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7〕38號
各相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已經我委2017年第18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9月15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當好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主要載體,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支援金融機構聚焦服務中關村創新創業主體,根據科創企業特點和需求開展科技金融産品創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提高企業融資效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和企業發展,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7〕10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支援項目金額,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年度財政資金預算情況,在最高限額內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企業是指申報科技金融支援資金時在中關村示範區內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含經國家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可通過中關村示範區網站(www.zgc.gov.cn)上公示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統計名錄庫查詢。
第二章 支援基於網際網路技術的新金融引領發展
第一節 支援對象和支援內容
第四條 支援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搭建平臺,提供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資訊中介服務等創新型金融服務的企業,以及從事金融領域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量化投資、智慧金融等前沿技術研發和應用的金融科技企業入駐網際網路金融功能區。
中關村管委會會同網際網路金融功能區所在區政府聯合給予支援。其中,中關村管委會給予每家企業的支援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按照實際房租費用的50%給予補貼,中關村管委會與區政府對企業房租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房租支出額的50%。對單家入駐企業補貼期限一般為1年,最高不超過3年。
第五條 聚焦基於網際網路技術的供應鏈金融、消費金融、互助金融等新金融服務鏈條中的核心環節,支援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為中關村企業或金融機構搭建服務其主營業務的供應鏈金融系統和消費金融電子化管理平臺、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服務平臺、資産證券化服務平臺、智慧資産配置管理平臺、智慧風險防控平臺等關鍵性平臺。
根據平臺服務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和企業效果、平臺運營規範性、服務收入、技術先進性等情況,按照不超過平臺在建設運營中已投入的場地房租、研發人員工資、硬體設備採購、軟體系統採購、設備及系統運維費等經審計後費用的50%給予支援,單個平臺最高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六條 支援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圍繞徵信、支付、數據、交易等網際網路金融發展關鍵環節,建設網際網路信用資訊、數據交易、金融資産交易、融資資訊對接、行業預警監控等行業重大金融基礎設施平臺,並獲得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復的金融業務資質或牌照,面向中關村企業或金融機構提供服務。
根據基礎設施平臺服務示範區重點産業和企業效果、技術先進性等情況,按照不超過基礎設施平臺在建設運營中已投入的場地房租、研發人員工資、硬體設備採購、軟體系統採購、設備及系統運維費等經審計後費用的50%給予支援,單個基礎設施平臺最高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支援金融科技企業開展實施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量化投資、智慧金融等前沿技術示範應用或展示服務。
對於經金融機構總部或金融監管機構批准的、示範應用或展示服務效果顯著的項目,按照提供服務的金融科技企業與金融機構或金融監管機構簽署的技術應用合同、展覽展示協議或採購協議金額的30%給予支援,單個項目最高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八條 支援企業獲得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復的徵信、第三方支付、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小貸、消費金融、金融租賃等金融業務資質或牌照。
按照每個資質或牌照50萬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補貼。所獲金融業務資質或牌照明確要求有籌建期的,企業需籌建完畢、通過監管部門驗收並正式開業。
第二節 支援條件
第九條 申請網際網路金融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具有較高行業影響力且依法合規經營,未列入網際網路金融專項整治黑名單;
(二)單家企業符合第四、五、六、七條支援政策中一條以上支援條件的,每年只能選擇其中一條進行申報;
(三)企業實繳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持續經營滿一年,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申請第四、五、六條支援需符合);
(四)入駐網際網路金融功能區並簽訂租房協議,且完成年度房租費用支付。網際網路金融功能區應符合中關村發展規劃功能佈局和中關村一區多園統籌協同發展指導意見要求,並經各區政府認定,重點發展網際網路金融産業(網際網路金融功能區名錄動態調整,以當年度徵集通知裏發佈的名單為準,申請第四條支援需符合);
(五)平臺為中關村企業或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並簽訂服務協議,且平臺的服務收入累計在1000萬元(含)以上(申請第五條支援需符合);
(六)經金融機構總部或金融監管機構批准並與具體負責實施的金融機構或金融監管機構簽訂合同協議,且金融機構、金融監管機構已付款金額超過合同總額的50%(含)(申請第七條支援需符合);
