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執發〔2013〕323號
各區縣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10〕27號)精神,規範全市民政行政執法工作,制定《北京市民政行政執法職責劃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9月5日
北京市民政行政執法職責劃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民政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依據民政執法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民政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職責劃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行政區域界限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等民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市民政局和區縣民政局之間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許可權的合理劃分。
第三條 民政行政執法職責劃分遵循界定合法、權責一致、重心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四條 北京市民政局所屬北京市民政綜合執法監察大隊(以下簡稱“執法大隊”)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政行政執法監察工作,區縣民政局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的民政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第一節 社會組織
第五條 市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市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監督檢查;
(二)負責本市轄區內跨區域活動大案要案的查處;
(三)負責領導交辦的大案要案的查處;
(四)其他應當由市民政局查處的案件。
第六條 區縣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本轄區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監督檢查;
(二)負責市民政局指定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負責與本轄區有關案件的協查工作;
(四)其他應當由區縣民政局查處的案件。
第七條 市民政局負責以下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工作:
(一)本市轄區內發生的重大複雜非法社會組織案件;
(二)本市轄區內跨區域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案件;
(三)民政部交辦的非法社會組織案件;
(四)領導交辦的大案要案;
(五)其他應當由市民政局查處的案件。
第八條 區縣民政局負責以下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工作: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本轄區內的非法社會組織案件;
(二)市民政局指定的案件;
(三)與本轄區有關案件的協查工作;
(四)其他應當由區縣民政局查處的案件。
第二節 殯葬管理
第九條 市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市轄區內跨區域活動案件的查處;
(二)負責領導交辦的大案要案的查處;
(三)其他應當由市民政局查處的案件。
第十條 區縣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轄區內擅自興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和公墓的行為,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二) 對本轄區內喪葬用品銷售點(店)、醫療機構太平間、農村公益性公墓、經營性公墓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三)對本轄區內擅自放行未獲外運批准的遺體存放單位依法查處;
(四)對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行為依法查處;
(五)負責市民政局指定案件的查處工作;
(六)與本轄區有關案件的協查工作;
(七)其他應當由區縣民政局查處的案件。
第三節 社會福利機構、行政區劃、福利彩票
第十一條 市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的養老機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的養老機構違法行為的查處;
(二)負責對本市轄區內違反行政區劃管理法規行為的查處;
(三)負責對本市轄區內違反福利彩票管理法規行為的查處;
(四)負責本市轄區內跨區域活動的大案要案的查處;
(五)負責領導交辦的大案要案的查處;
(六)其他應當由市民政局查處的案件。
第十二條 區縣民政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區縣審批的社會福利機構違法行為的查處;
(二)負責對本轄區內違反行政區劃管理法規行為的查處;
(三)負責市局指定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負責與本轄區有關案件的協查工作;
(五)其他應當由區縣民政局管轄的事項。
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十三條 執法大隊負責協調、督導區縣民政局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區縣民政局在日常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受理的投訴、舉報等,應當立案調查,自行查處。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管轄的,可以報請市民政局執法大隊查處,並做好協查工作。
第十五條 區縣民政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民政局。受移送的民政局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執法大隊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六條 兩個以上區縣民政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本著有利於執法事項處理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協商一致的,報請執法大隊協調或者指定。
第三章 行政執法事項的交辦和督辦
第十七條 執法大隊對受理的舉報、投訴等事項,可以按照有利於辦理的原則,交有關區縣民政局辦理或要求協辦。
第十八條 執法大隊交辦或要求協辦執法事項,應當向相關區縣民政局下達交辦或協辦文書,説明辦理或協辦要求,並附相關舉報、投訴材料或者摘錄材料。
第十九條 區縣民政局對交辦或協辦的執法事項,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並在辦結後向執法大隊報告辦理結果。
第二十條 執法大隊對各區縣行政執法實行督辦制度。督辦可以採取口頭督辦、書面督辦和派員督辦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執法大隊應當重點督辦:
(一)市民政局交辦的執法事項;
(二)執法大隊指定區縣民政局辦理的案件;
(三)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在轄區內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重點督辦的事項。
第四章 行政執法資訊的報告和交流
第二十二條 區縣民政局應當及時向執法大隊報告本局執法情況。
報告堅持一事一報原則,內容必須真實、客觀、準確。
報告採用書面形式,涉密文件的上報要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執法大隊和各區縣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執法工作數據庫,搭建資訊溝通平臺,加強執法資訊的共用和交流。
第二十四條 資訊報告和交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合法組織、機構的違法行為資訊;
(二)非法組織、機構的活動資訊;
(三)行政執法案件的種類、數量、合法性和適當性情況;
(四)聯合辦案和專項執法活動進展情況;
(五)公民對民政行政執法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需要報告和交流的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