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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辦解讀《北京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

日期:2020-03-18 14:44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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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背景

  規範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置、使用,是優化本市國際語言環境,加強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的重要舉措。借助成功舉辦北京奧運會的契機,北京市國際語言環境建設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組建了北京市規範公共場所外語標識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顧問團,率先頒布《公共場所雙語標識英文譯法》(2006年)、《組織機構、職務職稱英文譯法通則》(2008年)等地方標準,宣傳推廣系列國家標準、北京市地方標準和譯寫指南等,為市民查詢和使用提供服務。

  與此同時,本市外語標識使用、管理現狀與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的要求相比還存在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設置外語標識的範圍不明確。設置主體和社會公眾對於哪些場所應當設置外語標識認識不統一。二是外語標識設置不規範。例如,有的僅標示外語而沒有中文標識,有的外語標識含義與中文標識的含義不一致等等。三是政府監管缺乏相應依據,監管效果與目標存在一定差距。這些問題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解決。

  二、立法思路

  《北京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制定思路是:一是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和滿足實際需要相結合。嚴格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確立的公共服務用語以規範漢字為主體的要求,結合國際交往和對外服務的需要,對需同時設置、使用外語標識的行為進行規範。二是圍繞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的基本需求,堅持全面規範和突出重點相結合。在對外語標識規範設置、譯寫等提出一般性規範要求的同時,突出強調國際語言環境建設的基本要素和國際交往活動密集、國際影響較大的重點公共場所設置要求。三是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在規定社會主體設置、使用外語標識責任義務的同時,強調外事部門應當主動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指南、指引,便捷查詢手段、及時處理舉報投訴等,寓管理于服務。

  三、《規定》解讀

  (一)有關名詞釋義

  【解讀】第二條對公共場所做出了定義。本條涉及的公共場所,不因其所有權歸屬,只要用於公共用途,就屬於公共場所範疇。

  第四條合法性,是指設置、使用外語標識的行為應當符合現有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不得違反相關的禁止性規定。規範性,是指外語標識的設置方式、具體內容、譯寫等應當符合標準和基本規範,準確地表達相應資訊。服務性,是指外語標識的設置、使用應當滿足對外交往和服務的實際需要。文明性,是指外語標識的用語應當文明,不得帶有歧視性內容、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國際慣例。

  (二)應當設置外語標識場所目錄和資訊種類

  【解讀】第五條規定,應當設置、使用外語標識公共場所目錄和資訊種類由市政府外辦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另行公佈。基本原則包括:一是根據對外交往和服務實際需要,如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場所;國際體育賽事和國際展覽活動場所;國際人才社區等。二是外籍人員基本保障便利化,如應急避難場所和民用機場、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等。三是參照各領域、各行業現有管理規定,如旅遊景區評級、星級飯店評定等規定。

  在上述場所中,確定應當設置、使用外語標識的資訊種類的原則包括:一是具有對外服務功能;二是標示公共安全、人身生命財産安全等警示、禁止類標識資訊。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可通過現場導遊解説等形式代替的知識普及類標識資訊(如文物介紹、景點説明等)和專門用於提醒、服務中國公民、明顯“中國特色”的標識資訊不在應當設置外語標識資訊種類範圍內。

  在上述目錄外的場所和資訊種類均為可以設置、使用外語標識的範圍,由場所生産經營者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設置外語標識、設置何種外語標識。

  (三)外語譯寫要求

  【解讀】第六條第一款要求外語標識的譯寫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制定、發佈的相關標準。第二款鼓勵專業的語言翻譯機構參與到外語標識的譯寫中,有利於從源頭上減少譯寫不規範的外語標識。

  第七條規定了外語標識的禁止性內容。外語標識的內容不能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含有我國法律法規禁止的、違反公序良俗的6種情形。

  (四)政府部門服務

  【解讀】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分別規定了政府為規範外語標識工作應提供的必要服務:1.目前執行的外語標識譯寫國家標準是《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系列標準;北京市地方標準是2006年出臺的《公共場所雙語標識英文譯法》系列標準(其中醫療衛生領域標準已于2019年底更新完成,其他地方標準由市政府外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修訂計劃于2021年底前完成)。2.對個別的國家標準和本市標準界定不一致或者其他疑難複雜的外語標識譯寫情況,由北京市規範公共場所外語標識工作領導小組專家顧問團負責確定相關標識的規範外語譯文,提供專業性意見。3.志願服務指的是外語志願者參與錯誤外語標識排查工作。目前主要依託在京高校開展,個人可以通過參與志願者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或通過政府官方網路資訊平臺提交錯誤外語標識資訊,為規範外語標識工作提供志願服務。4.目前市政府外辦官方網站設有“標識查詢”、“標識糾錯”專欄,“北京外事”微信公眾號具備一鍵糾錯功能,可提供相應服務。

  (五)法律責任

  【解讀】第十五條第一款對單獨使用外語,第十五條第二款對應當設置而未設置外語標識,第十六條對外語標識譯寫不規範,第十七條對外語標識的內容違反相關規定等行為,分別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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