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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委解讀《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免除企業低壓電力接入佔掘路行政審批的通知》

日期:2020-02-25 17:00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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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為持續優化本市營商環境,不斷完善《關於優化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若干規定》(京政辦發〔2019〕10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擴大改革受眾面,提升本市低壓電力接入服務效率和品質。

  二、主要內容

  (一)本市範圍內企業需低壓電力接入的,凡工程符合"三零"服務範圍,無需辦理任何行政許可手續,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統一負責建設。

  (二)本通知不適用於"城市主幹道、快速路、國省幹線公路;佔用森林林地、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範圍內)、城鎮綠地喬灌木(樹冠垂直投影範圍內)的保護範圍、伐移樹木;佔用首都功能核心區,佔用機要單位周邊30米範圍,毗鄰長安街及其延長線、中軸線及其延長線和天安門廣場;新、擴、改建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竣工後3年內的城市道路"等的佔掘路工程。

  (三)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應切實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對低壓電力接入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品質和交通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實施施工現場全過程安全生産管理。

  (四)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應加強與交通、公安交管、園林綠化和城市管理部門溝通、聯繫,施工前將施工方案在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一站通"系統中推送上述部門及被佔用地所屬部門;達到接入條件後,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推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用於聯合驗收,並在工程施工期間做好施工內容公示公開工作;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應就佔地及恢復等問題與資源管理和養護單位在佔地前協議一致,挖掘、佔用道路(城市道路、公路)和臨時佔用綠地恢復應嚴格遵照《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範》《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術規程》《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北京市綠化條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第4部分:作業區》(GB 5768.4-2017)等有關技術規定,並按標準恢復道路、綠地等。

  (五)挖掘道路(城市道路、公路)前應勘查掘路線由和既有地下管線情況,確定的掘路線由應平行或垂直于道路方向,不宜採用斜向或曲線方式;挖掘、回填時應對原有管線設施採取保護措施,不得損壞原有的地下管線。

  (六)在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需及時匯總工程檔案資料,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紙質和電子版資料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三、適用範圍

  電壓等級在10千伏以下(不含10千伏),報裝容量不大於160千瓦,管線長度不大於150米(不包括電力井室),開挖道路(城市道路、公路)和臨時佔用綠地長度小于100米的市政接入電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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