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國務院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5-04
  6.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2〕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5-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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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2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5月4日  

  (此件公開發佈)


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

  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産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來源。目前,國內外廣泛關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國際公約管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等。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品質發展,以有效防範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遵循全生命週期環境風險管理理念,統籌推進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理,實施調查評估、分類治理、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加強制度和科技支撐保障,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促進以更高標準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提升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建設水準。

  (二)工作原則。

  ——科學評估,精準施策。開展化學物質調查監測,科學評估環境風險,精準識別環境風險較大的新污染物,針對其産生環境風險的主要環節,採取源頭禁限、過程減排、末端治理的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標本兼治,系統推進。“十四五”期間,對一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開展專項治理。同時,系統構建新污染物治理長效機制,形成貫穿全過程、涵蓋各類別、採取多舉措的治理體系,統籌推動大氣、水、土壤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

  ——健全體系,提升能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體系,強化法治保障。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落實屬地責任。強化科技支撐與基礎能力建設,加強宣傳引導,促進社會共治。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完成高關注、高産(用)量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完成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動態發佈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法規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

  二、行動舉措

  (一)完善法規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

  1.加強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化學物質環境資訊調查、環境調查監測、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管控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等制度。加強農藥、獸藥、藥品、化粧品管理等相關制度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相關制度的銜接。(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建立完善技術標準體系。建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技術標準體系,制定修訂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經濟社會影響分析、危害特性測試方法等標準。完善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體系。(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建立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強部門聯合調查、聯合執法、資訊共用,加強法律、法規、制度、標準的協調銜接。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機制,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成立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生態環境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開展調查監測,評估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狀況。

  4.建立化學物質環境資訊調查制度。開展化學物質基本資訊調查,包括重點行業中重點化學物質生産使用的品種、數量、用途等資訊。針對列入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的化學物質,進一步開展有關生産、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等詳細資訊調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輪化學物質基本資訊調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資訊調查。(生態環境部負責)

  5.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制度。制定實施新污染物專項環境調查監測工作方案。依託現有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在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典型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試點。探索建立地下水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及健康風險評估技術方法。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生態環境部負責)

  6.建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制度。研究制定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和評估方案,完善評估數據庫,以高關注、高産(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學物質為重點,開展環境與健康危害測試和風險篩查。動態制定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和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2022年年底前,印發第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動態發佈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針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物質以及抗生素、微塑膠等其他重點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開展管控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識別優先控制化學品的主要環境排放源,適時制定修訂相關行業排放標準,動態更新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動態發佈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2022年發佈首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落實國家任務要求的基礎上,參照國家標準和指南,先行開展化學物質環境資訊調查、環境調查監測和環境風險評估,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和管控方案,建立健全有關地方政策標準等。(生態環境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源頭管控,防範新污染物産生。

  8.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落實企業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加強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監督,建立健全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數據品質監管機制,對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數據品質進行現場核查並公開核查結果。建立國家和地方聯動的監督執法機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做好新化學物質和現有化學物質環境管理銜接,完善《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生態環境部負責)

  9.嚴格實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要求,禁止、限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生産、加工使用和進出口。研究修訂《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對納入《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粧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産品登記或生産許可證核發。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將禁止進出口的化學品納入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加強進出口管控;將嚴格限制用途的化學品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強化進出口環境管理。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産和加工使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加強産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對採取含量控制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將含量控制要求納入玩具、學生用品等相關産品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並嚴格監督落實,減少産品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將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納入環境標誌産品和綠色産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在重要消費品環境標誌認證中,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進行標識或提示。(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過程式控制制,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11.加強清潔生産和綠色製造。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産或者在生産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全面推進清潔生産改造;企業應採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佈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資訊。推動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産品、綠色園區、綠色工廠和綠色供應鏈等綠色製造標準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規範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研究抗菌藥物環境危害性評估制度,在獸用抗菌藥註冊登記環節對新品種開展抗菌藥物環境危害性評估。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實施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強化農藥使用管理。加強農藥登記管理,健全農藥登記後環境風險監測和再評價機制。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風險農藥品種再評價。持續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穩步推進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鼓勵使用便於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14.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制定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範。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採取污染控制措施,達到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品質目標要求;按排版污許可管理有關要求,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並在其中載明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採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資訊,採取措施防範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生産、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應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負責)

  15.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嚴格落實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研究制定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檢測方法、鑒定技術標準和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範。(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6.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在長江、黃河等流域和重點飲用水水源地周邊,重點河口、重點海灣、重點海水養殖區,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聚焦石化、塗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行業,選取一批重點企業和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以及污水污泥、廢液廢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範技術。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激勵政策,推動企業先行先試,減少新污染物的産生和排放。(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新污染物治理基礎。

  17.加大科技支撐力度。在國家科技計劃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關,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關鍵技術研究;加強新污染物相關新理論和新技術等研究,提升創新能力;加強抗生素、微塑膠等生態環境危害機理研究。整合現有資源,重組環境領域全國重點實驗室,開展新污染物相關研究。(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加強國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加強國家和區域(流域、海域)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支撐保障能力。建設國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資訊系統,構建化學物質計算毒理與暴露預測平臺。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實驗室規範的化學物質危害測試實驗室。加強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的組織領導,各省級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本行動方案的主體,于2022年年底前組織制定本地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明確部門分工,抓好工作落實。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對本行動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部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産品生産、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寬資金投入渠道。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援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稅務總局、銀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消費理念。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積極參與化學品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化學品環境管理行動,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生態環境部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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