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對外事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外國專家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5-08
  6. [發文字號] 京外專發〔201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5-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外專發〔2012〕1號

各區縣人力社保局、外辦、監察局,市屬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人事處、外事處:

  為貫徹落實《首都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促進我市高層次國際化人才隊伍建設,推動我市出國(境)培訓工作科學發展,我們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

北京市外國專家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北京市監察局

北京市預防腐敗局

二О一二年五月八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首都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促進高層次國際化人才隊伍建設,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認識,明確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首都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中央有關加強和改進領導幹部境外培訓工作的意見,按照“以我為主、為我所用、趨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針,不斷提高人才國際化素養,加快人才國際化步伐,推進人才國際化發展,從建設世界城市的高度,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建設提供有力的國際化人才支援。

  2.基本原則。緊緊圍繞以高層次和高技能人才為重點的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堅持統籌規劃與分類指導相結合,堅持積極推進與嚴格管理相結合,堅持規模適度與突出重點相結合,堅持境內培訓與境外培訓相結合,不斷改進培訓方式,優化培訓渠道,嚴格培訓紀律,降低培訓成本,始終把品質和效益放在首位,切實增強因公出國(境)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3.工作目標。建立健全統籌協調、職責清晰的組織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程式規範、制度完善的項目管理制度;完善境內外培訓相結合的培訓模式;健全標準明確、把關嚴格的人員選派機制;建立競爭擇優、運轉高效的境外培訓渠道遴選機制,形成規範、有序、協調的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局面。

  二、加強各部門配合,理順因公出國(境)培訓組織管理體制

  4.完善體制、明確職責。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管理體制,在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建立由市外專局、市政府外辦(港澳辦)、市監察局、市預防腐敗局等部門共同參加、分工負責、協調高效的境外培訓工作聯席會商機制。市外專局是出國(境)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培訓項目的審批、機構推介、協調服務等工作。市政府外辦(港澳辦)負責外事(港澳)政策指導、審核審批因公出國(境)培訓任務及有關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並會同市紀檢監察等部門負責因公出國(境)培訓團組信息公開和核查評估工作。市監察局、市預防腐敗局負責對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和違規違紀案件查處等工作。

  5.統籌協調、歸口組織。進一步加強市級統籌力度,促進條塊結合,合理分配培訓資源;各區縣要結合區域人才培養實際需求,加強本地區培訓項目的統籌和協調力度,避免重復組團、低層次組團。局級及以下黨政機關人員出國(境)培訓項目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市級組織部門負責局級及局級後備幹部的出國(境)培訓調訓工作。市級黨政機關處級及以下人員公共管理綜合類的出國(境)培訓項目由市級人力社保部門歸口組織。市屬各委辦局根據本部門職能特點統籌組織專業技術類、企業管理類的出國(境)培訓項目。各區縣可在緊密結合本區域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組織針對性強、確有需要的出國(境)培訓項目。

  具有獨立外事申報資格的市屬各企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業務及人才培養需求,組織出國(境)培訓項目,但不得跨部門組團。

  6.加強保障、確保落實。因公出國(境)培訓計劃列入全市因公出國(境)計劃。全市參加因公出國(境)培訓的人員應在全市因公出國(境)人員總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外事部門對黨政機關人員參加中央及市級組織部門組織的培訓應優先保障出訪指標。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保障渠道對出國(境)培訓經費予以保證。

  三、規範工作程式,加強各項管理制度建設

  7.加強立項審核管理。因公出國(境)培訓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項目計劃經國家外專局批准後方可實施,計劃外的項目一律不能執行。嚴格控制各單位申報的黨政機關人員培訓項目數量,領導幹部培訓以短期培訓、專題培訓為主,不搞學歷教育。鼓勵並支援各企事業單位申報中長期培訓項目,對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項目放寬立項。嚴格審核外方資助項目,不得接受對我政治安全、經濟安全、資訊安全等可能帶來威脅的境外資助,不得舉辦或組織參加背景複雜、專題敏感、效果不好的項目。

  8.完善人員選拔制度。選派因公出國(境)培訓人員要嚴格遵循“德才兼備、按需派遣、學以致用、寧缺毋濫”的原則。應以實際工作需要為前提,並與本單位後備幹部、人才培養相結合,優先安排重要崗位、關鍵崗位、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人員參加培訓。要引入競爭機制,公開選拔程式,制定明確、具體的選拔指標體系,杜絕將培訓作為福利待遇、照顧關係、搭車出國等現象的發生。不能安排同一人員連續參加主題相同或相似的培訓。

  9.實行項目績效評估制度。建立有效的項目評估方式和評估體系,通過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檢驗培訓項目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組團單位應對培訓項目進行自評估,市外專局每年抽取20個項目進行評估。建立績效評估與立項審核聯動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立項審核的重要評審要素。

