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務總部字〔2016〕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促進總部企業在京發展的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統計局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投資促進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3月4日
關於促進總部企業在京發展的若干規定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一步優化總部經濟發展環境,促進首都“高精尖”經濟結構的構建,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總部企業在京發展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3〕29號,簡稱《工作意見》),制定本辦法。
一、總部企業及其類型的界定
(一)總部企業標準
本辦法所指總部企業是指對其控股企業或分支機構擁有控制權或行使管理權的企業組織,並應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且具有法人資格;
2.跨地區或跨境經營,且在京外至少擁有1個分(子)公司;
3.符合下列條件標準之一:
(1)資産合計和年營業收入均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的企業;
(2)資産合計和年營業收入均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的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型準總部企業);
(3)市發展總部經濟工作部門聯席會議(簡稱“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確定的其他符合北京産業發展方向的重點總部企業。
(二)類型界定
按照總部企業管理或服務的區域不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可分為區域總部、亞太區總部、全球總部三種;其他總部企業可分為區域總部、全國總部兩種。
1.跨國公司區域總部:符合《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9〕15號)及其實施辦法的要求,外國跨國公司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中國境內的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跨國公司在本市註冊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2.跨國公司亞太區總部:在京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對多個國家或地區的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亞太地區唯一總機構。
3.跨國公司全球總部:在京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對多個國家或地區的全部企業或某一類型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全球唯一總機構。
4.區域總部企業:符合《工作意見》有關總部企業的要求,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中國境內多個省級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區域內唯一總機構。
5.全國總部企業:符合《工作意見》有關總部企業的要求,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多個區域的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全球唯一總機構。
二、資金獎勵和補助
(一)獎勵和補助對象
符合相應條件的總部企業、納入《北京市總部經濟中介組織機構庫》(簡稱《中介機構庫》)內且有突出貢獻的中介組織,可以享受本辦法確定的相關資金獎勵和補助。
(二)新入駐獎勵和補助
對2013年1月1日以後在本市註冊,且在1個年度內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100(含)以上的總部企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除外),給予資金獎勵和補助。
1.實收資本補助。對2013年1月1日以後在城六區(城六區指北京市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及石景山區,下同)以外的本市行政區域註冊且實際經營的,按實收資本給予不同檔次資金補助。對實收資本1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500萬元;實收資本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800萬元;實收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補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給付。中關村園區的總部企業適用本條款。
對一次性增資達到規定檔次的總部企業,按相應標準給予差額補足。
2.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補助。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可享受補助一次,補助分5年給付。享受補助期間,不得對外出售、出租辦公用房或改變其用途;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退還已獲得的補助。本條款由各區政府負責制定具體落實方案並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3.租用辦公用房補助。租用辦公用房的,連續3年給予租金補助,第1年補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補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補助年度租金的10%,累計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且原則上每年補助租金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度的區級地方貢獻。申請租房補助的總部企業,租用期應不少於3年;享受補助期間,不得將所租用的辦公用房轉租或改變其用途;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退還已獲得的補助。
4.經營貢獻獎勵。對年營業收入(僅限本市行政區域內總分公司所實現的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含)至5億元的,給予100萬元的資金獎勵一次;對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億元(含)至10億元的,給予500萬元的資金獎勵一次;對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含)的,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獎勵一次。獎勵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給付。
(三)高級管理人員獎勵
對為本市做出突出貢獻總部企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除外)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獎勵。
