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務建管〔2013〕45號
各區縣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方案(2012-2015年)》文件精神,確保全市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設品質,根據《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品質管理規定》及相關文件,現就加強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品質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強化落實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部門監督相結合的品質管理體制。水利工程品質實行行業主管部門、主管地區行政領導責任人制度;工程參建各單位要貫徹落實工程品質領導人責任制和終身責任制。工程品質由建設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承建項目的工程品質負領導責任,並對工程品質負終身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品質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品質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二、建設單位品質管理要求
1.加強工程品質管理,建立品質管理機構,並有負責品質工作的主管領導。
2.建立健全工程品質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工程品質管理分工負責制、施工圖審查制、工程品質管理例會制、工程品質月報制、工程品質事故報告制等制度。
3.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有關規定,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4.加強合同管理,合同文件中應有工程品質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品質標準及合同雙方的品質責任。
5.工程開工前,應當按規定向水利工程品質監督機構辦理工程品質監督註冊手續。
6.加強對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檢查與管理。定期組織對工程實體品質、施工記錄及評定資料等方面的檢查,如實做好檢查記錄,督促各方履行品質責任,杜絕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7.加強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到位情況的檢查和考核,建立考勤制度。
8.定期召開工程品質工作會,將品質情況及時、準確向主管部門彙報。
三、設計單位品質管理要求
1.按資質等級及業務範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
2.建立健全品質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品質控制,落實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准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
3.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現場設計代表組要做到專業配套,滿足現場施工對設計的需要,對有關問題及時作出決策。
4.做好現場設計通知、設計變更的審核、簽發工作,及時下發設計通知和設計變更,保證施工順利進行。
四、監理單位品質管理要求
1.按資質等級及業務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2.按投標承諾和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必須持證上崗,各專業人員結構合理,人員數量不得少於投標承諾人數。
3.落實各項品質責任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品質控制制度、監理例會制度、施工圖交底制度、工程品質抽檢制度、品質缺陷備案及檢查處理制度、工程驗收工作制度,以及監理日誌、月報、年報等制度。
4.監理人員應當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施工規範,及時編制項目監理規劃和各專業、各項目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體現工程總體目標、工程特點和合同約定的要求,符合施工方法和專業特點,要明確品質控制措施和方法,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認真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對於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內容,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6.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強制性條文及施工合同規定,檢驗進場材料、構配件的材料證明和産品合格證,並做好檢驗臺賬。對未經檢驗和經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不得使用,並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運出施工現場。
7.制定取樣計劃,採用平行、跟蹤檢測的方法對施工單位的檢驗結果進行復核。
8.根據合同的約定,對工程的關鍵工序和關鍵部位採取旁站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旁站監理記錄,要實施連續性的全過程檢查,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品質控制。對施工單位可能影響工程品質的施工工法及違章作業行為發出調整、制止、整頓直至暫停施工的指示。上一工序施工品質不合格,監理人員不得簽字,不準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9.對施工單位的品質保證資料及時進行檢查,監督施工單位真實、齊全、完整、規範地填寫品質評定表和施工記錄,對工序、單元、分部、單位工程自評的品質等級進行認真復核,保證原始資料真實可靠。
10.在施工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後,對其是否具備驗收條件進行審核。不符合驗收條件的,督促施工單位整改;符合驗收條件的,及時組織工程驗收。
五、施工單位品質管理要求
1.按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
2.依據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並對其施工品質負責。
3.嚴格遵守國家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
4.推行全面品質管理,建立健全品質保證體系,落實品質責任制。認真執行“班組自檢、施工隊復檢、項目部專職質檢員終檢”的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品質的全過程式控制制。
5.按投標承諾組建現場項目經理部,施工人員數量和素質應當滿足施工要求,關鍵崗位操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必須到位。
6.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品質管理制度,包括品質崗位責任制、工程品質管理制度、“三檢制”的落實制度、工程原材料檢驗制度、工程品質消缺制度、品質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工序驗收制度、工程品質等級自評等制度。
7.項目經理部應當設立獨立的質檢機構,質檢員應當持證上崗。
8.施工單位進場後,應當對全體職工進行品質意識教育,使操作人員能夠熟悉施工方法,知道自己所承擔的品質責任,並做好相關記錄。
9.在每道工序開工前,應當由技術負責人對施工班組及相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使操作人員能夠掌握施工方法和技術要求,並做好交底記錄。
10.原材料進場後,應當按規定進行取樣檢驗,並應有書面取樣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1.有專人負責資料的收集與整編,評定資料必鬚根據施工原始記錄填寫,能夠真實、及時、準確、客觀的反映工程品質情況。原始記錄要在現場量測基礎上認真填寫,並保留備查。
六、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要求
1.各區縣水務局應加強品質監督機構能力建設,充實監管人員。
2.市、區縣水利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加強對中小河道治理等相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監督管理。
3.市、區縣水利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創新監督方式方法,突出監督重點,加強聯動,提高效能。
4.品質監督機構應當制定水利工程品質監督工作制度,以巡視、抽查方式對水利工程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的品質行為及工程實體品質進行監督檢查。
5.工程竣工驗收時,品質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品質等級進行核定。未經品質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七、保障措施
1.加強監督檢查。各區縣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品質的監督管理;加強對有關工程品質的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實行掛牌公示制度。各區縣應當在工程施工現場將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掛牌公示。
3.建立舉報制度。由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公佈品質舉報電話、信箱、網路投訴,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並依法作出處理。
舉報電話:010-68556666;
信箱:北京市海淀區玉淵潭南路5號北京市水務局水利建設指揮部辦公室,100038;
網路投訴:www.bjwater.gov.cn。
北京市水務局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