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國務院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5-10
  6.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2〕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實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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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22〕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實施方案(2022—2025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佈)

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實施方案(2022—2025年)

  城市(含縣城,下同)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是重要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有利於維護城市安全運作,有利於促進有效投資、擴大國內需求,對推動城市更新、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加快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適度超前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老化更新改造,加快推進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強市政基礎設施體系化建設,保障安全運作,提升城市安全韌性,促進城市高品質發展,讓人民群眾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工作原則。

  ——聚焦重點、安全第一。以人為本,從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出發,加快更新改造城市燃氣等老化管道和設施;聚焦重點,排查治理城市管道安全隱患,立即改造存在安全隱患的城市燃氣管道等,促進市政基礎設施安全可持續發展。

  ——摸清底數、系統治理。全面普查、科學評估,抓緊編制各地方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積極運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系統開展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因地制宜、統籌施策。從各地實際出發,科學確定更新改造範圍和標準,明確目標和任務,不搞“一刀切”,不層層下指標,避免“運動式”更新改造;將城市作為有機生命體,統籌推進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與市政建設,避免“馬路拉鏈”。

  ——建管並重、長效管理。嚴格落實各方責任,加強普查評估和更新改造全過程管理,確保品質和安全;堅持標本兼治,完善管理制度規範,加強城市燃氣管道等運維養護,健全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三)工作目標。在全面摸清城市燃氣、供水、排水、供熱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數的基礎上,馬上規劃部署,抓緊健全適應更新改造需要的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加快開展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徹底消除安全隱患。2022年抓緊啟動實施一批老化更新改造項目。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務。

  二、明確任務

  (一)明確更新改造對象範圍。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對象,應為材質落後、使用年限較長、運作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城市燃氣、供水、排水、供熱等老化管道和設施。具體包括:

  1.燃氣管道和設施。(1)市政管道與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鑄鐵管道;不滿足安全運作要求的球墨鑄鐵管道;運作年限滿20年,經評估存在安全隱患的鋼質管道、聚乙烯(PE)管道;運作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隱患,經評估無法通過落實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鋼質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構築物佔壓等風險的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準幹管)。運作年限滿20年,經評估存在安全隱患的立管;運作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隱患,經評估無法通過落實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3)廠站和設施。存在超設計運作年限、安全間距不足、臨近人員密集區域、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大等問題,經評估不滿足安全運作要求的廠站和設施。(4)用戶設施。居民用戶的橡膠軟管、需加裝的安全裝置等;工商業等用戶存在安全隱患的管道和設施。

  2.其他管道和設施。(1)供水管道和設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無防腐內襯的灰口鑄鐵管道;運作年限滿30年,存在安全隱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隱患的二次供水設施。(2)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無鋼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錯接等問題的管道,運作年限滿50年的其他管道。(3)供熱管道。運作年限滿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隱患、熱損失大等問題的其他管道。

  各地可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更新改造對象範圍。基礎條件較好的地區可適當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二)合理確定更新改造標準。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立足全面解決安全隱患、防範化解風險,堅持保障安全、滿足需求,科學確定更新改造標準。城市燃氣老化管道和設施更新改造所選用材料、規格、技術等應符合相關規範標準要求,注重立足當前兼顧長遠。結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氣管道重要節點安裝智慧化感知設備,完善智慧監控系統,實現智慧運作,完善消防設施設備,增強防範火災等事故能力。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等其他管道和設施老化更新改造標準,參照以上原則確定。

  (三)組織開展城市燃氣等管道和設施普查。城市政府統籌開展城市燃氣管道普查,並組織符合規定要求的第三方檢測評估機構和專業經營單位進行評估。充分利用城市資訊模型(CIM)平臺、地下管線普查及城市級實景三維建設成果等既有資料,運用調查、探測等多種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氣管道和設施種類、權屬、構成、規模,摸清位置關係、運作安全狀況等資訊,掌握周邊水文、地質等外部環境,明確老舊管道和設施底數,建立更新改造臺賬。同步推進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等其他管道和設施普查,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資訊平臺,充實城市燃氣管道等基礎資訊數據,完善平臺資訊動態更新機制,實時更新資訊底圖。

  (四)編制地方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結合全國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省級政府要督促省級和城市(縣)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牽頭組織編制本省份和本城市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各城市(縣)應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對安全隱患突出的管道和設施實施改造,明確項目清單和分年度改造計劃並作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納入國家“十四五”重大工程,各地要同步納入本地區“十四五”重大工程,並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省級政府要督促省級和城市(縣)行業主管部門同步組織編制本省份和本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等其他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明確項目清單和分年度改造計劃並作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主動與城市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有效對接、同步推進實施,促進城市地下設施之間豎向分層佈局、橫向緊密銜接。