對2013年1月1日以後在京註冊,且在1個年度內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100(含)以上的總部企業,對總部企業的1位主要負責人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為50萬元。該獎勵政策自達到獎勵標準要求次年起連續執行3年。
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年度內不得同時享受本獎勵和本市其他高級人才獎勵政策。
(四)實體化經營獎勵
對既有總部企業開展實體化經營給予資金獎勵。
1.增設功能獎勵。鼓勵既有總部企業在京增設投資中心、財務中心、採購中心、研發設計中心、運營中心、知識産權中心、銷售中心(含國際行銷中心)、結算中心、列入相關規劃的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對在1個年度內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增量100(含)以上的總部企業,按照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增量乘以0.2萬元,可以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2.增設産業基地獎勵。鼓勵總部企業將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産業環節落戶在除城六區以外的本市行政區域,對2013年1月1日以後新落戶且在1個年度內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100(含)以上的總部企業,按照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乘以0.2萬元,可以給予該總部企業一次性資金獎勵。
(五)提升能級獎勵
對2013年1月1日以後提升能級的既有總部企業進行獎勵。
1.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提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提升為亞太區總部或全球總部,且在1個年度內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100(含)以上的,可分別獲得300萬元、700萬元的獎勵,獎勵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給付。
2.其他企業總部提級。其他企業國內區域總部升級為全國總部,且在1個年度內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100(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的資金獎勵一次,獎勵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給付。
3.入選權威機構排名。在1個年度內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100(含)以上的總部企業,首次進入世界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或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對外貿易500強、中國連鎖企業100強以及國家級行業協會或相關權威機構發佈的行業排名前50位),可分別獲得7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一次,獎勵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給付。(本獎勵同一年度不得重復享受)
4.戰略提升。鼓勵總部企業在京積極開展業務重組、境內外收購、兼併、上市、國際行銷、模式創新等戰略提升活動,對在1個年度內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增量100(含)以上的總部企業,按照其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增量乘以0.2萬元,可以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六)市區兩級在同一年度對同一總部企業的補助和獎勵總額,不超過該總部企業在該年度對地方貢獻總額。
(七)中介組織獎勵
建立《中介機構庫》,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制訂遴選辦法並組織遴選,遴選結果需經聯席會議批准。依據中介組織上一年度業績及其表現,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每1年調整一次《中介機構庫》。如有必要,經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批准,期間可以對《中介機構庫》進行小幅調整。
對於列入《中介機構庫》的中介組織,在1個年度內,中介組織所服務的、且依據本辦法獲得獎勵和補助的全部總部企業,按照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累計值超過100的部分乘以0.2萬元,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同一中介組織在同一年度的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計入中介組織所服務的總部企業,應該在其註冊後前3個年度內有效,且同一總部企業最多只能計入一次。
(八)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
從總部企業的員工薪酬、京籍員工就業、研發投入、科技創新成果以及地方經濟貢獻等方面建立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綜合衡量總部企業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水準。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由員工薪酬、就業、研發投入、科技創新成果以及地方經濟貢獻五個指標構成。員工薪酬指標主要反映總部企業員工薪酬狀況及對本市消費的促進作用,具體採用總部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就業指標主要反映總部企業對本市就業的拉動作用,具體採用本市戶籍員工佔比增量,計算增量的基礎數據由總部企業報送,根據其近三年總部員工人數及本市戶籍員工人數進行計算。研發投入指標主要反映總部企業在科技創新方面的投入,具體採用研發費用,由總部企業報送,取自《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合計”。科技創新成果指標主要反映總部企業在科技創新方面的成果,具體採用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由總部企業報送,企業在一個年度內發明專利授權量超過50件的,以50件計算。地方經濟貢獻指標主要反映總部企業對本市財政收入的貢獻,具體採用企業納稅地方留存(不含個稅)。
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1+本市戶籍員工數量佔比增量)×10%+研發費用×1%+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10+企業納稅地方留存(不含個稅)×10%。公式中所有指標均取申報獎勵補助上一年度的數據。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研發費用、企業納稅地方留存(不含個稅)分別為其實際值除以10000元。
員工薪酬指標=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10%;就業指標=1+本市戶籍員工數量佔比增量;研發投入指標=研發費用×1%;科技創新成果指標=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10;地方經濟貢獻指標=企業納稅地方留存(不含個稅)×10%。
