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條例》在什麼範圍內適用?
答:在北京市,不論是城市地區還是農村地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都要按照《條例》的規定來開展。當然,《條例》中註明了只適用北京市城鎮地區的規定除外。這裡所説的城鎮地區是指的《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中心城、新城和建制鎮。
2、本市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如何組織居(村)民開展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呢?
答: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大家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共同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3、什麼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
答: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的、使用的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以及一定範圍內的區域。
4、如何確定市容衛生責任人呢?
答: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基本原則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如果在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有明確約定的,那就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同時,為了使責任人能清楚地知道責任區的範圍和責任要求,《條例》規定了由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通過書面形式,告知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
5、對於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應當由誰作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呢?
答:由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掃專業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其中處於新建、改建、擴建施工過程中的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則由建設單位負責。
6、在人們的居住區,包括衚同、街巷、住宅小區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是誰呢?
答:一般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居民則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保潔費用。
7、請問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是否應當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答:是的,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作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
8、對於公路、鐵路、河湖來説,應當由誰作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呢?
答:公路、鐵路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河湖及其管理範圍,也是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9、在本市的建設工地,誰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呢?
答: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是由施工單位負責的。如果尚未開始施工,則由建設單位負責。
10、在城鎮地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什麼?
答:(1)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挂、亂堆放等行為;(2)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3)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11、本市對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是如何要求的?
答:《條例》規定了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定期粉刷、修飾。按照《北京市城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是玻璃幕墻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為水刷石、幹粘石和噴塗材料的,應當定期清洗並至少每五年粉飾一次;外立面為其他材質的,視材質情況定期清洗或者粉飾。
12、《條例》對建築物的頂部、外走廊、陽臺、窗外等地方有什麼要求嗎?
答:總的要求是建築物的頂部、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對於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來説,頂部、陽臺外和窗外不得設置不符合容貌景觀標準的設施,不得吊挂、晾曬和擺放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要保持整潔,並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或者清除,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3、《條例》對於拆除違法建設有怎樣的規定?
答:對於未經批准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強制拆除,並可對建築物按照建築面積處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可對構築物、其他設施處工程造價1倍的罰款。
此外,對於未經批准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不得提供服務;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對於參與建設的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4、對於正在建設中的違法建設,執法部門將如何處理呢?
答:對於未經批准正在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查封、暫扣其施工工具和設備,並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強制拆除,同時可以對建築物按照建築面積處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可對構築物、其他設施處工程造價1倍的罰款。
15、對於無法確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違法建設,執法部門將如何處理呢?
答:《條例》對這種情況專門作了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公共媒體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在地發佈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且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5日。公告期間屆滿,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仍然沒有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強制拆除。
16、在北京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答:(1)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出現破損、短缺的,應當及時修復。(2)保持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3)保持道路和橋樑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17、如果道路上的井蓋、雨箅出現損壞、丟失的情況,應當由誰來處理?如何處理呢?
答:應當由井蓋、雨箅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來處理。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設置警示標誌、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並及時維修、更換。
18、對於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上設置的各類設施,《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將會同其他部門,制定本市公共場所各類設施的設置規劃和設置標準。並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設施目錄。按照目錄,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郵政、電信、資訊、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政管理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設置。
同時,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各類設施,應當協調美觀,並保持完好和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19、對在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條例》規定了哪些處罰?
答: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的影響市容的物品,無法確認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物品所在地發佈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責任,並且公告期間不得少於7日。公告期間屆滿無人認領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對違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
20、對於經過批准的臨時佔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單位,《條例》又有什麼要求?
答:舉辦單位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並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産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還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21、臨街的商業經營者是否能進行店外經營呢?
答: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2、對於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之間架設管線設施的行為,《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未經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之間架設管線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如果違法行為發生是在公路範圍內,則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23、《條例》對在公共場所晾曬衣物或者吊挂物品有哪些規定?
答:本市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挂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24、《條例》對挖掘道路有哪些要求?
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禁止挖掘道路。經過批准挖掘道路的,也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後還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25、在本市應當如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呢?
答:本市的戶外廣告設施都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的規定進行設置,並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技術標準。
26、對於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條例》規定了怎樣的處罰措施?
答:對於違反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設置的或者不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技術標準的戶外廣告設施,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強制拆除,並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其中無法確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戶外廣告設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將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設施的所在地發佈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且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5日。公告期間屆滿,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將予以強制拆除。
27、《條例》對牌匾標識有什麼樣的要求嗎?