  10.引入專項審計制度。組團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境外各項費用標準,在團組出國(境)前要制定詳細預算,對出國(境)培訓期間的各項支出保留原始發票或收據。團組回國後,組團單位財務部門要對團組經費支出情況進行自查,市審計部門將不定期進行抽查。

  11.建立培訓項目公開制度。組團單位在不涉及政府秘密或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應在本單位範圍內公開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渠道、出國(境)時間、日程安排、培訓經費來源和使用情況、培訓效果的評估等,提高培訓項目的透明度,從而在適度範圍內接受監督。

  12.強化培訓團組團長負責制度。培訓團實行團長負責制,要選派專業水準高、對外交往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團長。團長負責團組在境外培訓期間的紀律、培訓和安全等管理工作,帶領團組嚴格按照批准事項、報批行程完成培訓任務。

  13.優化境外培訓渠道管理。選擇的境外培訓渠道,須背景清楚、專業對口、具有承辦資質和能力。建立境外培訓渠道和資訊共用平臺,防止片面追求名校和惡性競爭。建立境外培訓渠道准入和評估制度,加強對我市境外培訓渠道名錄的動態管理。建立境外培訓渠道招標制度,引導境外培訓渠道展開必要、適當的競爭。

  四、優化因公出國(境)培訓方式方法,提高培訓的品質和效益

  14.精心設計培訓內容。以“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建設為核心任務,緊緊圍繞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結合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實際和人才培養需求,科學確定培訓內容。當前要重點抓好城市規劃、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資源開發、能源利用、環境保護、産業發展和企業戰略等專題培訓。

  15.重視預培訓。出國(境)前必須組織預培訓,加強安全、保密、外事紀律和外交禮儀教育,有針對性地結合培訓主題安排專題輔導講座,促進境內外培訓內容緊密銜接;預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一週。

  16.鼓勵和提倡開展“請進來”方式的培訓。鼓勵各單位邀請國(境)外專家來京授課,進行專題培訓,使“請進來”與“走出去”合理佈局,降低培訓成本,擴大培訓受益面。

  17.完善國(境)外培訓方式。堅持從簡單獲取知識向完成專題研究轉變,結合培訓內容設置研究專題,增強培訓的目的性,促進培訓成果的形成。堅持課堂教學與實地考察相結合,綜合運用案例式、互動式、研討式等現代教學方法和手段,增強培訓實效。逐步增加培訓內容中在國外工作、實習的比例,為參訓人員提供更多接觸、了解實際的機會。要充分利用我市的國際友好城市關係資源,制定政府間的人員學習交流計劃。

  五、加強追蹤問效,促進培訓成果的轉化與推廣

  18.做好因公出國(境)培訓總結。團組回國後,要及時召開總結會,對培訓情況、主要收穫和體會等進行總結,並向市外專局、市政府外辦(港澳辦)報送團組培訓總結及培訓成果資料。

  19.做好培訓成果的轉化。要堅持學以致用,積極引導參訓人員在實踐中緊密結合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實際,將境外培訓的收穫轉化為研究工作的理念、指導工作的文件、改進工作的措施、加強管理的制度等。

  20.做好培訓成果的推廣。要通過組織成果交流會、經驗研討會、編發成果報告等方式,充分推廣培訓成果,擴大培訓成果受益面,實現成果共用。

  六、加強管理,嚴格境外培訓紀律

  21.嚴格培訓紀律。嚴禁借培訓名義變相公費出國(境)旅游,培訓團組在外應嚴格按照批准事項完成培訓任務,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訪國家、地區或城市,改變境外停留時間等。團組在外嚴格執行課堂學習、對口考察與業務實踐相結合的規定,課堂學習和對口考察或業務實踐應不少於在外總日程的三分之二。

  22.嚴格經費管理規定。應按照財政部、外交部、國家外專局制定的費用開支標準制定預算,未經批准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組團單位不得委託無隸屬關係的單位承辦或收費,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高收費、亂收費。不得用公款報銷持因私證件出國(境)培訓的費用。黨政幹部參加因公出國(境)培訓,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資金,不得由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不得向下屬機構攤派。

  23.嚴格管理境外培訓渠道。不得通過中介機構聯繫境外培訓渠道或安排培訓事宜。如境外培訓渠道為出國(境)培訓團組出具虛假行程、假借其他培訓渠道名義接待或轉手倒賣培訓團組,將取消其接待我市出國(境)培訓團組的資格。

  24.認真執行外事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因公出國(境)培訓團組的監管和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出現公款出國(境)旅游情況的,既要追究團組負責人的責任,也要追究派出單位領導的責任。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費用,一律由團組成員個人承擔。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