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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司法局
  4. [實施日期] 2017-12-08
  5. [成文日期] 2017-11-07
  6. [發文字號] 京司發〔2017〕10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2-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43期(總第535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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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發〔2017〕107號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各區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各區司法局,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進一步規範我市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工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建立司法鑒定溝通與協作機制

  1.建立協作會商機制。全市各法院建立專門的司法鑒定委託管理部門,負責本院司法鑒定委託管理工作,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部門統一管理全市法院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納入統一登記管理的全市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法院與司法局定期進行溝通協調,對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商。針對突發事件和重點工作應隨時進行會商。

  2.健全定期通報機制。市司法局定期公告北京地區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供各法院在市司法局編制的名冊範圍內擇優選用。市司法局每半年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登記、變更、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等情況向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市高級人民法院每半年將超期鑒定,虛假錯誤鑒定意見的情況和司法鑒定人的出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向市司法局通報。

  3.完善協調機制。人民法院應在涉及司法鑒定的案件結案後,對鑒定工作進行評價,每年匯總上報市高級人民法院管理部門,作為市高級人民法院擇優選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參考依據。市高級人民法院匯總後反饋給市司法局。

  4.加強交流培訓和資訊共用。市司法局指導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對法官進行鑒定業務知識培訓。人民法院對司法鑒定人進行庭審程式和庭審規範培訓。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司法鑒定資訊交流,加大資訊化建設力度,努力實現雙方電子管理平臺對接,開展有關司法鑒定程式規範、技術標準等政務資訊和相關資料的交流傳閱和資訊共用,推動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相互促進。

  二、規範司法鑒定委託與受理機制

  5.規範司法鑒定委託程式。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的,雙方應當簽訂司法鑒定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法院名稱、鑒定機構名稱、委託鑒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鑒定、與鑒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雙方商定的鑒定時限、鑒定費用以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需要載明的事項。司法鑒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鑒定委託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理由,退還鑒定材料。司法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人民法院的鑒定委託。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委託事項特別是重新鑒定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審查,擇優選擇與案件審理要求相適應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屬於重新鑒定事項的,人民法院應將重新鑒定的理由告知司法鑒定機構。

  6.規範鑒定材料交接程式。人民法院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經庭審質證或確認的鑒定材料。司法鑒定機構接受人民法院委託鑒定後,不得私自接收當事人提交而未經人民法院確認的鑒定材料。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材料後,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並對鑒定過程和檢驗材料的流轉進行全程記錄和有效控制。司法鑒定機構認為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需要補充的,應當書面通知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30日內未能提供補充材料且未做書面説明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並書面通知人民法院,退回相應鑒定費用。

  7.規範鑒定費用收取。鑒定費用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繳費義務人支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繳費義務人鑒定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終止費用約定、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繳費義務人在收到繳費通知後10個工作日未交納鑒定費用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人民法院。

  三、規範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

  8.完善司法鑒定人出庭通知程式。人民法院應在正式通知司法鑒定人出庭前,與司法鑒定機構溝通出庭作證的時間、地點、聯繫人、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在案件開庭審理5個工作日前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人民法院變更出庭作證的時間、地點的,應在案件開庭審理5個工作日前重新將通知書送達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出庭通知書應當包括出庭作證的時間、地點、聯繫人、聯繫方式等內容。司法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書面准許,應當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

  9.加強司法鑒定人出庭保障。人民法院應為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提供便利,司法鑒定人可以持執業證免於安檢進入人民法院,並可以攜帶鑒定相關輔助設備進入法庭,以方便出庭回答問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為司法鑒定人候審提供等候區域、設立專門的庭審席位。經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鑒定人可以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同步視頻作證室等方式作證。刑事審判庭可以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供依法應當保護或其他確有保護必要的司法鑒定人作證時使用,並可以採取不暴露司法鑒定人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以保障司法鑒定人出庭時的人身安全,保護司法鑒定人的個人隱私。對司法鑒定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相關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規範對鑒定意見的質證程式。人民法院在案件審判過程中遇有對鑒定意見有爭議的情形時,應充分聽取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強化對鑒定意見的質證,並探索落實專家輔助人制度,幫助對鑒定意見進行甄別和判斷,輔助法官正確理解涉及訴訟的專業性問題。庭審時,審判人員應正確引導對司法鑒定人的質詢,與鑒定意見無關的問題,司法鑒定人可以拒絕回答。

  11.制定司法鑒定人出庭費支付標準。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由市高級人民法院統一制定出庭費標準。出庭費由人民法院代為收取。

  12.探索建立司法鑒定專家諮詢機制。市司法局指導北京市司法鑒定業協會探索建立司法鑒定專家庫,並可向市高級人民法院積極推薦相關專業的專家進入人民法院建立的專家庫,承擔對疑難鑒定案件的論證工作,為人民法院提供諮詢意見。

  四、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監督管理

  13.建立雙向考評機制。人民法院擇優選擇司法鑒定機構時應充分聽取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於存在嚴重問題或問題較多的機構,人民法院應不予選用。司法行政機關在日常管理中應充分聽取人民法院在鑒定意見採信、司法鑒定機構服務態度、辦理時限、司法鑒定人出庭情況等方面的意見,並納入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考核評價和誠信體系中。

  14.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行為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鑒定業協會對違法違規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的,應及時通報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委託鑒定和審判工作中發現司法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存在違規受理、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或約定時限完成鑒定、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等情形的,可視情節暫停或停止委託其從事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業務,並通知司法行政機關。

  以上意見自2017年12月8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具體問題,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附件:司法鑒定文書及表單示範文本(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司法局官網(http://www.bjsf.gov.con)查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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