(七)金融業務資質或牌照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市金融局等部門頒發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金融業務許可證(牌照名錄動態調整,以當年度徵集通知裏發佈的名單為準,申請第八條支援需符合)。
第三節 申報材料
第十條 申請網際網路金融支援資金的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際網路金融支援資金申請表;
(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企業行業影響力、依法合規經營情況;
(五)租房協議和相關發票,以及獲得所在區政府房租
補貼的材料複印件(申請第四條支援需提供);
(六)平臺的技術先進性情況、中關村企業或金融機構出具的對平臺、基礎設施服務及使用效果説明,以及經審計的平臺、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費用支出明細表及發票等相關材料(申請第五、六條支援需提供);
(七)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與中關村企業或金融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以及平臺服務收入相關材料複印件(申請第五條支援需提供);
(八)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復的金融業務資質或牌照文件,以及驗收材料複印件(申請第六條、第八條支援需提供);
(九)金融科技企業與金融機構、金融監管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技術應用合同、金融科技展覽展示協議或採購協議複印件,付款發票複印件,以及金融機構、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前沿技術示範應用或展示服務效果説明等相關材料(申請第七條支援需提供)。
第三章 完善産融結合的金融支撐體系
第一節 支援對象和支援內容
第十一條 支援投資機構在中關村示範區開展天使投資,為企業開展首輪融資提供支援。
按照投資機構在中關村企業首輪融資中的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天使投資風險補貼資金支援,單筆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單家投資機構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150萬元。其中,對於北京市科技創新基金、中關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的投資行為,計算實際投資額需按照參股子基金的認繳出資比例扣除政府引導基金出資部分。
第十二條 支援投資機構在中關村示範區開展創業投資,為企業持續融資提供支援。
按照投資機構在中關村企業首輪之後融資中的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創業投資風險補貼資金支援,單筆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於同一家投資機構進行多輪投資的不重復支援,單家投資機構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其中,對於北京市科技創新基金、中關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的投資行為,計算實際投資額需按照參股子基金的認繳出資比例扣除政府引導基金出資部分。
第十三條 大力支援企業改制、掛牌、上市。
給予每家改制企業10萬元資金支援;給予每家獲准在北京四板市場標準板和科技創新板掛牌的企業5萬元資金支援;給予每家獲准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30萬元資金支援;給予每家獲准在境內外上市的企業50萬元資金支援。
第十四條 支援企業開展並購並給予補貼支援。
對並購交易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交易,根據企業並購的類型按照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資金支援,用於補貼企業並購時發生的法律、財務中介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對每家企業的年度支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其中:對於開展境內並購的企業,按照並購交易額的1%給予資金支援,對單個項目的支援金額不超過50萬元;對於開展境外並購的企業,按照並購交易額的2%給予資金支援,對單個項目的支援金額不超過60萬元。
第十五條 支援融資租賃機構為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服務。
對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發生的融資費用(包括租息和手續費)給予20%的補貼,對單家企業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同一企業享受補貼的時限不超過三年。對融資租賃機構為中關村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服務的,根據服務中關村重點産業和企業的效果,按照其每年新發生業務總額的1%給予補貼,納入機構補貼總額的單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每家機構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節 支援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天使投資風險補貼支援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機構在北京註冊,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實繳註冊資本在500萬元(含)以上;以受託管理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認繳受託管理資金在1000萬元(含)以上,其中單支受託基金在500萬元(含)以上;
(二)投資機構應是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應基金産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或者是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器的運營主體;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創新基金、中關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管理機構;
