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對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方式進行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財政部發佈了《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答:財政部制定《辦法》主要是順應三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完善政府採購制度建設的需要。政府採購法明確規定政府採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和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並規定了各種採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和基本程式。2004年財政部制定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對採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的採購活動進行規範,但長期以來,對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和詢價採購方式的採購活動,依據的只有政府採購法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全國統一的具體制度規範。
二是規範非招標採購活動的需要。在政府採購實踐中,對於非招標採購方式,一些部委和地方制定了適用於本部門、本地區的工作規範、程式、工作手冊等,或者適用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人的內部工作程式,存在着中央單位及各地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統一、監管缺乏依據等問題,執行中甚至出現了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現象。
三是擴大政府採購範圍的需要。隨着政府採購範圍的進一步擴大,特別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後,採購標的日趨複雜多樣,需要根據採購項目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各種採購方式實現採購目的。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周期較短,選擇供應商的方式和評審程式等更為靈活。特別是難以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或者需要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採購項目,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更有利於滿足採購項目的需要。
問:哪些採購項目可以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
答:對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辦法》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政府採購範圍和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主的原則,確定了三種具體適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三是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經批准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貨物和服務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貨物的,還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對於政府採購工程,《辦法》規定“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採購工程”適用《辦法》。具體實踐中可能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不屬於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的政府採購工程;二是屬於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但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政府採購工程。不進行招標的政府採購工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及《辦法》的規定進行採購。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共7章62條,在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內,對三種非招標採購方式進行了全面、系統地規範,主要包括:
一是在一般規定中明確了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批准程式,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組成、職責和義務,保證金的交納與退還,選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的方式,成交結果公告等內容。
二是對三種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整個流程進行了全面規範,包括: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具體程式、談判要求、談判文件可實質性變動的內容、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標準;單一來源採購的公示要求、協商程式和情況記錄;詢價採購方式的具體程式和要求、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標準等等。
三是在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補充和明確了政府採購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在非招標採購方式活動中的法律責任。
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如何經批准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
答:政府採購法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辦法》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
一是增加了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的環節,並在附則中參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的規定,明確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主要是為了加強主管預算單位對本部門政府採購工作的統籌管理。即,二級預算單位或者基層預算單位申請改變採購方式的,應當經主管的一級預算單位同意;
二是明確了採購人申請批准改變採購方式時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採購人名稱、採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説明,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擬申請採用的採購方式和理由等,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招標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時,還需提交有關發佈招標公告以及招標情況、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等材料。
問:為什麼要規定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的方式?
答: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邀請參加談判、詢價,但沒有規定如何選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辦法》明確了三種選擇供應商的方式: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通過發佈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邀請。為避免供應商庫成為變相准入門檻,《辦法》還規定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其中,書面推薦供應商的方式是《辦法》根據競爭性談判、詢價採購的特點規定的,一是對有特殊需求的或者潛在供應商較少的採購項目來説,有利於有足夠多的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二是適當簡化採購程式,縮短採購活動所需時間,提高採購效率。同時,為了實現政府採購的公平競爭和公正原則,除了政府採購法規定的 “符合採購需求且報價最低”為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原則以外,《辦法》還要求在採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始終不得少於三家,否則即終止採購活動,並對推薦供應商方式進行了相應限制:一是由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推薦供應商,且採購人推薦的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於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使供應商的推薦來源盡可能多元化;二是引入了社會監督,規定在公告成交結果時同時公告採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這些規定的綜合運用進一步壓縮了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在評審中的自由裁量空間。
問:《辦法》對競爭性談判程式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較為詳細地規定了競爭性談判程式的整個流程,包括:制定談判文件、選擇供應商、談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供應商編制提交響應文件、響應文件的澄清説明或者更正、談判、提出成交候選人、編寫評審報告、確定成交供應商、成交結果公告、簽訂採購合同、終止採購活動、合同驗收、採購文件的保存。
其中,《辦法》重點明確了如何進行談判:一是要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二是要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三是明確了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這是體現競爭性談判程式的靈活性和適應採購複雜採購標的的重要特點;四是根據談判文件是否能夠詳細列明採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是否需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區分兩種不同的談判程式。
關於確定成交供應商,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中規定“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品質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但實踐中對如何判斷“品質和服務相等”缺乏可操作性的標準,為此《辦法》明確“談判小組應當從品質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後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品質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後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問:《辦法》對單一來源採購程式作了哪些規定?
答: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競爭性較低,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採用。為了避免採購人隨意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違背政府採購公平競爭的原則,《辦法》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因“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而擬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規定了公示制度,公示內容中要説明“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並規定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時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並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收到異議後,應當組織補充論證,並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並保證採購項目品質,同時編寫協商情況記錄,包括:有關公示情況説明,協商日期和地點,採購人員名單,供應商提供的採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説明,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等。
問:《辦法》對詢價採購程式作了哪些規定?
答:詢價採購程式與競爭性談判程式相比較為簡單,《辦法》對詢價的整個流程作了規定,除了與競爭性談判相同的環節外,還包括:發出詢價通知書、詢價通知書的澄清或者修改、詢價、提出成交候選人、確定成交供應商。其中,《辦法》還根據詢價採購方式的特點規定,詢價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應當完整、明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採購政策的規定;詢價小組在詢價過程中,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技術和服務等要求、評審程式、評定成交的標準和合同文本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