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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下室非居住用途禁經營性住人

日期:2019-08-10 09:00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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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近日發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明確自2019年8月1日起,北京市啟用新版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根據規範,規劃用途不是居住的普通地下室,不允許經營性住人。

  一般來説,本市的地下空間主要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此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多次對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實地調研,並同屬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居民代表進行座談。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相關負責人説,街道、社區和居民反映,普通地下室違規使用、散租住人反彈現象時有發生,滋生了一定安全問題,影響小區和諧;同時,清空後的地下空間利用問題亟待解決,小區配套、居民生活的便利性有待提高。

  針對調研發現的問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人防辦、市應急局對原版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進行分析研究,反覆修改,最終形成了新版規範。

  新版規範與原規範相比,共修改了66處,主要明確了四個方面:普通地下室規劃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變,改變規劃使用用途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規劃用途不是居住的普通地下室,不允許經營性住人;明確地下二層及以下,不允許用作自用性宿舍;明確擅自改變按規劃用途使用的地下空間的,由規劃部門依法處理。

  規範要求,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使用業主共有的普通地下室,應徵得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含2/3)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含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按照要求,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地下空間內安裝、使用電器産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定;人防工程通風、電氣、防化等設備間平時應封閉管理,不得堆放雜物或用於人員居住。

  對於備受關注的安全方面,規範也要求地下空間房屋建築應確保安全,不應存在危險構件;地下空間內的消防系統的設置,應按照相關國家標準、本市地方標準《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應符合本市有關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規範、標準。具體來看,地下空間用於出租的,應按照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産經營活動需取得相關證照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證照時應核實地下空間使用許可或者使用備案的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相關證照;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産經營活動需滿足消防的相關要求,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取得消防安全檢查有關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規劃用途利用地下空間從事旅館業、設置宿舍以及其他居住場所的,也應滿足多項要求。比如,每人平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房間內不得設置上下床,兩床之間的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1米;房間內凈高不應小于2.4米,房間內明顯位置要有緊急疏散圖等。

  “新版規範的發佈,將進一步規範普通地下室的使用行為,引導符合規劃要求的普通地下室用做便民用途。”這位負責人説,下一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會同相關部門認真抓好規範的宣貫、實施和落實工作,及時總結實踐經驗,深入研究建立健全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完善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的制度體系,讓普通地下室的違規使用不再成為居民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通過普通地下室的合理使用,增強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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