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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三章重點治理行為涉及的法律責任規定

日期:2020-05-12 08:46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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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頭、紙屑、塑膠袋等廢棄物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五十四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膠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

  (四)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第十四條 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和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亂彈煙灰,不亂扔煙頭。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在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設備上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挂、張貼宣傳品、廣告,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等處刻畫、涂寫、噴塗標語及宣傳品、廣告。違反規定的,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利用或者組織張貼、涂寫、刻畫、噴塗、散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進行宣傳的,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挂、張貼宣傳品等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隨意傾倒生活垃圾,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五款 城鎮地區內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單位隨意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産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廢舊傢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三)建築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産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五)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5.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等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七)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第九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七)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6.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時使用音響設備産生噪聲,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産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7.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以謾罵、起鬨等不文明方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8.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在遇有突發事件時,不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9.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不規範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違法佔用應急車道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一百零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一)違反規定停放車輛的;(二)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

  第一百條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車輛排隊等候、緩慢行駛時,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二)違反規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五)穿插等候車輛的。

  第九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罰款:(八)違反交替通行規定的;(十)違反燈光使用規定的;(十四)違反規定使用喇叭的。

  第九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罰款:(四)行經無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按照規定避讓的。

  第九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十)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在應急車道內行駛,其他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誌;車身超出應急車道佔用車行道的,應當將故障車警告標誌設在被佔用的車行道內。

  第九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五)違反規定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或者停車的。

  10.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逆行,亂穿馬路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下列通行規定:(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在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不得逆行;(四)遵守交通信號燈的指示。等待信號燈時,在非機動車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內順序等候;(七)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時,下車推行,不得騎行通過;(八)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通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六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四)違反路口通行規定的;(六)未按照規定橫過機動車道的;(八)突然猛拐或者在其他車輛之間穿行的;(十一)未被交通信號放行的非機動車進入路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1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二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罰款:(一)違反交通信號、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規定靠路邊行走的;(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七)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1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佔座位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13.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從車輛中向外拋物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四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二)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

  第九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罰款:(十三)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

  14.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不按照規定停放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非機動車:

  (一)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域、消防通道、盲道;

  (二)未明確為停車區域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

  (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叉口、鐵路道口、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

  第三十三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及時採取措施規範停放;情節嚴重,且不及時採取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將違法停放的自行車搬離現場,並對經營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5.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等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十)擅自通過設置地鎖、石墩、柵欄等障礙物、亂堆亂放雜物等方式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損壞消防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

  第九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十)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損壞消防設施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的罰款;佔用、堵塞、封閉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損壞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6.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遛犬不牽引,犬便不清理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六)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攜犬出戶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六項,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罰款。

  17.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違反規定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産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三十四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五條 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産生噪聲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築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控制音量或者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8.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權和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協議和車位租賃協議中予以明示並統一管理。

  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的,道路範圍內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公共區域內,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其他公共場所內,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9.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五項,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公安部《關於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 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公民應當將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嚴禁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公民應儘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嚴厲查處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對住宅小區、樓院開展電動車停放和充電專項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對檢查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制止並組織清理;對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20.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消防條例》第八十九條 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四)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21.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以刻劃、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損壞文物古跡、旅遊設施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旅遊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損毀、破壞文物古跡以及其他嚴重擾亂旅遊秩序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對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旅遊者,景區、旅行社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旅遊服務。

  22.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採挖景區植物,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樹木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綠化條例》第五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綠化的行為:(二)損毀樹木、花草及綠化設施;(七)其他損害綠化成果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規定,損害綠化成果及綠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公園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按下列規定處罰:(二)營火、燒烤,捕撈、捕捉動物,採挖植物,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喂區投喂動物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在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樹木的,給予警告,並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傷害或者違規投喂動物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北京市公園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按下列規定處罰:(二)營火、燒烤,捕撈、捕捉動物,採挖植物,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喂區投喂動物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編造、發佈和傳播虛假、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資訊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資訊,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條 發佈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資訊:(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資訊: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條 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資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七條 網路資訊內容生産者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資訊:

  (一)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的;

  (三)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産生性聯想的;

  (五)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

  (八)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倣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對網路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第十八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路,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路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發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資訊,防範和抵制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5.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擅自洩露他人資訊和隱私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資訊安全,防止資訊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産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6.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撥打騷擾電話,發送騷擾短信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27.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網路資訊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路資訊內容生産者、網路資訊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網路和相關資訊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佈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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