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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 設置限制流動的條件

日期:2018-07-18 09:15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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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 設置限制流動的條件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系統規範在我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對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更好服務於就業創業和高品質發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對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作了全面規定。

  一是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國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運用區域、産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資訊系統。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設置限制流動的條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力資源。

  二是落實改革要求,推進人力資源市場領域的“放管服”改革。明確了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的服務事項。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實行備案管理;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需要書面報告。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三是明確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促進市場主體誠信守法。個人應當誠實求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如實發佈或者提供招聘資訊,人力資源應當依法流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收集和發佈人力資源供求資訊、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等,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介紹從事違法活動;違法開展業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但是通過資訊共用可以獲取的資訊,行政機關不得要求其重復提供。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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