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要是發給員工的福利,都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5月7日對此解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有些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收入,這種情況下應該在何處繳納個人所得稅呢?國家稅務總局表示,根據規定,對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申報事宜。
對於一些在外出差的員工,有些單位會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和每月通訊費補貼。對於這種情形,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一定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關於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市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徵收個人所得稅。(董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