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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6-15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7〕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7-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25期(總第517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拆除工程安全生産和綠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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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7〕9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明確本市建築拆除工程相關各方安全生産和綠色施工管理責任,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和《關於加強基礎設施管線施工防護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築拆除工程安全生産和綠色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建築拆除工程備案。在辦理建築拆除工程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建築拆除工程備案表》(見附件);

  (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或其他拆除依據及範圍的證明材料;

  (三)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産許可證;

  (四)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字認可的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文件(包括進度計劃,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和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安全防護措施,安全生産和綠色施工等專項方案,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制定的基礎設施管線防護措施或管線專項防護方案,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以上(二)(三)(四)查看原件,留存加蓋建設單位公章的複印件。

  二、建築拆除工程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和《關於加強基礎設施管線施工防護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文件規定,履行相關安全生産和綠色施工管理職責。

  三、建築拆除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工程性質,由具有相應資質類別的企業承擔。

  四、建築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建築拆除工程安全生産和綠色施工管理措施所需的費用,並監督其使用。

  (二)在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被拆除建築的有關圖紙和資料,以及建築拆除工程所涉及區域的地上、地下建築及基礎設施管線分佈情況資料。

  (三)應當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揚塵治理職責的通知》(京建發〔2013〕185號),將建築垃圾交由有資質的運輸單位,並負責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選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督促運輸單位按照渣土消納許可確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渣土消納場所。

  (四)在建築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對裸露地面進行灑水降塵和覆蓋,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不能及時清運的,要對建築垃圾進行覆蓋或密閉存放;在建築拆除工程完工後,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渣土清運完畢。應當負責對暫時不開發的空地進行覆蓋或綠化;因故長期停工的工地,應當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綠化。應當負責定期檢查工地揚塵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組織整改,確保灑水降塵、覆蓋、綠化等揚塵控制措施持續有效。應當負責對工地設置不低於2.5米的封閉圍擋。

  (五)本市啟動空氣重污染應急響應,應當按照《北京市建設系統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2016年修訂)》(京建發〔2016〕411號),組織施工單位落實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六)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以及工程項目完工的,應當參照《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辦法》,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以及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建築拆除工程項目完工,以辦理建築拆除工程備案範圍內的所有建築全部拆除完畢且建築垃圾、渣土全部清運完畢為準。

  五、建築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合理使用建築拆除工程安全生産和綠色施工管理措施費用。

  (二)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圖紙和資料以及建築拆除工程現場周邊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安全生産、綠色施工等專項施工方案和基礎設施管線防護措施或管線專項防護方案。

  (三)應當履行建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産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項目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項目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並配備足夠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對拆除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嚴格按照施工組織方案和《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147-2016)等標準規範進行施工,嚴禁違章作業。

  (四)應當履行建築拆除工程的綠色施工管理責任,嚴格按照《綠色施工管理規程》(DB11/513-2015)等標準規範加強拆除作業過程中的揚塵控制,在進行拆除作業的同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防止揚塵污染。

  六、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對建築拆除工程實施施工安全監督和綠色施工管理,並按照如下原則實施:

  (一)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結合建築拆除工程特點,參照《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辦法》,對建築拆除工程實施施工安全監督。對建築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監督內容應當包括施工安全監督交底、施工安全監督抽查和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二)建設單位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以及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以及《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建築拆除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期間以及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後,不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三)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實施施工安全監督的同時,對建築拆除工程實施綠色施工管理,應當重點檢查參建單位履行施工揚塵治理職責的情況。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對建築拆除工程履行綠色施工管理職責期間,本市啟動空氣重污染應急響應,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建設系統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2016年修訂)》(京建發〔2016〕411號)檢查建築拆除工程各參建單位落實應急響應措施的情況。

  (四)建築拆除工程在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以及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後,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在地街道、鄉(鎮)人民政府,並將繼續加強綠色施工管理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告知建設單位。

  七、建築拆除工程的參建單位違反安全生産和綠色施工管理有關規定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或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八、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拆除、違法建設房屋拆除(包括開墻打洞整治)等拆除行為不需要進行建築拆除工程備案。拆除實施單位參照本通知要求,在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履行安全生産和綠色施工管理職責。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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