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增量=總部企業當年發展綜合貢獻度-總部企業上一年度發展綜合貢獻度。
對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實現經濟社會重要目標做出突出貢獻的總部企業,可向市發展總部經濟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提出申請,視情給予其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加分。
三、獎勵和補助申請
(一)申請流程
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通過《北京市總部企業管理服務資訊系統》進行網上申報,申報成功後紙質版材料交區商務部門初審、區政府同意(其中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獎勵相關資料由各區商務部門匯總後轉交市投資促進局初審,中介組織獎勵相關資料由市投資促進局直接受理並初審),所有材料經市商務委複審,聯席會議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二)總部企業申請獎勵和補助所需要的材料
申請獎勵和補助的總部企業,需向納稅所在地區商務部門(對於國地稅納稅地不在同一區的企業,需分別向所在地區商務部門)
提交以下材料:
1.承擔總部企業職能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獎勵和補助申請書,並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2.總部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複印件);
3.總部企業依法審計的最近1年的審計報告及證明實收資本到位的驗資報告(複印件);
4.納稅證明文件;
5.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如有,請提供);
6.發明專利證書(複印件,如專利權利人為多名,必須為第一權利人);
7.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或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8.最近3個年度總部員工人數(包括在京分公司員工人數,不包括京外分公司)及本市戶籍員工人數;
9.其他必要證明材料。
申請租房或購房補助還需補充提供:租房或購房合同、支付租金髮票(複印件)。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獎勵還需補充提供:身份證明文件 (複印件)、高級管理人員個稅證明(複印件)。
申請實體化經營獎勵還需補充提供:最近2個年度的納稅證明文件(複印件)及其稅收增量情況説明,增設功能、增設基地、增設主營業務的董事會決議、增設前後的財務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總部提級獎勵還需補充提供: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提升總部企業能級及履行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母公司關於申請公司提升能級的董事會決議及相關證明材料(母公司為內資企業還需加蓋母公司公章)。
申請入選權威機構排名獎勵還需補充提供:入選權威機構排名的情況説明。
申請戰略提升獎勵還需補充提供:出具有關總部企業重大戰略調整事項及其貢獻情況的説明,相關董事會決議。
(三)中介組織申請獎勵所需要的材料
申請獎勵的中介組織,需向市投資促進局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獎勵申請書,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1個年度內所服務總部企業名錄及其所服務全部總部企業發展綜合貢獻度(任一單個總部企業均依據本辦法獲得獎勵和補助);
3.所服務總部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4.總部企業註冊後前3個年度內的納稅證明文件(複印件,需要加蓋總部企業公章);
5.所服務總部企業開具的書面證明文件,證明其為申報獎勵的中介組織所引進(總部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總部企業公章);
6.其他必要證明材料。
(四)申請材料要求及數量
所有申請材料,除註明為複印件外,其他材料應當提交文件的原件,未經特別説明,均需要加蓋申請企業公章;所有複印件,市投資促進局和區商務部門在收件時應該核查原件,並註明“經核實,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市投資促進局或區商務部門公章”。
所有文件一式兩份,市投資促進局或區商務部門留存一份,市商務委留存一份。
(五)申請時限
每年1月1日-3月20日各區商務部門開始受理符合條件的企業上一年度獎勵和補助申請、市投資促進局受理有突出貢獻的中介組織獎勵申請;4月10日前市投資促進局完成高級管理人員獎勵和中介組織獎勵初審,各區商務部門完成其他獎勵和補助初審、並經所在區政府同意,分別報送市商務委;5月10日前市商務委完成複審並提交聯席會議審核,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六)資金來源及支付
本辦法所涉及的獎勵或補助1年兌現1次,待市政府批准後,由所在區先予全額兌現。新入駐獎勵和補助中的實收資本補助、經營貢獻獎勵,實體化經營獎勵,提升能級獎勵,中介組織獎勵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分別承擔,其中對於城六區,市區兩級分別承擔50%;對於城六區以外的其他區,市區兩級分別承擔70%與30%。市級應承擔部分通過體制結算補助各區;高級管理人員獎勵由市財政通過體制結算補助各區;新入駐獎勵和補助中的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補助、租用辦公用房補助所需資金由所在區承擔。
四、配套服務
(一)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開發《北京市總部企業管理服務資訊系統》,並根據全市總部企業經營及其對地方的貢獻程度,經聯席會議批准,每1年發佈一次《北京市重點總部企業名錄》(簡稱《名錄》),其中金融重點總部企業名單由市金融局提出,經聯席會議批准後納入《名錄》。各委辦局要對《名錄》上的重點總部企業實行個性化服務。如有必要,經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批准,期間可以對名單進行小幅調整。市統計局負責及時將未納入統計範圍的重點總部企業納入全市總部企業統計範疇。
(二)對重點總部企業加強跟蹤服務,依據《名錄》或憑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具的確認函(適用暫時不在《名錄》上的總部企業,下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知識産權局等部門應依法及時解決上述總部企業在京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商業欺詐、誠信經營、知識産權保護(專利)等方面的問題和困難,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發展環境。
(三)依據《名錄》或憑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具的確認函,市發展改革委將上述總部企業重大建設項目納入市政府固定資産行政審批綠色通道。
