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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臺新規 實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購房人查驗制度

日期:2018-09-30 09:07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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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督促建設單位重視房屋品質,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實現品質管理關口前移,確保交付使用的房屋具備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近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佈了《關於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實施房屋品質查驗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通知》規定,本市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回遷房以及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産權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等,在施行之日房屋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合格且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購房人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等對房屋施工品質進行查驗。

  根據《通知》,房屋進行查驗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   已完成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且分戶驗收合格,有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簽章確認的《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表》;

  •   已完成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且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合格,有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簽章確認的《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記錄》。

  房屋具備查驗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購房人進行查驗的日期、地點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等事項。查驗過程中,購房人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合同等對房屋施工品質進行查驗;因故不能親自到場查驗的,可出具書面授權文件,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建設單位應當配合進行查驗。

  關於查驗時間

  《通知》明確建設單位與購房人可以進行約定。雙方有約定的,購房人應當在約定的查驗時間內查驗完畢;雙方沒有約定的,購房人應當自查驗之日起7日內查驗完畢,並與建設單位就查驗結果進行書面確認。購房人逾期未進行查驗的,由建設單位進行書面記錄。

  在購房人查驗出房屋施工品質問題時,《通知》明確了相關的解決渠道:

  •   對房屋查驗中發現品質問題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   對房屋品質查驗中發現違反強制性標準品質問題的,購房人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   對房屋交付使用後發現品質問題的,《通知》明確按照國家和本市工程品質保修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為保障相關規定有效落地,《通知》明確市和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對建設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責令改正,並進行記分處理,納入市場行為評價系統。對房屋品質查驗中發現違反強制性標準品質問題的,購房人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限制該建設單位企業資質升級、相關項目的網上簽約或參加政策性住房項目建設。同時,考慮到各區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明確各區可依據《通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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