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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

日期:2020-09-14 17:00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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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什麼要實行綜合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為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申報負擔,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綜合申報,即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合併申報並繳納稅款。

  綜合申報是進一步減少報送資料、優化申報流程、服務納稅人的重要舉措,也是轉變稅收徵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體現。

  二、關於稅種綜合申報渠道

  納稅人可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進入綜合申報模組進行申報。納稅人還可根據辦稅習慣,選擇使用原單稅種申報模組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申報。

  三、關於納稅期限

  為減少納稅次數,《公告》明確,印花稅可按季或者按次計徵。原實行按月計徵的納稅人調整為按季計徵,納稅人應當於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已完成所屬期為2020年7月、8月申報和繳納稅款的原按月計徵印花稅納稅人,在10月徵期進行綜合申報時,只申報所屬期為9月的印花稅並繳納稅款。對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文件條款中“按月”申報繳納的方式予以廢止。

  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半年計徵不變。在10月徵期進行綜合申報時,申報所屬期為7月—12月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並繳納稅款。

  土地增值稅按季度計徵不變。在10月徵期進行綜合申報時,申報所屬期為7月—9月的土地增值稅並繳納稅款。

  企業所得稅(預繳)按季度計徵不變(綜合申報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的查賬徵收企業,暫不涵蓋按月預繳企業、核定徵收企業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10月徵期進行綜合申報時,申報所屬期為7月—9月的企業所得稅(預繳)並繳納稅款。

  四、關於《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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