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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1-01
  5. [成文日期] 2016-11-10
  6. [發文字號] ​京教學〔2016〕2號
  7. [廢止日期] 2020-03-10
  8. [發佈日期] 2016-11-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切實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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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學〔2016〕2號

各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規範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和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各高校”)學生轉學工作,深入貫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要求,切實維護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學生合法權益,結合北京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轉學條件

  (一)轉學理由。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研究生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條件要求。申請轉學的本專科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申請轉入學校不高於轉出學校的層次、類型、學科專業水準;申請轉學的研究生需通過擬轉入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的專業考核或學業水準評估。

  (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高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最低錄取分數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準藝術團、高水準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5.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幹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6.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7.擬轉入非生源地區高校的(研究生因導師調動的除外);

  8.研究生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一區招生單位的;

  9.跨學科門類的;

  10.應予退學的;

  11.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二、轉學程式

  本着規範、公開的原則,市教委轉學確認程式如下:

  (一)學校在規定時間內到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地址:北京市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六里橋西南角))報送學生轉學材料;

  (二)工作人員對照材料清單對學校提交的轉學材料進行初審,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材料齊全的由經辦人簽字後轉市教委學生處;

  (三)市教委學生處對學生基本資訊(包括姓名、就讀學校、專業、層次、入學年份、錄取分數等)、轉學理由、轉學條件、轉學材料等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將材料退回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受理窗口;

  (四)復核合格的,由市教委相關責任人在《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上簽署意見;

  (五)市教委學生處將復核合格的擬轉學匯總名單(見附件2)在北京市教委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教委學生處反映,郵箱:ptgxzx@163.com;

  (六)公示沒有異議的,經市教委主管領導同意後,提交市教委主任辦公會研究(每年兩次);

  (七)經市教委主任辦公會研究同意轉學的,加蓋“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中高等教育學籍管理專用章”,予以確認。不同意轉學的,將材料退回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受理窗口。

  (八)確認轉學的結果在北京市教委網站予以公告。

  三、轉學材料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請轉學應由轉出或轉入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報送轉學材料,學校要認真審核並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轉出學校、轉入學校、轉出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意見,此表可在市教委網站下載);

  (二)學生轉學申請;

  (三)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複印件(在轉學學生姓名處加蓋學校招生部門或學籍管理部門印章);

  (四)轉學學生在校成績單;

  (五)轉入學校同意學生轉入的校長會議紀要;

  (六)轉出學校對轉學學生相關資訊公示的情況説明,同時説明該生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

  (七)轉入學校對轉學學生相關資訊公示的情況説明;

  (八)因病申請轉學需提交轉出、轉入學校認可的醫療機構的證明材料;

  (九)研究生轉學需附擬轉入學校人事部門出具的導師調入證明;

  (十)轉入學校提供相關材料證明擬轉入專業的學科水準不高於轉出學校的專業學科水準;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具體要求

  (一)為遵循教育規律,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市教委在每學期期末集中受理學生轉學事項,時間為每年的1月(工作日)和7月(工作日),其他時間不受理。

  (二)各高校要建立健全轉學資訊公示和公開機制,對轉學政策、程式、結果進行公開,接受學生、社會的監督。要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對轉學中的違規行為零容忍,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各高校要站在維護高等教育公平、公正的高度重視學生轉學工作,根據教育部及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校的學生轉學實施辦法,並嚴格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本實施意見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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