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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1-01
  5. [成文日期] 2017-11-24
  6. [發文字號] 〔2017〕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42期(總第534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委託北京産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代徵印花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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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及相關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提高徵管質效,現就委託北京産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北交所)代徵印花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區級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北交所代徵印花稅並實施相關管理。

  (一)代徵對象

  1.轉讓方為市屬、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市屬、區屬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但註冊地不在北京市的單位除外。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

  (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2)第(1)項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産(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3)第(1)、(2)項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2.受讓方為在北交所承受市屬、區屬國有資産交易的交易方(含單位和個人),但註冊地不在北京市的單位除外。

  (二)代徵對象在北交所進行的國有資産交易,産生的産權轉移書據和購銷合同應由北交所代徵印花稅。其中,産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稅率為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購銷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為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

  (三)北交所應在交易雙方簽訂合同時代徵印花稅,即依據合同標的額,按照印花稅現行政策計算應納稅額,現場向納稅人收取稅款,併為其開具《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北交所應對代徵事項建立相應臺賬,登記備查。

  (四)納稅人應將《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的複印件粘貼在應稅合同上,以備地方稅務機關檢查時使用。

  (五)委託代徵印花稅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委託代徵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7號)執行。代徵人應接受並配合市、區兩級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實施的管理和檢查。

  二、各區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可以比照上述規定,委託本地區交易市場開展委託代徵印花稅工作。

  三、對於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稅,北交所不負責受理減免稅申報及代徵稅款。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24日

關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委託北京産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代徵印花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為什麼要委託北京産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北交所)代徵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説的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鑒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北交所是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市國資委選擇確定的實施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的産權交易機構,負責發佈企業國有資産交易資訊、組織相關國有資産交易活動,出具國有資産交易憑證,可以有效地掌握印花稅的稅源,便於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比照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售印花稅票者進行管理。因此,為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稅源管理,提高徵管質效,保證稅款的應收盡收,我市區級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委託北交所開展代徵印花稅的工作。

  二、以稅收繳款書方式可否替代貼花完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代徵人代徵稅款時,應開具《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並交付納稅人。為了簡化納稅人貼花完稅的繁瑣手續,同時又便於北交所代徵稅款,因此在委託代徵工作中統一採取以稅收繳款書方式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應將《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的複印件粘貼在應稅合同上,代替貼花完稅以備地方稅務機關檢查時使用。

  三、本公告涉及的印花稅應稅合同和適用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産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稅率為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購銷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為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

  四、本公告從何時開始施行?

  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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