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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解讀

日期:2019-04-15 00:00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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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近日公佈修訂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擴大了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的範圍和深度,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式規定。專家表示,條例有助於更好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資訊。

  擴大主動公開的範圍和深度

  條例根據政務公開實踐發展要求,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機關職能、行政許可辦理結果、行政處罰決定、公務員招考錄用結果等十五類資訊。根據條例,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與基層群眾關係密切的政府資訊。

  條例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管理動態調整機制,要求行政機關對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資訊應當公開;建立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行政機關可以將多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以此推動公開工作深入開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淩雲表示,新修訂的條例加大了政府信息公開力度,既在公開數量上、也在公開品質上有所優化,不僅可以節約成本和公共資源,也有利於政府更好回應社會關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便利。

  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推動政府資訊依法公開。根據條例,除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外,政府資訊應當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資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資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資訊。根據條例,行政機關內部事務資訊、過程性資訊、行政執法案卷資訊可以不予公開。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周漢華認為,條例對不予公開範圍予以明確,使不予公開範圍的界定更為科學、明確、具體,既提高制度的權威性,也便於條例的實施,有效解決過去存在的各種突出問題。同時,有助於形成具體例外規定與一般兜底條款之間的良性互動,義務機關絕大部分情況下都應該首先適用具體例外規定,真正會對國家安全等造成影響,具體例外又缺乏規定的,才適用兜底條款,以改變過去那種過度適用兜底條款的現象。

  “條例明確劃定不予公開的範圍以後,才能真正把握公開與不公開的邊界,使條例明確規定的‘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具有操作基礎,推動條例實施與政務公開工作全面邁上新臺階。”周漢華説。

  完善依申請公開的程式規定

  條例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式規定,明確了公開申請提出、補正申請內容、答復形式規範、徵求意見程式等內容,並要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範。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表示,條例對相關規則程式的進一步明確,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爭議,提升人民群眾對政府服務的滿意度,同時推動提升行政機關處理政務公開工作的規範化水準。

  同時,條例取消了依申請公開的“三需要”門檻,刪除了現行條例中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需“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條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的權利。

  條例還對不當行使申請權的行為予以規範,對於少數申請人反覆、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規定了不予重復處理、要求説明理由、延遲答復並收取資訊處理費等措施。根據條例,對於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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