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保護奧運版權的範圍和法律依據

日期:2007-12-20 08:55    來源:

分享:
列印
字號:        

  舉世矚目的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即將在北京開幕,奧運版權保護是整個奧運活動順利進行的法律保障。那麼,奧運版權保護的範圍有哪些?

  奧運版權是指奧林匹克版權人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和達成的協議中規定的與奧林匹克有關的版權的專有權利。奧運版權主要涉及到如下幾類:

  一是永久性屬於國際奧會的版權。該類版權包括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的專有名稱,其中包括奧林匹克、奧林匹亞等;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二是中國奧委會對中國奧委會名稱、徽記、標誌等享有的版權。

  三是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享有的版權。該類版權的客體主要有北京2008年奧運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運會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標誌;以及在整個第29屆奧運會籌辦和舉行過程中為奧運會創作的圖像作品、奧林匹克火炬設計及與之有關的鑄模、徽章;獎牌和紀念章設計及與之有關的鑄模;奧運會證書、奧運會正式出版物、與奧運有關的數據庫和統計數據等。該類版權在2008年12月31日後歸屬國際奧會所有。

  四是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通過法律形式取得的與奧運有關的版權,主要有通過合同形式取得的奧運會電視節目轉播權、使用與奧運會相關的作品、標誌、專利技術等的權利。

  我國國內立法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完整的保護奧運版權的法律框架,形成了奧運智慧財産權基本法律、單行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保護模式。

  從智慧財産權基本法律上講,我國已經在智慧財産權領域制定了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奧運活動中産生的大量的符合作品構成要件的智力成果,均可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奧林匹克格言、會歌、徽記、宣傳圖片、影視製品等。許多奧林匹克標誌可以通過註冊商標的形式得到商標法的保護。國際奧會已將奧林匹克五環標誌在中國進行了商標註冊。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也已經將第29屆奧運會會徽在國內外進行了商標註冊。已有涉及到奧運五環、“北京2008”、“奧林匹克”和“奧運”等標誌的産品外觀被授予了外觀設計專利權。

  從單行法規來看,我國已經頒布了《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和《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是我國政府直接以保護奧運版權為目的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規。該法規規定了如下侵權行為:未經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書上;用於服務項目中;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製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援關係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其他行為。

  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主要是《北京市奧林匹克智慧財産權保護規定》。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