(四)重點總部企業所需的水、電、氣、熱、通信等公共設施,對符合有關要求的,市有關部門要優先統籌安排,重大事項由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五)《工作意見》中涉及的外匯管理、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工商等部門及相關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對重點總部企業通關業務的服務工作。對於《名錄》內的企業,外匯管理部門優先考慮將其納入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範圍,便利其資金集約化管理。對在京設立國際行銷中心,開展總部通關、統一在京收付匯等業務的重點總部企業,上述相關部門將其納入最優級管理類別。
(六)各相關部門對重點總部企業境內、外高管人員的進京落戶、工作居住和就業、購房、用車等相關事宜提供便利,並依法積極落實子女入托入中小學同城待遇。
1.進京落戶。除央企以外的其他總部企業,依據《名錄》或憑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具的確認函,經上述總部企業自主申請,市人力社保局對其符合條件的人員優先辦理進京落戶手續,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應屆畢業生進京指標。
2.工作居住就業。除央企以外的其他總部企業,依據《名錄》或憑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具的確認函,經上述總部企業自主申請,市人力社保局應將總部企業實際控制人作為“對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及特殊領域、特殊行業的緊缺急需人才”給予其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對總部企業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給予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對總部企業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給予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和《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專家證》,上述兩證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且不得超過申請人護照有效期、勞動合同有效期及總部企業營業執照中註明的營業期限。
3.購房。根據全市購房政策,為重點總部企業人員辦理購房手續,並辦理産權登記手續。
4.用車。依據《名錄》或憑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具的確認函、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上述總部企業或其高級管理人員,經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可參加小客車指標搖號。
5.子女入托入中小學。依據《名錄》或憑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具的確認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經上述總部企業自主申請,市教委統籌協調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入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就讀;各區政府要幫助協調本轄區內上述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入托入中小學事宜。
(七)各相關部門對總部企業人員流動提供便利。
1.居留許可。總部企業外籍人員需在京常住的,依據《名錄》或憑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具的確認函,在提供《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專家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後,上述總部企業所聘用的外籍人員可向市公安局申請居留許可。
總部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外籍高層管理和技術人員,可申請辦理有效期不超過5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部門經理等中層管理和技術人員,可申請辦理有效期不超過4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一般外籍員工可申請辦理有效期不超過3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上述外籍人員的外籍配偶及未滿18周歲子女,可以申請與上述人員相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許可。以上居留許可期限不得超過其護照有效期。高級管理人員按有關規定可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2.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注辦理。總部企業員工可依法在京辦理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注等事宜,市公安局負責提供相應便利。
(八)市投資促進局要結合自身工作職責,繼續做好各類總部企業的投資促進工作。
(九)鼓勵各區政府結合本區域總部經濟發展實際情況,提供更多優質服務,並將服務提供情況定期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
(十)在推進“六高四新”高端産業功能區建設中,市商務委要牽頭做好全市總部經濟集聚區的培育發展工作,市政府相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加大對全市總部經濟集聚區的支援力度,相關區政府要制定相應鼓勵配套措施,培育和打造一批總部經濟集聚區,實現差異化發展。
五、附則
(一)經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適用《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的若干規定實施辦法》(京商務總部字〔2016〕3號),其申請實體化經營獎勵和提升能級獎勵按照本辦法執行。
(二)金融總部企業適用於本辦法(所涉及的資金獎勵和補助政策除外)。有關金融總部企業的獎勵補助政策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並做好首都金融發展政策創新提升工作。
(三)本辦法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具體問題由市商務委負責協調,重大問題上報聯席會議和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有關部門應結合本部門職責,依據本辦法所確定的事項制定具體落實方案,並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五)對採用違規違法手段,騙取、冒領財政補貼資金的,經相關行政部門確認後收回已發放資金。
(六)不符合北京市産業發展方向,或屬於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的總部企業,均不適用本辦法。
(七)近三年內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總部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八)1個年度是指總部企業1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九)如無特別註明,貨幣單位均指人民幣元;(含)表示包含本數在內;企業1個年度內對地方貢獻不包含個人所得稅貢獻部分。
(十)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