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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日期:2010-09-09 10:1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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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明確了前期物業管理的期限。

  長期以來,前期開發遺留問題已經成為物業管理矛盾的重要因素。為解決這一問題,《通知》將《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中關於前期物業管理制度的創新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單位的前期物業責任,把與全體業主完成物業共用部分交接作為前期開發與後期管理的分界點。《通知》規定了前期物業管理期限為首戶業主入住至業主與建設單位完成物業共用部分交接。這一規定有利於厘清前期開發與後期管理的責任,更好的保護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將前期開發遺留問題解決在全體業主承接共用部分之前。 

  (二)《通知》規定了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通知》規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實施後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1、在銷售房屋前確定物業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2、委託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對服務費用進行測算3、將測算結果在銷售場所進行公示;4、將測算出的服務費用標準和服務標準寫入房屋買賣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5、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提供服務;6、在交付房屋前,向業主發放該套房屋的“業主一卡通”;7、向業主收費前應當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並將收費起始時間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以上規定,體現了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責任的具體要求。建設單位為全體業主提供的物業服務事項、標準應當公開透明,物業服務價格的確定過程應當客觀公正。這一規定有利於明確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進一步明晰了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法律關係。

  (三)《通知》規定了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説明,業主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的權利主體,而全體業主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圍繞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權利的組織,是業主大會。因此,業主入住以後,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應當積極組織成立業主大會,並從建設單位手中接管物業共用部分,行使共同事項的決定權。

  為了推動業主積極成立業主大會,及時對物業行使共同決定權,《通知》規定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業主應當積極成立業主大會。並規定了籌備組成立滿3個月未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建設單位繳納物業服務費。以此推動業主積極成立業主大會。

  (四)《通知》明確了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是否收取物業服務費  

  為了明確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建設單位責任,同時兼顧建設單位和業主雙方權益,《通知》按照權責一致的法制原則明確規定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建設單位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但同時為了防止業主怠於行使權利,在符合相應條件的前提下,以不召開業主大會、故意不確定物業管理方式、拒絕配合建設單位查驗交接共用部位等方式,逃避物業管理裏責任和義務,《通知》規定了業主應當繳納物業服務費的四種情形:1、籌備組成立滿3個月未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2、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未決定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且未確定物業管理方式的;3、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結束後,建設單位向全體業主發出書面查驗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開始查驗的;4、物業共用部分經查驗符合相關標準,建設單位向全體業主發出書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完成交接的。

  這一規定體現了建設單位和業主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平等主體之間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形成的權利義務雙向制約機制,符合《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立法本意。

  (五)《通知》確定了房屋管理“業主一卡通”制度

  本市將實行房屋管理“業主一卡通”制度。每套房屋對應一張“業主一卡通”,“業主一卡通”同時具備銀行端的金融功能和在北京市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的使用功能。

  業主在入住前,應當與銀行、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費託收協議,向“業主一卡通”中預存不超過12個月的物業服務費,發生業主應當繳納物業服務費情形是,按照約定由建設單位劃轉前期物業服務費。

  目前,北京市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已開發完畢,並將於10月1日與《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施行同步上線。屆時,業主即可使用“業主一卡通”實現公共事項決策。

  (六)《通知》規定了建設單位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方式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實施後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建設單位可以自行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將全部專項服務委託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將專項服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受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業性服務企業應當符合相關的資質要求。

  (七)《通知》規定了分期開發建設的小區如何繳納前期物業服務費

  為解決實踐中常見的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的住宅項目橫跨《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實施前後,如何適用《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問題,《通知》明確了《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實施前,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物業項目屬於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已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約定執行。這一規定避免了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因為分期開發的原因而導致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標準不一致的情形,以及因為分期開發導致的物業服務收費混亂的情況。

  (八)《通知》規定了物業管理用房的配建核查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規定了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建物業服務用房,為了推動建設單位履行配建義務,《通知》明確要求測繪單位應當現場勘測、核查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建築面積並在《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中標明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面積等情況。同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房産測繪成果備案時,應當核查測繪成果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及《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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