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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水資源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水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2-06
  5. [成文日期] 2016-12-06
  6. [發文字號] 京水務郊〔2016〕8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2-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3期(總第495期)

北京市水務局 河北省水利廳關於加強密雲水庫上游河北省承德、張家口兩市五縣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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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務郊〔2016〕89號

承德市水務局、張家口市水務局: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密雲水庫上游承德、張家口兩市五縣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規劃(2015-2017年)》,加強和規範河北省承德、張家口兩市五縣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管理工作,促進京津冀協發展,現制定《密雲水庫上游河北省承德、張家口兩市五縣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發現情況、新問題,及時反饋北京市水務局、河北省水利廳。

北京市水務局    

河北省水利廳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密雲水庫上游河北省承德、張家口兩市五縣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河北省承德、張家口兩市五縣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管理工作,確保工程品質和投資效益,參照國家發改委、水利部印發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農經〔2011〕1703號)、水利部印發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水保〔2013〕442號),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密雲水庫上游承德、張家口兩市五縣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規劃(2015-2017年)》(以下簡稱《規劃》)所涉及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 河北省水利廳、北京市水務局共同負責《規劃》的監督與管理,組織對設計單位的培訓和項目審查。河北省水利廳對項目實施負責監管,對工程成效定期調查。

  第四條 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的目標是清水下山、凈水入河入庫,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標準,並按照國家對項目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河北省水利廳、北京市水務局根據《規劃》協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河北水利廳組織承德、張家口兩市及有關縣水務局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第六條 項目縣水務局根據《規劃》和下達的年度建設任務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達到初步設計深度。承擔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設計或諮詢資質,按照《生態清潔小流域技術規範》(DB11/T548-2008)進行措施佈局和設計。河北省水利廳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批。項目縣水務局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第七條 前期工作應充分徵求項目區群眾對工程建設內容、組織實施與管護等方面的意見。

  第八條 項目實施方案由河北省水利廳負責組織技術審查,北京市水務局派專家參加。

  第九條 項目批復後,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調整的,應履行有關變更審批手續。對涉及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措施類別變化等重大設計變更,須經原審查審批部門批准;對不涉及投資和治理面積,不降低工程品質和功能的一般性變更,須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工程建設實行項目主體責任制(或項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項目縣水務局作為責任主體對負責項目的實施。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實行公示制。工程施工前和竣工自驗後,項目責任主體應將項目建設情況向受益區群眾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工程實施範圍、建設內容、資金使用、籌資籌勞、管護責任等。

  第十二條 加強工程品質監管,按照《生態清潔小流域施工品質評定規範》(DB11/T1088-2014)的要求施工,定期檢查,在工程驗收時嚴把品質關。

  第十三條 加強工程進度控制,必須按時完成年度建設任務。

  項目責任主體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施工期間每月25日將工程建設完成進度報送河北省水利廳、北京市水務局。

  第十四條 加強項目監督管理。承德、張家口兩市水務局負責項目日常監督管理,將項目縣計劃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報送河北省水利廳、北京市水務局。

  第十五條 加強工程效益監測工作。項目責任主體應結合工程實施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工程效益監測工作,及時準確評估工程建設成效。

  第十六條 工程建成後,應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建立健全管護制度,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十七條 加強檔案管理。項目責任主體應根據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保管,確保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十八條 加強技術援助。北京市可根據項目實際,積極配合河北水利廳,加大基礎工作研究、業務培訓等技術援助工作。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由北京市政府投資、河北省統籌相關資金解決。北京市政府投資按照33萬元/平方公里標準給予支援。

  第二十條 北京市政府投資設立專賬管理,用於工程建設費用,主要包括各項工程措施的材料費、設備費、技工及機械施工費、種籽苗木費等,不能用於前期費、管理費、管護費。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資金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要建立和健全資金監管體系,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程資金設立專帳、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佔和挪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責任主體應於《規劃》實施期內的每年年底前向河北省水利廳、北京市水務局報送上年工程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工程進度及投資完成情況、建設管理、主要成效、存在問題和改進建議等。

第五章 工程驗收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行年度驗收、竣工驗收相結合的工程驗收制度。

  第二十四條 年度驗收指年度任務計劃執行結束後,對所開展的工程進行的驗收。年度驗收由河北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北京市派人參加,在縣級有關部門對工程進行自驗的基礎上,根據水土保持工程有關驗收規範進行。

  年度驗收內容主要包括當年治理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品質狀況、工程管護責任落實情況及資金到位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規劃》實施實行動態管理。河北省水利廳、北京市水務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年度驗收情況,按照鼓勵先進的原則,幹的好的縣,下年任務可增加,對工作滯後的縣可調減。

  第二十六條 竣工驗收指《規劃》全部實施完成後的工程驗收。竣工驗收由河北省水利廳組織,在縣級自驗的基礎上進行。竣工驗收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任務及投資是否按計劃完成;

  (二)各項建設內容的品質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規定建設標準;

  (三)工程建設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四)工程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五)檔案資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護責任是否落實。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時項目所在縣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工程建設竣工自驗總結報告,竣工圖以及相應的數據資料;

  (二)工程監理、監測報告;

  (三)項目實施方案報告;

  (四)竣工財務決算報告、資金審計報告;

  (五)工程管理、管護落實情況的有關文件。

第六章 運作管護

  第二十八條 生態清潔小流域應按照建管並重、責權利結合、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建立完善的運作管護制度。項目年度驗收工作完成後,各項工程要辦理産權移交,並簽訂管護協議,明確責任主體、管護標準、管護內容,落實管護責任。

  第二十九條 項目運作管護經費由河北省、市、縣統籌安排。確保建設成果得以鞏固,效益得以長期發揮。

  第三十條 承德市張家口市要以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為抓手,推動山水林田湖一體化建設,兩市水務局每年將取得的成效報給河北省水利廳和北京市水務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水利廳、北京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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