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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編辦解讀《關於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並實行綜合執法的決定》

日期:2020-04-22 09:58    來源:中共北京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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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9〕5號),要求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北京街道辦事處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依法行使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且能夠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權,具體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佈。市委、市政府在推進“街鄉吹哨、部門報到”改革和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中,也提出將點多面廣、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許可權向街道鄉鎮下沉,由市政府統一制定賦權清單,依法明確街道鄉鎮執法主體地位。

  二、基本原則

  向街道鄉鎮下放行政執法職權並實行綜合執法工作主要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社會焦點、百姓痛點、基層難點,將市容環境、揚塵治理、違建查處、河道管理等方面的處罰權和強制權賦予街道鄉鎮,解決“看得見的管不了”的問題。

  二是堅持分批下放。將直接面對市民、社區(村莊),發生在道路、街面等公共空間,違法行為易於確定,執法程式簡便易行的事項下放基層,對於專業性較強的事項暫未下放。

  三是堅持同步規範。在職權下放的同時,明確市級主管部門及其職責、健全街道鄉鎮法制機構、建立執法資訊共用機制等,確保權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主要內容

  (一)關於執法職權下放

  《決定》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將市、區相關部門行使的431項行政執法職權下放至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並以其名義相對集中行使。

  從橫向層面看,共涉及5個部門,包括:城管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權373項、行政強制權20項,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權4項(主要是在大氣、噪聲污染防治方面便於街道鄉鎮開展的處罰),水務部門行政處罰權19項(主要是河道管理相關的處罰)、行政強制權3項,農業農村部門行政處罰權1項(禁止垂釣方面的處罰),衛生健康部門行政處罰權11項(主要是控煙和除“四害”方面的處罰)。

  從縱向層面看,此次賦權後,由街道鄉鎮行使的行政處罰權332項、行政強制權20項,由區級和街道鄉鎮共同行使的行政處罰權59項,由市、區和街道鄉鎮共同行使的行政處罰權17項、行政強制權3項。

  為確保重大複雜案件的查處,《決定》規定了指定管轄權。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為案件重大複雜、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級管轄的,可以報請區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職權的區執法部門管轄;區人民政府認為案件重大複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辦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職權的區執法部門管轄。

  (二)關於基層隊伍建設

  《決定》明確,街道、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名義開展執法工作。

  (三)關於執法制度保障

  《決定》明確,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要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三項制度”,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並承擔相應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各街道、鄉鎮司法所負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執法規範和執法監督等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復議等相關法制工作。

  (四)關於協調配合機制

  《決定》要求,各區人民政府建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之間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區有關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資訊共用和協調配合機制,實現執法對象基本資訊、管理資訊和行業資訊共用。區有關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協助開展執法,提供技術支援。區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資訊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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