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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制度供給 保障首都金融安全

日期:2021-05-08 08:55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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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加強制度供給 保障首都金融安全——解讀《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1年4月16日通過,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條例的背景和起草過程

  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液,金融發展的健康程度影響人民財産安全、實體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習近平總書記在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並要求“要以強化金融監管為重點,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見》規定,“7+4”類地方金融組織交地方監管,其中“7”是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等,這7類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制定規則;“4”是指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這4類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提高准入門檻,嚴格限定經營範圍。

  上述“7+4”類地方金融組織中,除融資擔保公司有行政法規規定外,其他種類金融組織的監管依據多為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缺乏必要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規定。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賦予的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提高地方金融治理能力,有必要通過地方金融立法填補制度空白,有效防控風險,保障首都金融安全。

  2019年11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的立項論證報告,制定條例被列為2020年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項目。立法採用提前介入、專班推進、“雙組長”制調研起草機制。起草和審議期間,條例多次徵求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在京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及協會、金融法律專家、市委法律顧問和國家部委意見。2020年9月、11月,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條例草案,條例於2021年4月16日表決通過並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條例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基本宗旨和原則

  規範有序才能行穩致遠。制定條例首先在於規範地方金融組織及其經營行為,遵循嚴格准入、審慎、協同和防控風險的基本原則,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條例要求強化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責任,承擔防範和處置本組織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尊重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産安全、知情、自主選擇、公平交易、資訊保護等權益。通過鼓勵規範金融創新,加強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優化金融營商環境,進一步促進金融服務經濟高品質發展,服務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設。

  三、地方金融組織要遵守的經營規範和義務要求

  根據中央授權和本市實際情況,條例調整的地方金融組織是指國家授權由地方實施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以及國家授權地方監督管理的其他組織。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地方金融業務活動的,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規則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地方可就其經營規範和日常管理制定規則。條例嚴格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組織的設立、變更和名稱使用等,應當經審批、備案或登記;設定經營規範,確立地方金融組織審慎經營、金融風險內控、消費者保護、合規行銷等義務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完善市場退出約束,控股股東等可以書面承諾承擔地方金融組織未清償債務,地方金融組織解散應對未到期債務等作出明確安排。

  四、地方金融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的工作機制

  強化監管、嚴控風險需要央地監管力量協作並與周邊省區市協同聯動,我市在金融監管、風險處置、資訊共用等方面,加強與中央單位和其他省區市的協作。需要市區兩級政府、兩級金融監管工作部門合力,市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領導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區政府按要求做好金融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區級金融工作部門承擔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的具體工作。需要公安、市場、通信、網信等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做好風險防範處置。

  五、條例在地方金融組織監管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賦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必要的監管手段。條例明確了監管方式,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採取現場檢查、資訊報送、監管談話、發警示函、資訊公示、信用監管等措施;規範了金融審慎措施,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隱患的,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暫停業務、限制重大資産處置、限制股東權利;要求強化執法合作,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協助請求,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詢、凍結資産。

  六、條例在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

  防控金融風險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打好三大攻堅戰的關鍵。條例劃清權責邊界,市、區人民政府承擔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中央在京相關單位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各自領域的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明確職責分工,金融監管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建立監測預警平臺,行業主管部門加強風險排查、報送資訊等;強化風險防範,通信管理部門和網信部門負責網路資訊傳播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金融廣告管控等;優化部門協作,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的,金融、公安、市場監管、通信管理、網信等部門可以採取措施控制相關人財物和金融業務。

  經濟高品質發展、人民群眾的財産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穩定等,離不開金融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金融安全更是關係國家安全。制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落實了黨中央和國務院賦予的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有助於提高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確保地方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有法可依、有規則可循、有措施可用,有利於進一步發揮金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與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從不同的角度和領域提供法制供給,為落實黨的改革要求、回應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保障北京經濟高品質發展提供制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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