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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展改革委解讀《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試行)》

日期:2020-08-05 18:00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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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編制要求

  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各政府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編制行政處罰行為分類目錄及其公示期限,並向社會公佈。按照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聯合印發的《關於編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工作的函》(京經信函〔2020〕160號)要求,市發展改革委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編制需對照本系統各領域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針對不同的行政處罰裁量檔和裁量階,分別明確各類違法行為的公示期限,確定依申請可縮短公示期限的標準和具體工作流程。

  二、編制內容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違法行為的分類、性質、情節,結合《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針對不同的行政處罰裁量檔和裁量階,編制了《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試行)》,明確了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各領域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公示期、可縮短公示期。

  (一)分類設置,明確公示期限

“行政處罰裁量檔階”與“違法行為分類”對應關係表.jpg

  (二)確定標準,明確申請流程

  1.申請時間。在行政處罰資訊最短公示期屆滿後提出,否則不予處理。

  2.申請途徑。通過郵寄或在市發展改革委接待大廳當面提交相關材料。

  3.應提交的材料。縮短公示期的書面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自然人身份證明)、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材料、今後不再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書面承諾(對於前述材料,被處罰主體為法人單位的需加蓋法人單位公章,被處罰主體為自然人的需本人簽字)。

  4.辦理期限和結果。市發展改革委在收到相關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縮短公示期的決定,符合縮短公示期條件的,直接將相關處罰資訊從市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撤銷公示,不符合縮短公示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具體事實理由。

  5.後續行為要求。在申請縮短公示期並作出今後不再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承諾後,因同類違法行為再次被處罰的,不再享有縮短公示期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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