查制度有效運作,實現“有錯必糾”意義重大。對審查研究意見的處理,是糾錯機制的重要環節。為加強處理效率,進一步增強制度剛性和監督實效,《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增加了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將書面審查研究意見交制定機關前,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以及審查中止的規定;二是增加了督促制定機關報送處理意見等規定。

  (七)明確向常委會專項報告備案審查工作

  按照全國人大的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已在2019年、2020年、2021年連續三年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本市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各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也將於2021年年底前實現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審查工作的全覆蓋。為將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的做法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一是規定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由常委會會議審議;二是規定了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的基本內容和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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