(三)所投資企業需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自設立之日起到投資協議簽訂之日止不超過3年,屬於生物醫藥領域的不超過4年;投資機構對企業進行首輪投資後,機構所佔股權比例不超過5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四)投資機構應在所投資企業完成工商變更後遞交申請材料;
(五)優先支援承諾將持有所投資企業股權時間超過5年的投資機構。
第十七條 申請創業投資風險補貼支援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機構在北京註冊,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實繳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含)以上;以受託管理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認繳受託管理資金在1億元(含)以上,其中單支受託基金在5000萬元(含)以上;
(二)投資機構應是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應基金産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或者是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器的運營主體;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創新基金、中關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管理機構;
(三)所投資企業需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且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自設立之日起到投資協議簽訂之日止不超過5年,屬於生物醫藥領域的不超過6年;投資機構對企業進行首輪之後的投資,投資後機構所佔股權比例不超過5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四)投資機構應在所投資企業完成工商變更後遞交申請材料;
(五)優先支援承諾將持有所投資企業股權時間超過5年的投資機構。
第十八條 申請改制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且未來三年有明確技術創新工作規劃;
(二)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三)由證券公司輔導進行改制;
(四)取得工商部門出具的涉及本次改制的《名稱變更通知》。
第十九條 申請掛牌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且未來三年有明確技術創新工作規劃;
(二)取得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北京四板市場標準板和科技創新板掛牌的函(以下簡稱四板掛牌函)或取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函)。
第二十條 申請上市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且未來三年有明確技術創新工作規劃;
(二)已完成公開上市;
(三)對於採取協議控制、股權控制等間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業,其在中關村的經營實體上一年度的收入或利潤佔比應超過境外上市企業收入或利潤的50%。
第二十一條 申請並購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並購方應在境內外上市,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或經權威第三方機構認定為當年度“獨角獸”企業;
(二)並購方及被並購方應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三)並購方通過本次並購首次取得被並購企業的絕對控股權(股權佔比超過50%);
(四)並購方為新三板企業的,其並購行為需最終獲得全國股轉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條 申請融資租賃支援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應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指企業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的納稅報表收入不超過2億元,下同)、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二)融資租賃機構應與中關村管委會達成戰略合作,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機構”在中關村管委會網站向社會公開發佈;
(三)融資租賃支援資金結算日期為每年的12月31日,融資租賃業務開展不滿一年的,以實際發生額計算。
第三節 申報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風險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補貼支援資金申請表;
(二)投資機構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請補貼項目的基金産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公示資訊;或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器資質材料複印件,包括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專業化眾創空間、北京市眾創空間、中關村創新型孵化器等;或北京市科技創新基金、中關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的有限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複印件;
(三)以自有資金投資需提供投資機構章程,並加蓋工商局資訊中心查詢章;以受託管理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提交委託管理協議複印件;
(四)所投資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工商局資訊中心查詢章的公司章程複印件、投資協議複印件、銀行入資單複印件、企業擁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情況等相關材料;
(五)首輪或首輪之後機構投資行為材料,如投資協議複印件;或企業獲得投資前、後的公司章程複印件;或北京股權登記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東名冊中體現股東變更資訊材料;或其他能體現首輪或首輪之後機構投資的材料;
(六)投資機構承諾將持有所投資企業股權時間超過5年的相關材料(有相關承諾的機構需提供)。