答: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標識,應當按照本市牌匾標識設置規範規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進行設置,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28、在本市的公共場所設置標語、宣傳品,應當遵守哪些要求?
答:在本市的公共場所設置標語、宣傳品,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並按照批准的範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進行設置。
並且,在通常情況下,本市禁止在重要地區利用交通、照明、電力、通信、郵政等公用設施設置標語、宣傳品。只有在國家政治、外交和舉辦重大活動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後,才可以在重要地區利用這些公共設施進行設置。
29、《條例》規定了什麼措施使人們能方便地發佈各類正當資訊?
答: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衚同、街巷和住宅小區等處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資訊欄,為發佈資訊者提供方便,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30、《條例》對張貼、散發“小廣告”有哪些規定?
答: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挂、張貼宣傳品、廣告,也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等處刻畫、涂寫、噴塗標語及宣傳品、廣告。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對於擅自利用或者組織張貼、涂寫、刻畫、噴塗、散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進行宣傳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於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1、如果“小廣告”中有通信工具號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將如何處理呢?
答:根據《條例》的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將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並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電信部門在接到通知後,會對該通行工具號碼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將及時通知有關電信部門予以恢復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2、《條例》對夜景照明有哪些規定?
答:本市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夜景照明建設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經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3、《條例》對城鎮地區內建設工程中的環境衛生有哪些要求?
答:城鎮地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在建設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業期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對於産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做到日産日清;對於需要回填的土方,應當進行苫蓋。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設施及其他臨時建築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4、《條例》對作業單位維修公共設施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作業單位在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時,對産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5、《條例》對城市綠地的環境衛生有哪些規定?
答: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進行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時,對所産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6、《條例》對從事車輛清洗、維修業務的單位有哪些規定?
答: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等業務不得佔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進行車輛清洗、維修的單位,應當保持場所整潔,採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廢棄物向外散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7、《條例》對從事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有哪些要求?
答: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焚燒廢舊物品。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廢舊物品採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8、為了保持市容環境衛生,哪些行為是人們在公共場所應當注意的?
答:禁止隨地吐痰、便溺;禁止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膠袋、包裝物等廢棄物;禁止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禁止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的,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39、《條例》對搭建鴿舍、飼養鴿子是如何規定的?
答: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飼養鴿子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40、按照《條例》的規定,本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何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呢?
答: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在城鎮地區內,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城鎮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産日清、密閉運輸,並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在城鎮地區內,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所在區、縣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並只有在採取妥善解決措施後,才能進行施工或者作業。
41、《條例》對建築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有什麼規定?
答:在建設施工、拆除建築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過程中産生的建築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並且,産生建築垃圾、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産生建築垃圾、渣土的單位、個人或者其委託的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許可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將建築垃圾、渣土清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42、按照《條例》的規定,在本市運輸垃圾、渣土等流體、散裝貨物應當滿足哪些要求?
答: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符合本市環保要求,並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在本市的城鎮地區內,流體、散裝貨物應當實行密閉運輸。運輸車輛的密閉裝置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並保持牢固、無破損、無滲漏。運輸車輛不得車輪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43、對於在本市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經營者,《條例》有着怎樣的規定?
答:凡是在本市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後,才能從事經營活動。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4、《條例》對糞便的收集和處理有哪些規定?
答: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在本市城鎮地區內,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並對清掏的糞便進行密閉運輸,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其中隨意傾倒糞便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5、《條例》對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有哪些要求?
答:餐廚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也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在本市的城鎮地區內,賓館、飯店、餐館和機關、部隊、院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餐廚垃圾的收集、貯存設施。在本市,餐廚垃圾的産生者可以自行清運或者委託專業清運單位對餐廚垃圾進行清運。清運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運輸到規定的地點處理。産生者自行處理餐廚垃圾的,其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相應標準。
46、在本市對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所的設置有什麼要求?
答:在本市設置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所的,應當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過許可後,才能設置。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7、對於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條例》有哪些規定?
答: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築和場所,建設單位也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對於城鄉接壤地區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則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此外,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後,其配套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48、《條例》對公共廁所的建設和維護,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答:在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廁所,應當符合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的規定和公共廁所建設標準。
公共廁所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對公共廁所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公共廁所正常使用。違反規定,不能保證公共廁所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本市鼓勵商場、飯店、旅館、體育場(館)、停車場等公共建築和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將附屬式公共廁所對社會公眾開放。
49、《條例》在環境衛生設施的保護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本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並且,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提前報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並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0、對於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本市的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可以採取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中標或者接受委託後,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要求,完成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工作,不得將服務項目轉讓或者再委託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