  三、加快組織實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壓實城市(縣)政府責任,建立健全政府統籌、專業經營單位實施、有關各方齊抓共管的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街道(城關鎮)、社區和專業經營單位責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時破解難題。充分發揮街道和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作用,統籌協調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産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用戶等,搭建溝通議事平臺,共同推進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二)加快推進項目實施。專業經營單位切實承擔主體責任,抓緊實施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項目,有序安排施工區域、時序、工期,減少交通阻斷。城市(縣)政府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加強管理和監督,明確不同權屬類型老化管道和設施更新改造實施主體,做好與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汛期防洪排澇等工作的銜接,推進相關消防設施設備補短板,推動城市燃氣管道等分片區統籌改造、同步施工並做好廢棄管道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復開挖、“馬路拉鏈”、多次擾民等。嚴格落實工程品質和施工安全責任,杜絕品質安全隱患,按規定做好改造後通氣、通水等關鍵環節安全監控,做好工程驗收移交。依法實施燃氣壓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監督檢驗。

  (三)同步推進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建設。結合更新改造工作,完善燃氣監管系統,將城市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資訊及時納入,實現城市燃氣管道和設施動態監管、互聯互通、數據共用。有條件的地方可將燃氣監管系統與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資訊平臺、城市資訊模型(CIM)平臺等深度融合,與國土空間基礎資訊平臺、城市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充分銜接,提高城市管道和設施的運作效率及安全性能,促進對管網漏損、運作安全及周邊重要密閉空間等的線上監測、及時預警和應急處置。

  (四)加強管道和設施運維養護。嚴格落實專業經營單位運維養護主體責任和城市(縣)政府監管責任。專業經營單位要加強運維養護能力建設,完善資金投入機制,定期開展檢查、巡查、檢測、維護,依法組織燃氣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防止管道和設施帶病運作;健全應急搶險機制,提升迅速高效處置突發事件能力。鼓勵專業經營單位承接非居民用戶所擁有燃氣等管道和設施的運維管理。對於業主共有燃氣等管道和設施,更新改造後可依法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由其負責後續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

  四、加大政策支援力度

  (一)落實專業經營單位出資責任,建立資金合理共擔機制。專業經營單位要依法履行對其服務範圍內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資責任。建立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資金由專業經營單位、政府、用戶合理共擔機制。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地方財政資金可給予適當補助。工商業等用戶承擔業主專有部分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資責任。

  (二)加大財政資金支援力度。省、市、縣各級財政要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落實出資責任,加大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投入。將符合條件的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援範圍,不得違規舉債融資用於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堅決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中央預算內投資視情對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給予適當投資補助。

  (三)加大融資保障力度。鼓勵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依法合規加大對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援;引導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定位和業務範圍,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依法合規加大對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援力度。支援專業經營單位採取市場化方式,運用公司信用類債券、項目收益票據進行債券融資。優先支援符合條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務的城市燃氣管道等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項目。

  (四)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開挖修復、園林綠地補償等收費事項,各地應按照“成本補償”原則做好統籌。更新改造後交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運營維護的業主共有燃氣等管道和設施,移交之後所發生的維護管理費用,專業經營單位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五、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快項目審批。各地要精簡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審批事項和環節,建立健全快速審批機制。可由城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更新改造方案,認可後由相關部門依法直接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鼓勵相關各方進行一次性聯合驗收。鼓勵並加快核準規模較大、監管體系健全的燃氣企業對燃氣管道和設施進行檢驗檢測。

  (二)切實做好價格管理工作。城市燃氣、供水、供熱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資、維修以及安全生産費用等,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有關規定核定,相關成本費用計入定價成本。在成本監審基礎上,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關規定適時適當調整供氣、供水、供熱價格;對應調未調産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監管週期進行補償。

  (三)加強技術標準支撐。推廣應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從源頭提升管道和設施本質安全以及信息化、智慧化建設運作水準。加快修訂城鎮燃氣設施運作、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等相關標準,完善城市管道安全保障與災害應急管理等重點領域標準規範。各地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要嚴格執行現行相關標準。

  (四)強化市場治理和監管。完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各地立足本地實際健全實施細則,完善準入條件,設立退出機制,嚴格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切實加強對燃氣企業的監管。加強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關産品、器具、設備品質監管。支援燃氣等行業兼併重組,確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務,促進燃氣市場規模化、專業化發展。

  (五)推動法治化和規範化管理。研究推動地下管線管理立法工作,進一步規範行業秩序,加強城市燃氣管道等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推動有關地方加快燃氣等管道相關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規體系,因地制宜細化管理要求,切實加強違建拆除執法,積極解決第三方施工破壞、違規佔壓、安全間距不足、地下資訊難以共用等城市管道保護突出問題。

  (六)強化組織保障。省級政府要結合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等文件要求,加強對本地區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統籌指導,明確城市(縣)政府責任,加快推動相關工作。城市(縣)政府要切實落實城市各類地下管道建設改造等的總體責任,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把推進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各項政策,抓好組織實施。住房城鄉建設部要進一步加強對城市地下管道建設改造等的統籌管理,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抓好相關工作的督促落實。各有關方面要加強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和相關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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