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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1-01
  5. [成文日期] 2014-12-15
  6. [發文字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2-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石灰石資源稅稅額標準並開徵地下熱水、礦泉水、葉臘石資源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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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

  為加強我市資源稅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起調整我市石灰石資源稅稅額標準,開徵地下熱水、礦泉水、葉臘石資源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

  在本市行政轄區內,開採石灰石、地下熱水(民用供暖、農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熱水除外)、礦泉水、葉臘石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二、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當依法向應稅産品的開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三、納稅期限

  我市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納稅人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四、稅額標準

  (一)開採石灰石徵收的資源稅,由原來的每噸0.5元,調整為每噸3元;

  (二)開采地下熱水,徵收資源稅每噸(立方米)5元;

  (三)開採礦泉水,徵收資源稅每噸(立方米)5元;

  (四)開採葉臘石,徵收資源稅每噸10元。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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