第二十四條 申請改制、掛牌、上市、並購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改制、上市、掛牌、並購支援資金申請表;
(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企業擁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情況;
(五)企業未來三年技術創新工作規劃(申請改制、掛牌、上市支援需提供);
(六)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涉及本次股改的《名稱變更通知》複印件,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改制顧問協議複印件。協議為企業掛牌或上市整體協議的,需明確有改制服務的相關內容,或由證券公司出具提供改制服務的相關材料(申請改制支援需提供);
(七)獲准在北京四板市場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四板掛牌函及北京股權登記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初始登記託管通知書》或《股權託管通知書》複印件,獲准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應提交新三板掛牌函覆印件(申請掛牌支援需提供);
(八)境內上市企業需提供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複印件,境外上市企業需提供有關部門批准企業發行和上市的相關材料複印件、境外上市企業與境內經營實體的關聯情況、收入或利潤佔比情況以及境外上市企業授權境內運營實體全權辦理上市支援資金申請事宜的正式文件(申請上市支援需提供);
(九)並購雙方就並購簽署的股權收購協議或增資協議複印件,被並購企業在工商部門備案的並購前、後公司章程複印件。如被並購企業為境外企業且無法提供公司章程的,需提供其他完成股權變更的相關材料(申請並購支援需提供)。
第二十五條 申請融資租賃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申請
1.融資租賃支援資金申請表(企業填報);
2.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企業與融資租賃機構簽訂的相關協議複印件;
5.融資租賃費用支出憑證複印件;
6.企業納稅報表(融資租賃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7.企業擁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情況説明;
8.融資租賃業務分析報告;
(二)融資租賃機構申請
1.融資租賃支援資金申請表(機構填報);
2.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融資租賃機構與中關村企業簽訂的相關協議複印件;
4.融資租賃機構服務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和企業效果的相關材料。
第四章 持續深化科技信貸創新
第一節 支援對象和支援內容
第二十六條 支援企業獲取銀行、擔保、保險等金融機構提供的各類科技信貸産品,給予按時還本付息的企業一定比例的貼息支援,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一)對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通過擔保貸款進行融資的,按照實際貸款利息的20%給予企業貼息支援;通過信用貸款、股權質押貸款進行融資的,按照實際貸款利息的30%給予企業貼息支援;通過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並購貸款、保證保險貸款、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進行融資的,按照實際貸款利息的40%給予企業貼息支援。其中,對綠色企業、北京四板標準板和科技創新板掛牌企業通過各類科技信貸産品進行融資的,均按照實際貸款利息的40%給予企業貼息支援;
(二)對單家企業單一信貸産品年度融資的利息補貼不超過50萬元,同一筆信貸業務的利息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 鼓勵銀行、擔保機構聚焦支援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根據服務中關村重點産業和企業的效果,按照每年新發生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給予銀行、擔保機構風險補貼支援。
(一)對銀行為企業提供的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等債務性融資業務,按照每年新發生業務規模的1%,給予銀行風險補貼支援,單家機構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對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的擔保貸款(不含“零擔保費”業務)等債務性融資業務,按照每年新發生業務規模的1%,給予擔保機構風險補貼支援,單家機構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對擔保機構為企業通過擔保附加認股權、期權等方式提供“零擔保費”服務的,按照單個企業擔保規模的0.2%給予擔保機構風險補貼,單筆補貼不超過50萬元。同一擔保機構對同一企業提供擔保獲得的補貼累計不超過100萬元。單家擔保機構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八條 支援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通過直接融資業務創新發展。
(一)對於通過創新創業公司債、戰略性新興産業債、雙創孵化債、北京四板市場可轉債等進行直接融資並按時還本付息的,按照票面利息的40%給予支援。對單家企業年度直接融資的利息補貼不超過50萬元,同一筆融資業務的利息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其中,對北京四板標準板和科技創新板掛牌的單家企業單一信貸産品年度融資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於通過發行綠色債融資並按時還本付息的,按照票面利息的40%給予支援。對單家企業年度融資的利息補貼不超過100萬元,同一筆融資業務的利息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
第二節 支援條件
第二十九條 獲取科技信貸貼息的企業應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其中,綠色企業需符合科技部火炬中心高新技術領域中的“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07)”和“環境保護技術(08)”。同時,並購貸款中的被並購方也應符合中關村重點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第三十條 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保證保險貸款、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並購貸款等科技信貸産品單筆貸款期限須在1年(含)以上,其中首次歸還本金時間須在6個月(含)以上。同一筆信貸業務只能通過一個科技信貸産品通道申請補貼,同一筆信貸業務由多家擔保或保險公司提供擔保貸款、保證保險貸款、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的,只能通過一家擔保或保險公司申請補貼。
