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解讀
本項是對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是指某些領導幹部為了個人或小團體的目的和利益,不顧群眾需要和當地實際,不惜利用手中權力而搞出的勞民傷財、浮華無效卻有可能為自己和小團體標榜政績的工程。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
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解讀
本項是對虛報工作業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的“虛報工作業績”,是指通過謊報業績,報喜不報憂、掩蓋工作中的錯誤和失誤,以及編造虛假事跡等,欺騙領導機關、有關組織和人民群眾,以達到獲取表揚、榮譽或者避免批評、承擔責任等目的的行為。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
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解讀
本項是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的“婚喪喜慶事宜”,除了包括結婚喪禮外,還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過生日,子女上大學,喬遷新居等各種召集親朋好友共同慶祝的事宜。本項所稱的“大辦”,是指大大超過當地一般群眾舉辦類似事宜的規模或者消費標準。本項所稱的“造成不良影響”,是指在群眾中或者社會上造成負面反響,損害黨員領導幹部的形象。本項所稱的“借機斂財”,是指借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收受各種名義的禮金、紅包、貴重禮品等物質性利益。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4
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解讀
本項是關於在社會保障、執行扶持政策以及救災救濟款物發放等工作中不廉潔、不公平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本項所稱“政策扶持”,是指政府為扶助特定群體或者鼓勵某項事業而從財政資金、社會保險、勞動就業、醫療救助、教育培訓、工商稅務等方面給予的優惠和便利。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
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解讀
本項是關於弄虛作假騙取利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的“榮譽、職務、學歷學位等利益”,包括上級或有關部門頒發的“勞動模範、優秀黨員”等榮譽稱號、職務和級別的提拔或者雖然職務級別沒有提拔但被任用到更重要的崗位、各種技術職稱的晉陞、有關政治和生活待遇的提高、學歷學位的獲得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質方面的好處,比如享受政府給予的津貼、出國留學等。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
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解讀
本項是關於從事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是指違背公共道德、職業道德和我國傳統美德的活動。比如:不贍養甚至虐待父母、生活腐化、包養情人、嫖娼吸毒、在公共場合囂張霸道、欺凌群眾等。該項規定實質就是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在個人生活上要正派。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如果其行為違反了其他規定,要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予以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