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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解讀

日期:2021-06-24 08:59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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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

  這部法規和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條例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城市管理要像繡花一樣精細”的重要指示精神為根本遵循,落實新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考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不同特點、用途,以及不同區域功能特點和風貌要求,有針對性地採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平衡保障城市活力和嚴格規範管理之間的關係,為實現精細化管理,建設高品質的城市公共空間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立法工作情況

  市委、市政府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指示以及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近年來,本市開展了對於違規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的治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效果;為總結治理成果,固化好的經驗做法,解決本市在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方面存在的粗放有餘、精細不足問題,市領導多次批示要求認真做好相關立法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迅速研究部署,2019年10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同意立項。2020年11月,市政府常務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討論,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在立法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城建環保辦、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委組建立法工作組,多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立法意見建議;就相關問題書面請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市人大法治建設顧問意見。2020年11月、2021年3月、5月,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三次審議。在常委會審議階段,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先後三次開展實地調研,就商業街區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的設置徵求意見。

  2021年5月16日,蔡奇書記專門聽取了《條例》立法工作情況彙報並提出了修改建議;5月19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報請市委常委會進行了審議。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五十七條,分為總則、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安全維護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

  制定這部法規,專門對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設置管理進行規範,主要的立法目的在於落實新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新版總規提出,要加強城市設計和風貌管控,建設高品質、人性化公共空間;並強調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要優化升級王府井、西單、前門傳統商業街區業態,加強管理,改善環境,提升公共空間品質。因此,條例在第一條開宗明義,對這一立法目的進行了專門的表述,以城市總規為根本遵循,將有利於合理規劃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維護城市景觀風貌。

  (二)基本原則

  近年來,本市對違規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進行了有效治理,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消費提檔升級,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條例在嚴格規範管理的同時,還需要注重保障城市活力。為此,條例第三條規定了堅持保障城市活力和嚴格規範管理相結合,遵循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科學規劃、合理佈局的管理原則,以及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街區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並符合安全牢固和節能環保等要求的設置原則。按照這一原則,條例在後面各章的具體制度設計中,都有相關條文予以體現和落實。

  (三)有針對性地採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為了進一步提升首都城市治理水準,條例考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不同特點、用途,以及不同區域功能特點和風貌要求,有針對性地採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一是,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實行“規劃”管理。條例以“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作為管理手段,不實施行政許可,力圖減少尋租空間,減少行政權力對商戶自主經營的干擾。為此,通過構建戶外廣告設施規劃體系,對不同層級規劃的編制主體、審批程式、公開徵求意見要求、主要內容和規劃期限作出規定;劃定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反設置規劃的戶外廣告設施提供設置載體;同時,對新型、臨時性商業戶外廣告設施、電子顯示裝置、車身和公交候車亭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行為作出規定。

  二是,對牌匾標識的設置實行“規範”管理。規定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和特定區域的固定式牌匾標識設置規範。為進一步激發商業活力,規定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區域固定式牌匾標識設置指引,商業街區的設置指引,應當符合街區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徵與地方特色,體現商業街區活力,為經營者自主設計牌匾標識提供創意空間,避免樣式、色彩、字體等同質化。為進一步弘揚優秀傳統文化,規定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固有的固定式牌匾標識,應當原貌保留等。

  三是,對標語宣傳品的設置實行“許可”管理。明確在公共場所設置標語宣傳品應當經過許可,並規定了許可辦理的期限、設置的要求和相關設置規範。

  (四)轉變政府角色,強化各方責任

  城市精細化管理是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城市要實現精細化管理,關鍵在於政府角色的轉變,要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服務。為此,條例作出一系列規定,督促政府部門踐行精治、共治、法治理念,凝聚社會共識;以安全為目的,強化各方責任,共同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

  一是,為保障商業經營者等的合理需求,督促政府儘快實現規劃全覆蓋。條例規定“新建街區的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與街區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編制;建成區尚未編制規劃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三年內完成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編制工作,即時向社會公佈。”

  二是,健全信息化手段,更好為管理對象提供服務。條例規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管理綜合服務資訊系統對設施規劃、設施設置、巡查維護、安全管理、違規治理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

  三是,強化對戶外廣告設施等的安全監管,維護公眾利益。條例專門設第五章安全維護與監督管理,一方面對管理對象提出五項安全管理責任和四項日常維護責任,另一方面強調政府部門與基層政府實行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制度、巡查制度和執法共用機制。

  四是,提高違法成本,懲治非法獲利,營造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違法設置的行為依法採取罰款和強制措施;對為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提供載體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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