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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展改革委解讀《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日期:2020-08-05 18:00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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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編制背景

  按照市司法局《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以下簡稱“16號文”),要求,為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規範處罰裁量行為,避免處罰的畸輕畸重,市發展改革委對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涉及的各行政處罰領域逐一編制裁量基準。

  二、編制內容和標準

  (一)主要內容。

  《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共設置了四章,共計七十二條。其中,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明確了編制依據、適用範圍、適用層級、劃分標準等內容;第二章為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主要明確了編制考量因素、具體要求及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等;第三章為違法行為裁量檔次,分別明確了各領域具體違法行為的裁量標準;第四章為附則,明確了裁量階次數額計算標準、裁量基準解釋和實施日期等。

  (二)編制標準。

  《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綜合考慮法定依據、違法情形、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等因素,對各類違法行為採取“定檔+分階”的方式編制,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分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同時,為進一步細化每一個裁量檔次下的認定標準,區分從輕、減輕、從重等違法情節,又劃分了多個裁量階次,以增強行政處罰裁量的精準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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