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發〔2015〕86號
各區縣司法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律服務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律服務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試行)》已於2015年10月26日經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9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律服務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基層法律服務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基層法律服務類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第三條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各區(縣)司法局。
第四條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一般,基礎裁量檔次劃定B檔。
第五條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具體裁量基準見《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律服務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確定處罰幅度,同時對行為人是否具有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後做出裁量。
第七條 違法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給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較小;
(二)涉及財産數額較小,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較小;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較小;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第八條 違法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給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較大損失;
(二)涉及財産數額較大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較大;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第九條 違法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給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性質、情節惡劣,嚴重損害行業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同時有兩項以上違法行為或者違法涉案金額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期間,拒不糾正或者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拒絕提交、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章 裁量檔次
第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有《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行政處罰的裁量幅度為“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所列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行政處罰的裁量幅度為“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三)、(四)項所列違法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處罰的裁量幅度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處罰”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違法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的裁量幅度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處罰;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並可處所收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並可處所收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並可處所收財物價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處罰”二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基準由北京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基準及對應的《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律服務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