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規定的依據和意義是什麼?
答: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頒布並實施,其中第63條要求各有關部門應將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並對應不同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經市場主體申請,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將公示期相應縮短。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行政處罰公示期管理暫行規定》,鼓勵失信主體自我糾錯,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助力營商環境不斷優化。
二、《規定》何時開始實施?
答: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要去哪申請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
答: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企業信用管理部門負責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受理本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縮短處罰公示期的申請,審核相關材料並作出是否縮短處罰公示期的決定。因此企業可向行政處罰作出機關的企業信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具體地址及聯繫方式如下:
四、符合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
答:1.申請人為具體行政處罰相對人,且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申請人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至提出申請期間未産生新的行政處罰;
3.申請人未被列入或已經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4.行政處罰公示期已執行過半;
5.不屬於責令停産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五、申請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應提交什麼材料?
1.《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申請書》;
2.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如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等);
3.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行政處罰繳款收據等);
4.《守信承諾書》。
上述申請材料均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由本人簽字確認。申請書及守信承諾書樣例可通過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http://scjgj.beijing.gov.cn)下載。
六、縮短處罰公示期後公示如何調整?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決定後,將相關情況在信用網上公示30日。
30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市局企業信用管理部門對信用網行政處罰公示期進行調整,剩餘公示期不再執行,市局官網及各區局相關公示網站上同步調整,保持行政處罰資訊公示一致性。
七、申請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流程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