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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將於5月1日實施 單位個人停車位可有償錯時共用 逃繳停車費最高可罰千元

日期:2018-03-30 14:14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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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日上午,《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由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從泊位供給、停車付費、停車價格劃定及資源開放共用等方面規範了機動車停車行為,將於201851日起施行。

  本市機動車停車將堅持有償使用、共用利用、嚴格執法、社會共治,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條例》明確將機動車停車工作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科技等方法,嚴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區、北京城市副中心機動車保有量,逐步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停車泊位——具備條件的公共建築停車場應開放

  《條例》提到,北京市停車設施實行分類分區定位、差別供給,適度滿足居住停車需求,從嚴控制出行停車需求。

  《條例》在停車泊位供給這一章強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將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規劃經依法批准後,應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此外,新建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建停車泊位。

  對於既有居住小區內配建的停車設施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並經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同時,推進單位或者個人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用。公共建築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將停車泊位向社會開放,並實行有償使用。居住小區的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居住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

  此外,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經營性停車設施,應當24小時開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面,遵循嚴格控制和中心城區減量化的原則,優先保障步行、非機動車、公共交通,保障機動車通行。服務半徑內有停車設施可以提供停車泊位的,一般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不具備停車條件的衚同,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條例》指出,對已有的道路停車泊位,應該根據區域停車設施控制目標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整或者取消。

  小區停車位不足——周邊可設臨時居住停車區

  為解決居住小區周邊停車位不足的問題,《條例》規定,確因居住小區及其周邊停車設施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關部門,在居住小區周邊支路及其等級以下道路設置臨時居住停車區域、泊位,明示居民臨時停放時段。影響交通運作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取消。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此外,本市將逐步建立居住停車區域認證機制,停車人在劃定的居住停車範圍內停車,可以按照居住停車價格付費。具體辦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停車價格——政府定價 收入公開

  停車價格方面,《條例》指出,本市對駐車換乘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實行政府定價。道路停車收費應當按照中心城區高於週邊區域、重點區域高於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確定,並根據高於周邊非道路停車收費價格的原則動態調節。

  其他停車設施實行市場調節價。停車設施提供方可以根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等因素自主定價。

  此外,道路停車收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區級財政,並定期向社會公開。

  停車付費——逃繳最高可罰千元

  今後,本市機動車停車將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

  《條例》提出,停車人應當在停車泊位或者區域內按照規定時段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也進一步明確,如果機動車違停,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拖移車輛。

  停車人不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由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催繳,並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非電動汽車不得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同時,本市將建立停車信用獎勵和聯合懲戒機制。停車設施建設單位、經營單位、停車人等的違法行為將記入信用資訊系統,嚴重的可以進行公示、懲戒。

  小區停車調價——需半數業主同意

  小區內停車收費若要漲價,誰説了算?

  《條例》規定,居住小區業主共有停車泊位收費如果要調整,需要有半數業主同意。具體表述為“調整居住小區內業主共有的停車泊位的收費價格時,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違反規定,未按照規定程式調整居住小區停車收費價格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罰款。

  居住小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可以成立停車自治組織,對居住小區內停車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協助管理——停車管理員應當協助勸阻、告知違停

  《條例》中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停車監督、管理人員,以及受委託專業化停車企業人員應當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停車秩序,勸阻、告知道路停車違法行為。”這意味着今後上述人員將可告知違停行為。

  符合條件的停車管理人員告知勸阻、違停行為,可作為執法力量不足的補充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員並不是執法主體,其協助告知違法行為並非賦予其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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