第三十一條 申請資金支援的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並購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含),如合同約定利率為固定利率,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銀行放款時基準利率的30%(含);擔保貸款、保證保險貸款、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的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0%(含),如合同約定利率為固定利率,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銀行放款時基準利率的20%(含);擔保、保險費率不得超過2%(含)。
第三十二條 申請機構風險補貼支援資金的銀行、擔保公司應是經監管部門批准在北京設立的總部或分支機構,並獨立開展業務。
第三節 申報材料
第三十三條 申請貸款貼息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並購貸款貼息
1.企業科技信貸支援資金申請表;
2.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企業納稅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5.企業擁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情況;
6.借款合同、放款憑證、還款憑證、利息單複印件;
7.北京四板標準板或科技創新板掛牌函覆印件;
8.並購交易合同複印件;
9.股權或知識産權質押材料複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業提交到銀行,由銀行(總行、北京地區一級或二級分行)審核通過後統一報送到中關村管委會;
(二)擔保貸款、保證保險貸款、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貼息
1.企業科技信貸支援資金申請表;
2.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企業納稅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5.企業擁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情況;
6.借款合同及與之對應的擔保或保險合同、放款憑證、還款憑證、利息單、擔保費或保險費發票複印件;
7.北京四板標準板或科技創新板掛牌函覆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業提交到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由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北京分公司)審核通過後統一報送到中關村管委會。
第三十四條 申請銀行、擔保機構風險補貼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構風險補貼支援資金申請表;
(二)銀行、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擔保貸款等債務性融資業務的相關材料;
(三)銀行、擔保機構服務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和企業效果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申請直接融資貼息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科技信貸支援資金申請表;
(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企業納稅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五)放款憑證、還款憑證、利息單複印件;
(六)綠色債、創新創業公司債、戰略性新興産業債、雙創孵化債、北京四板市場可轉債募集説明書、付息公告、企業兌付社會籌資利息相關資料;
(七)北京四板標準板或科技創新板掛牌函覆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業提交到債券承銷機構,由債券承銷機構(總公司或北京分公司)審核通過後統一報送到中關村管委會。
第五章 受理、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科技金融支援資金原則上於每年上半年啟動受理工作,相關申請表可從中關村示範區網站(www.zgc.gov.cn)下載。具體事宜以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上發佈的項目申報通知為準。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金支援。
第三十七條 支援資金申報流程:
(一)申報單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中關村管委會或委託相關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受理;
(二)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對獲得受理的項目進行初審,審核內容包括企業所屬産業領域、合規運營情況、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技術創新規劃、金融機構服務效果等,必要時可委託相關領域專家進一步開展評審,形成是否支援的審核意見或專家評審意見;
(三)中關村管委會對通過專業機構審核或專家評審的項目進行審議,形成是否支援的決策意見;
(四)中關村管委會將擬支援名單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結束後,如公示結果無異議,中關村管委會履行資金撥付手續。其中,網際網路金融支援資金中的金融科技示範應用項目需簽署協議後履行資金撥付手續;
(六)撥付支援資金時,如企業註冊地遷出中關村示範區,不再予以支援。
