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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條例》解讀

日期:2021-12-06 09:02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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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作為國內在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具有原創性和鮮明的首都特色。條例立足北京城市功能戰略定位,適應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加速推進的形勢要求,堅持“小切口”立法,嚴格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相關規定,以語言服務便利化為切入點,聚焦外語設施和服務,推進城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的提升。條例的制定對於提升城市國際化服務水準,創建有利於對外交流交往的語言環境,促進本市高水準開放和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立法背景

  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是推進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的重要內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關注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工作,將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及相關立法納入《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加強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規劃》。

  多年來,本市在推進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臺《北京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發佈《公共場所中文標識英文譯寫規範通則》等地方標準,規範外語標識的設置、管理;加強政府外語版門戶網站建設,規範和提高窗口部門和服務行業的外語服務水準。

  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的加速推進,對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市外語設施和服務的供給能力,與城市對外開放和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如公共服務領域外語服務供給和能力有待提升,外語標識設置使用需要進一步規範,社會主體參與的積極性需進一步調動等。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規範和提升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的整體水準,更好服務於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

  二、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明確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目標和工作責任體系

  一是明確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應當遵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建設用語規範、服務便利、交流順暢的語言環境。二是強調外語設施建設、管理以及外語服務應當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規範性、服務性、文明性的要求。三是明確市、區政府的組織領導職責,本市建立健全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協調工作機制;規定政府外事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推進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堅持必要性原則,明確外語公共服務的內容

  一是加強市政府外語版門戶網站建設和管理,完善資訊發佈、辦事服務、諮詢交流等功能。二是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根據需要設置外語標識、諮詢窗口,配備外語服務人員或者外語服務設施、設備,提供相關服務。三是市民服務熱線和緊急服務熱線提供必要的外語翻譯服務,政府外事等部門會同熱線工作機構為開展翻譯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四是在大型活動、旅遊、就醫、突發事件應對、引進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區建設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外語便利化服務。

  (三)規範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設置使用

  一是明確公共場所外語標識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使用漢字同時使用外語的,外語應當與規範漢字表達相同的含義。二是根據重要程度和必要性,明確民用機場、火車站、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場所等五類公共場所在設置中文標識時,應當同時設置外語標識,其他公共場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三是明確外語標識“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設置使用前應當進行審核。四是明確外語標識的內容規範和譯寫規範,要求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外語標識譯寫地方標準,將外語標識管理納入牌匾標識設置規範。五是明確政府外事和各行業主管部門對外語標識設置使用的監督管理職責。

  (四)鼓勵社會主體參與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

  一是市政府外事部門建立專家顧問團,為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及其相關工作提供諮詢、指導。二是翻譯行業協會依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行業的翻譯服務品質和水準。三是鼓勵志願服務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外語專業人士和在京外籍人員開展或者參與外語志願服務活動。四是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景區等根據需要提供外語導覽和講解服務,交通、商業等服務企業根據需要開發網際網路網站或者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相關內容的外語版本。五是鼓勵學校、企業、社會組織等開展國際中文教育和語言交流項目,開展介紹中華文化、風俗習慣和便利在京生活等方面的交流活動。

  此外,條例還對公共場所標識單獨使用外語,應當設置使用外語標識而未設置使用,外語標識內容違反禁止性規定、譯寫錯誤或明顯不當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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