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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足所“欠”年限的社保費超齡人員也可享受社保待遇

日期:2008-04-01 15:2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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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工作變動或個人原因,一些居民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繳費卻還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年限,無法享受相應的社保待遇。現在這部分人群不用再發愁了!

  3月1日起,《關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本市城鎮參保人員可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執行。這項新政策允許超齡人員延期繳納社保費,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後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或享受醫保待遇。

  適用範圍

  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和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本人自願,可以按通知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繳費方式

  在職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參保人員

  應於達到規定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前30日,向存檔機構提出自願繼續繳費的書面申請,並於次月起繼續繳費。

  檔案在其他存檔機構的參保人員

  應於達到規定年齡的前60日,向存檔機構提出轉移檔案和社保關係的書面申請。存檔機構應於參保人員達到規定年齡的前30日,將其個人檔案和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一併轉移至其戶口所在地區(縣)職介中心。參保人員於達到規定年齡的當月,向存檔的區(縣)職介中心提出自願繼續繳費的書面申請,並於次月起繼續繳費。

  參保人員係單位職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

  應於達到規定年齡的前30日,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用人單位應於職工申請的當月,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並將職工個人檔案和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在15日內,一併轉移至其戶口所在地區(縣)職介中心。參保人員應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當月向存檔的區(縣)職介中心提出自願繼續繳費的書面申請,並於次月起繼續繳費。

  繳費要求

  養老保險按個體戶標準繳費

  參保人員按照《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中關於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

  參保人員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仍不滿足規定繳費年限的,本人自願,也可以按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當年繳費標準,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差額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醫保繳費基數為社平工資的70%

  參保人員按照《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中關於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

  參保人員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仍不滿足規定繳費年限的,本人自願,也可以按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當年繳費標準,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差額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待遇享受

  參保人員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於我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發給。參保人員在繼續繳費期間,享受個人委託存檔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費滿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後,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並建立退休人員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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