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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內部審計規定》

日期:2019-11-28 14:49    來源:北京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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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審計條例》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我市內部審計工作,發揮內部審計職能作用,在全面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充分研究論證,市政府制定並頒布了《北京市內部審計規定》(市政府令第289號,以下簡稱《規定》)。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審計工作。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中辦發〔2015〕58號);黨的十九大提出改革審計管理體制的要求,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明確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黨中央、國務院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高度,強調審計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賦予了審計工作一系列新職責新任務。

  內部審計是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各單位完善內部治理,提升發展品質,推動深化改革,促進反腐倡廉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審計法》對內部審計及其指導監督工作作了基本規定,要求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2018年5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力量,增強審計監督合力。這是新時代推動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根本遵循,也為我市制定《規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論指引。

  審計署于2018年初頒布《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2018年第11號令)和《審計署關於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業務指導和監督的意見》(審法發[2018]2號);並於2018年9月召開全國內部審計工作座談會,從新時代內部審計工作全局出發,深刻闡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意義,強調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是實現審計全覆蓋的需要,是推動實現經濟高品質發展的需要,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目標、工作思路和具體舉措提出明確要求,為我市制定《規定》提供了重要參考。

  實踐中,我市內部審計工作也面臨新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形式解決:一是部分單位對內部審計工作重視不夠,沒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職能作用不能充分發揮。二是各單位內部審計在制度規範、工作基礎、職責許可權、品質控制、結果運用、作用發揮等方面差異很大,需要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措施通過立法予以固化。三是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的職責範圍、方式方法等欠缺明確規範,影響工作效果。針對這些問題和不足,迫切需要專門立法,完善單位內部約束和治理機制,以制度保障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推動內部審計轉型與發展。

  《規定》的制定和頒布,是我市深入學習貫徹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審計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對推動全市內部審計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于2019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共32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7個方面:

  (一)界定內部審計內涵。明確了內部審計概念,細化適用範圍、確定工作對象、拓展審計內容、強調方式方法、明確職能作用和目標定位。適用範圍是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國有、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等單位,工作對像是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審計內容包括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方式是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並作出評價和建議,工作目標是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

  (二)建立內部審計責任體系。一是明確單位責任,要求建立健全與本單位業務規模和性質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制度,並細化內部審計制度的內容。二是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要求對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全面負責,履行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內部審計制度,定期研究工作、及時解決重大問題,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等5項具體職責。三是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責任,規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工作,對本單位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資金、國有資産、國有資源和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要求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要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和本單位要求,並執行有關回避的規定。四是明確被審計對象責任,強調應當支援和配合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按照要求提供資料並對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針對整改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三)明確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一是針對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分別明確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的具體要求。二是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定期接受業務崗位培訓。此外,為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相對獨立地位,強調內部審計機構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總審計師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受單位內部其他機構和個人的干涉。

  (四)明確內部審計職責和許可權。《規定》充分賦予內部審計職權。一是明確內部審計機構的11項職責,包括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落實國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況,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等進行審計。二是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有權採取的8項措施,包括要求被審計對象報送資料、檢查資料和現場勘察實物、檢查電腦資訊系統、調查取證、制止違法違規行為、暫時封存資料、提出糾正意見、建議給予通報批評等。

  (五)明確內部審計程式。一是明確實施內部審計的程式,包括制定年度內部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編制項目審計方案、送達審計通知書、形成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和送達審計報告,並規範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同時,規定內部審計項目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核查其出具的審計報告,並對採用的審計結果負責。二是明確內部審計的後續程式,包括被審計對象實施整改、內部審計機構檢查整改、問題線索移送等。

  (六)明確內部審計結果的運用。一是在單位方面,規定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在本單位內部通報,並作為本單位考核、任免、獎懲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二是在審計機關方面,要求利用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對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糾正的問題,經審計機關核實,確認整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七)明確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一是規定市和區審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以及6項具體的指導監督職責;規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項目,應當對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二是規定有關政府部門協助審計機關做好本行業或者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三、《規定》的主要特點

  (一)建立責任體系。《規定》就內部審計工作所涉及的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以及被審計對象等各方面責任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建立和完善責任體系,明確內部審計法律關係,進一步保障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發揮。

  (二)突出問題導向。《規定》針對當前內部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存在的業務程式不規範、委託審計項目品質不高、內部審計結果運用不充分等問題,從法制層面予以規範,有效促進內部審計工作品質提升。

  (三)細化相關規定。《規定》細化和完善了《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北京市審計條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一是推進內部審計全覆蓋,提出對本單位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資金、國有資産、國有資源和內部管理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體現應審盡審的工作原則。二是細化完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要求,區分單位性質,分別對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提出要求。三是規範內部審計行為,對內部審計計劃制定、業務程式和結果運用作出明確規定,規範內部審計人員行為,降低審計品質風險。四是細化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指導監督工作的具體措施和方式方法,將組織單位實施內部審計項目納入指導工作範圍,有效增強審計監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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