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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臺突發公衛事件應急條例

日期:2020-09-27 17:19    來源: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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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作為遵循“急用先立”原則而新增的緊急立法項目,該《條例》總結固化了北京市疫情防控經驗,並明確規範了應對突發公衛事件的指揮處置、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法律責任等。

  《條例》提出,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領導的應對重大突發公衛事件領導機構,統一指揮處置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一般、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依法實施市、區分級指揮處置。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中獲取的個人資訊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洩露和濫用;在保護個人資訊的前提下,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個人健康狀態查詢服務。

  應急準備方面,《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佈;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建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院、醫學檢驗機構聯合協作機制,構建傳染病檢測實驗室網路;構建多病種綜合監測和症狀監測網路,建立健全覆蓋傳染病專科醫院,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發熱、呼吸、腸道門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熱哨點門診以及診所、衛生室(所)、門診部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動態監測系統;建立分級、分層、分流的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建立健全醫療防治、技術儲備、物資儲備、産能動員為一體的公共衛生應急保障體系等。

  監測預警方面,《條例》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以及有關人員發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線索的,應當依法將具體情況向本單位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報告人的個人資訊、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對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經調查核實的,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對報告人予以獎勵,對非惡意的不實報告不予追究責任。

  應急處置方面,《條例》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相關程式並按照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級別,依法採取16項應對措施,其中包括調集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隊伍,臨時徵用賓館、學校、展覽館、體育場館、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嚴格進出京人員管理,實施社區封閉和居民出入管理等。從事診療活動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院內感染防控,在採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開展日常醫療服務,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以及需要血液透析、放化療等持續性治療的患者應當及時採取救治措施。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中支援中西醫結合,充分發揮中醫藥的預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醫聯合會診制度,完善中西醫協同救治機制。

  應急保障方面,《條例》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衛生事業投入保障機制,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條例》還規定,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六種行為可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資訊,造成嚴重影響;對依法履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社區工作人員等實施侮辱、恐嚇、故意傷害或者破壞安全防護裝備等行為。

  上述《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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