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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7-21
  5. [成文日期] 2016-07-21
  6. [發文字號] 京食藥監風險〔2016〕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7-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食品快速檢測工作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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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食藥監風險〔2016〕10號

各區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檢測工作規範》已經市局2016年第25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1日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食品快速檢測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食品快速檢測工作,強化一線監管,提高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藥包材、醫療器械、化粧品安全監測工作辦法(試行)》(京食藥監〔2016〕12號)、《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建設的意見》(京食藥監〔2016〕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使用食品快速檢測設施設備(含快速檢測試劑盒等),從事食品快速檢測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規範要求。

  使用食品快速檢測車開展食品快速檢測工作參照本規範要求執行。

  第三條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依照職責分工,按照“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簡便高效、處理及時”的原則,組織實施食品快速檢測相關工作,並通過“食品安全快速檢測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快檢系統)對快速檢測工作進行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包括任務下達、數據填報、數據匯總、資訊共用等。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局負責統籌開展全系統食品快速檢測相關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結合監管實際情況,制定北京市年度食品快速檢測計劃。

  (二)負責對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區局、直屬分局)快速檢測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組織開展集中培訓,並進行年度考核。

  (三)負責對全系統快速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

  (四)負責根據需求為全系統統一配備快速檢測設備。

  第五條 區局、直屬分局負責統籌開展本轄區食品快速檢測相關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建立符合本規範要求的食品快速檢測室(相關標準見附件1),並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以及轄區快速檢測試劑耗材採購及分配工作。

  (二)負責結合轄區特點,針對風險較高及以往抽檢不合格的食品,合理分解全市食品快速檢測計劃任務,制定區局、直屬分局年度食品快速檢測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市局鼓勵區局、直屬分局根據工作需要,主動開展風險排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三)負責統籌、指導轄區快速檢測數據和工作報告的上報工作。

  (四)負責轄區食品快速檢測人員的日常培訓,對轄區食品快速檢測工作進行考核。

  (五)指定牽頭科室,統籌轄區食品快速檢測相關工作。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食藥監管所)負責具體實施快速檢測相關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按照區局年度食品快速檢測工作方案要求,確定不少於兩名快速檢測人員,負責快速檢測樣品抽樣、檢測以及數據上報。

  (二)負責建立健全快速檢測工作制度,規範檢測過程。

  (三)負責妥善處置快速檢測樣品。

  (四)負責保管試劑耗材、維護快速檢測設備。

  (五)負責定期歸集整理快速檢測有關資料檔案。

第三章 抽樣工作程式

  第七條 實施抽樣時,抽樣人員不得少於兩名。抽樣人員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有效工作證件,同時被抽樣單位人員應當在場。

  第八條 應隨機抽取檢測樣品一份,具體抽樣要求見附件2。

  (一)樣品量應符合快速檢測實驗需要。

  (二)採集的同一樣品應盡可能用於不同項目的檢測。

  (三)避免樣品在抽樣過程中交叉污染。

  (四)抽樣人員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並索取發票(或相關購物憑證)。

  第九條 抽樣人員取樣時,應規範填寫市局統一印製的《安全監測採樣憑證(食品快速檢測)》,確保樣品相關資訊完整。採樣憑證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雙方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對特殊情況,雙方簽字並加按指模確認。被抽樣單位拒絕簽字的,由抽樣人員或其他相關見證人共同簽字予以證明。

  第十條 樣品抽取後應放入自封袋,並在現場對樣品進行編號。樣品編號應確保唯一性。

第四章 檢測工作程式

  第十一條 抽樣後應儘快對待測樣品進行快速檢測。因特殊原因不能現場開展的食品快速檢測,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和樣品標示保存條件對樣品進行運輸存儲,並及時開展快速檢測。檢測結果記入採樣憑證。

  第十二條 快速檢測人員應嚴格按操作規範進行檢測操作(相關操作規範見附件3),並定期更新升級快速檢測設備的軟體系統。

  第十三條 快速檢測結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食品監督抽檢程式及時組織對不合格樣品同批次食品進行抽檢;無同批次食品的,可抽檢相臨批次食品。抽樣後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並依據檢測結果做出相應處理。如實驗室檢測結果與快速檢測結果不一致時,應分析搜尋原因,並做好記錄。

第五章 數據報送分析工作程式

  第十四條 快速檢測人員應通過快檢系統在檢測結束後及時將檢測結果上傳。各區局應定期通過快檢系統了解任務進度及數據上報情況,進行必要的督導協調,確保各食藥監管所按時完成任務。食藥監管所快速檢測任務的完成情況應以數據上報情況作為依據。

  第十五條 市局應及時歸集快速檢測數據,做好快速檢測數據的綜合分析等工作並定期通報相關業務處室。

  各區局、直屬分局應及時歸集分析快速檢測數據,各相關業務科室應按照市局相關業務處室的要求報送相關環節的快速檢測數據或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食品快速檢測工作應建立工作檔案,包括採樣憑證、檢測記錄、樣品處置記錄等。食品快速檢測記錄、檢測數據未經批准,不得公開,不得擅自銷毀。書面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六章 樣品處置

  第十七條 快速檢測工作完成後,樣品處置實行雙人負責制,需經快速檢測人員填寫樣品處置單(見附件4)報相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銷毀廢棄,並由快速檢測人員在採樣憑證上進行標注。原則上,對於熟食、食用農産品、罐頭、酸奶等檢測後不易儲存食品,應及時處理;對於酒、食用油、嬰兒配方乳粉、茶葉、幹制水産品等檢測後不易變質且可長期儲存的樣品,應交由有資質的環衛部門定期集中處理,並做好相關處理記錄。

第七章 人員、設備及耗材管理

  第十八條 食品快速檢測人員應具備食品相關專業知識,熟悉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接受市局或區局、直屬分局組織的業務培訓後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各區局、直屬分局應加強食品快速檢測設備管理,做好儀器設備登記、驗收及臺賬檔案管理等工作。具體使用快速檢測設備的部門應建立健全儀器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維修等管理制度,實行專人保管負責制,確保儀器設備處於正常的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各食藥監管所應根據快速檢測任務及庫存量提出試劑耗材購置申請,區局牽頭科室應匯總試劑耗材需求,統一組織合理採購,按工作需要分配快速檢測試劑耗材,做好轄區快速檢測試劑耗材的發放記錄及檔案管理工作。

  食品快速檢測試劑耗材應當妥善保存、定期檢查、合理使用,不得使用過期試劑耗材對食品進行快速檢測。對於實驗用廢棄試劑等,區局牽頭科室應定期組織統一處理工作,並保存相關記錄。

第八章 培訓考核要求

  第二十一條 市局負責組織不定期的集中培訓,並做好區局、直屬分局快速檢測技術指導及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內容包括任務完成率、檢測準確率、風險發現率、完成時效性等。

  第二十二條 區局、直屬分局牽頭科室應負責組織做好轄區快速檢測人員的日常培訓工作。可採取集中授課、視頻講座、實操練習等多種形式,使快速檢測人員熟悉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規定,熟練掌握快檢系統使用、抽樣、檢測等業務工作。

  區局應定期根據食藥監管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快速檢測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快速檢測工作的規範性、任務完成率、檢測準確率、風險發現率、完成時效性等。

  第二十三條 市局的考核結果,作為區局年度工作考評的依據。區局的考核結果,作為食藥監管所年度工作考評的依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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