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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版“禁野令”6月1日起施行 獵捕濫食野生動物最高可處20倍罰款

日期:2020-04-25 09:08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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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和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獵捕濫食野生動物最高可處獵獲物價值20倍罰款。此外,將設立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點,發現野生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區域內易感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防控措施。

  全面禁食陸生野生動物

  為革除陋習,捍衛公眾健康安全,條例拓展了野生動物的禁食範圍,對禁食制度進行了全面、嚴格、兜底式的補充,實現野生動物“應保盡保、應禁全禁”。

  條例明確,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上述野生動物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也禁止食用。

  與全國人大最新決定相比,京版野保條例增加了對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具體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北京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以食用為目的的一概禁止

  除全面禁食外,條例還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生産、經營、運輸、寄遞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

  此外,考慮到餐飲服務提供者是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重要環節,需要有效進行監管。條例特別提出,酒樓、飯店、餐廳、民宿、會所、食堂等餐飲服務提供者,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來料加工服務。

  同時,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品交易場所、網路交易平臺,違法買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也被明令禁止。

  獵食野生動物加重處罰

  條例在審議過程中,有委員代表提出,對違規食用禁食野生動物的處罰額度較低,應加重處罰。吸納委員代表意見,條例對違法獵捕、食用、利用、出售、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行為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予以加重處罰,提出,獵捕、獵殺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並處罰款。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獵獲物價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食用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處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以食用為目的生産、經營、運輸、寄遞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食品、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設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點

  有研究表明,超過70%的新發傳染病來源於動物。為加強預防管理,條例要求,在野生動物集中分佈區域、遷徙洄遊通道、人工繁育場所、收容救護場所,以及其他野生動物疫病傳播風險較大的場所,設立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點,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預測和預報等工作。

  一旦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相關資訊。發現野生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衛生健康部門還應當對易感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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