第三十八條 獲得科技金融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管理,應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須配合開展宣傳、調研、報送資訊、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對科技金融支援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企業應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並對此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罰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予以通報,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援資金的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關於天使和創投引導基金,銀行、擔保、保險等金融機構風險補償支援資金的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科技信貸重點産品的名詞解釋見附件。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名詞解釋
附件
名詞解釋
一、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
(一)前沿資訊産業
重點發展人工智慧、大數據與雲計算、虛擬現實、下一代通信與未來網路、資訊安全、核心晶片、智慧硬體等産業。推動深度學習處理器、EB級雲存儲系統、超級基站、積體電路製造關鍵設備、人工智慧終端等産品創新。支援深度學習、電腦視覺、自然語言處理、海量數據挖掘分析、軟體定義網路(SDN)、5G、量子通信、關鍵可信計算、區塊鏈、智慧晶片等前沿技術研發。
(二)生物健康産業
重點發展生物醫藥、生物醫學工程、生物農業與食品安全、健康服務業四大産業。支援高通量基因測序、分子免疫、腦科學、微生物組學、組織工程等精準醫學技術創新,推動具有靶向性、高選擇性和新作用機理的治療藥物研發,推動新一代高通量基因測序儀、分子影像、醫療機器人、智慧醫療器械等高端醫療設備及核心部件的研製應用。推動大數據、生物晶片、快速檢測等技術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創新應用。促進移動醫療、第三方影像診斷、遠端診療、醫藥電子商務等應用創新。支援重組蛋白藥物、單克隆抗體藥物等生物藥和新型疫苗開發、中成藥大品種二次開發和中藥新藥研製。支援手術精準定位與導航、數據資訊採集和處理、植介入類新材料等關鍵技術研發,加快分子育種、細胞育種、胚胎移植、生物農藥、生物肥料等技術研發與應用。
(三)智慧製造和新材料産業
重點發展工業網際網路及應用服務、智慧機器人、無人機、3D列印、新型材料等産業。支援柔性機器人、微納機器人、人機協作機器人、服務機器人和特種機器人等産業。支援數字化車間和智慧工廠、工業雲、奈米壓力發電材料、石墨烯、碳奈米管、第三代半導體材料等擴大市場應用。支援雲製造服務平臺、智慧機器人檢測認證中心、3D列印共性技術研發平臺、石墨烯科技成果轉化平臺與檢測認證中心等産業促進平臺建設。支援工業網際網路、微納製造、高端裝備核心零部件、傳感與識別、奈米材料、液態金屬、先進高分子材料、新型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性能複合材料等關鍵共性技術研製開發。
(四)生態環境與新能源産業
重點發展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處理與水資源利用、固廢處置與資源迴圈利用、環境修復、高效節能、新能源及能源網際網路六大産業。支援開展大氣污染聯防聯治、海綿城市建設、海水淡化、水體治理、固體廢棄物資源利用、工業建築節能、新能源及能源網際網路等示範應用工程。支援膜生物反應器(MBR)、脫硫脫硝除塵一體化技術、生態修復技術、滲濾液處理、環境大數據挖掘運用等技術研發應用,推動智慧電網與儲能技術、智慧微網、主動配電網、工業節能等能源網際網路與高效節能關鍵技術研發。
(五)現代交通産業
重點發展智慧汽車與新能源汽車、智慧交通、北斗與位置服務、軌道交通等産業。推動智慧車聯服務平臺、無線列車自動控制系統(CBTC)及裝備、電機電控系統、互聯資訊汽車、無人駕駛汽車等産品創新。促進基於高精度地圖技術、動態交通流量分析技術的智慧交通和車聯網産業新興服務模式應用示範,推廣基於車聯網的智慧化動態交通管理調度、營運車輛智慧監管,支援各類基於地理位置的服務業發展。支援牽引傳動、整車制動、高性能抗干擾通訊信號技術、智慧駕駛、車載通信、北斗導航系統、車聯網、新型動力電池、高效率驅動電機電控技術等關鍵技術研發。
(六)科技服務業
重點發展市場化的研發設計、工程技術、技術轉移、知識産權、檢驗檢測産業。
二、科技信貸重點産品
(一)信用貸款是指銀行為企業提供的無抵押、無擔保貸款。
(二)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是指企業通過將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作為主要質押物,從銀行獲得的貸款。
(三)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通過將股權直接質押給銀行的方式獲得的貸款。
(四)擔保貸款是指企業通過專業擔保機構進行擔保,從銀行獲得的貸款。
(五)保證保險貸款是指企業以自身信用作為保險標的投保,獲得保險公司為企業還款能力提供保險,並以此獲得的銀行貸款。
(六)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是指企業以採購方信用或國內貿易、出口貿易應收賬款作為保險標的投保,獲得保險公司保險,並以此獲得的銀行貸款。
(七)並購貸款是指企業從商業銀行取得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
(八)綠色債是指公開募集資金投向《綠色債券支援項目目錄》(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發佈)所界定的綠色産業項目,經發行主管部門同意所發行債券全稱和簡稱中帶“綠色”或“G”字樣的債券。
(九)創新創業公司債是指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7〕10號)要求,由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發行的公司債券。
(十)戰略性新興産業債是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戰略性新興産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756號),以重大技術突破和重大發展需求為基礎,對經濟社會全局和長遠發展具有重大引領帶動作用,知識技術密集、物質資源消耗少、成長潛力大、綜合效益好的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所發行的專項債券。
(十一)雙創孵化債是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雙創孵化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2894號),由提供“雙創孵化”服務的産業類企業或園區經營公司發行的雙創孵化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用於涉及雙創孵化服務的新建基礎設施、擴容改造、系統提升、建立分園、收購現有設施並改造等。
(十二)北京四板市場可轉債是指在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