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務辦〔2012〕40號
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各有關區縣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政策意見,制定實施細則,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確保社會穩定。
特此通知。
市水務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
2012年10月23日
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
2006年5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5年來,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群眾收入持續增長,生活水準顯著提高,極大地化解了社會矛盾,政策實施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是,我市庫區和移民安置區與其他農村地區相比,仍然存在每人平均資源佔有量低,基礎設施薄弱,經濟社會發展滯後等問題。為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國務院17號文件精神,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整合力量、加大投入,加快改善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生産生活條件,不斷提高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群眾收入水準,推進城鄉一體化和庫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突出重點,優先解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群眾生産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決、利益最直接相關、最容易得到群眾認可的突出問題。
2.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根據基層實際情況,在分析需要與可能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資金使用方向和項目方案。
3.堅持以人為本,切實維護群眾在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確定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範圍
(一)政府組織集中安置和分散插遷安置的農村移民所在的村;
(二)為安置大中型水庫移民調出土地的村;
(三)水庫建設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的村;
(四)現仍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移民所在的村;
(五)水庫蓄水引起庫周浸沒、塌岸、滑坡、內澇,以及生産生活條件受影響的庫邊地段、孤島等影響的人口所在的村。
三、扶持資金
(一)我市建立“北京市大中型水庫移民接收村扶持專項資金”,每年1.67億元,對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進行扶持,扶持自2013年開始,期限暫定5年。
(二)扶持資金實行專款專賬管理,可以結轉下年,跨年度累計使用。
(三)實施項目過程中必須産生的相關費用按國家相關規定列支。
(四)扶持資金只能用於項目扶持,不能發放給個人,不能用於樓堂館所建設、辦公樓裝修、購買交通工具等其他開支。
四、扶持項目範圍
(一)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有市場前景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旅遊業、加工業、服務業等生産開發項目;
(二)庫區和移民安置區農村飲水安全、沼氣、交通、供電、通信廣播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設施建設項目;
(四)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本口糧田建設及水利設施配套項目;
(五)支援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民生等其他項目。
五、組織管理
(一)市移民管理機構綜合考慮移民人數、生活在農村的農轉非移民人數、淹沒及調出土地數量,確定各區縣扶持資金額度。原則上資金額度年度間和區縣間不再調整。市財政局根據確定的各區縣資金額度,每年通過市對區縣“體制劃轉補助”安排。
(二)區縣政府是工作主體、責任主體,確保群眾受益,確保社會穩定。
(三)區縣移民管理機構根據群眾需求,按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資金,扶持項目要突出重點,注重效益,確保符合區縣功能定位、産業佈局,符合實際。
(四)區縣政府指定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的審批和驗收。
六、監督檢查
(一)區縣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市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二)項目所在村要在項目實施地點和村內公示欄于項目批准後、實施前張榜公佈項目相關情況,項目建成後統一設立永久性工程標識牌,接受群眾的監督。
(三)區縣政府要加強對資金安排、撥付和使用的監督與管理。各級財政、發展改革、移民、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資金安排、撥付和使用的監督、審計和監察,依法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對所在區縣酌情核減扶持專項資金量。
1.未按規定執行專賬管理的;
2.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3.虛報項目、多頭申報,套取資金的;
4.各級審計中出現重大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的;
5.其他違反本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七、附則
本意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移民管理機構負責解釋。《關於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京水庫移〔2007〕3號)、《北京市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京水庫移辦〔2008〕44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