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經一〔2012〕862號
各區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國有商業銀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在京營業機構、北京銀行、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各擔保機構: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社保局關於營造創新創業環境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6號)精神,全面推動本市創新創業工作,加大小額貸款扶持力度,充分發揮小額擔保貸款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效能,結合我市就業失業登記的相關規定和工信部等關於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調整,我們對《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本市城鎮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和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夥組織起來創業,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産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根據中央有關規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社保局關於營造創新創業環境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6號)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是指與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區縣財政局、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約,並承擔本市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
第二章 貸款擔保對象、額度、期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業人員自謀職業依法開辦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工商戶);二是指本市失業人員自主、合夥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以下簡稱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三是指本市註冊經營的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型、微型企業。(房地産、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
本辦法所稱本市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登記失業人員、持有《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持有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辦理了轉移就業登記並取得相關證明的農村勞動力。
本辦法所稱勞動密集型小型、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是指當年新招用本市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型標準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企業當年新招用的失業人員比例=當年新招用本市失業人員人數÷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0%。
第四條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小額擔保貸款最高擔保額度一般不高於10萬元,資信良好,還款能力強,符合本市産業導向,連續經營2年(含2年)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可根據其生産經營狀況將擔保最高額度提高至20萬元;
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提供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額度一般不高於20萬元;資信良好,有經營業績證明具有相應還款能力,符合本市産業導向的合夥創辦小企業,可按照企業合夥人和現有職工中本市失業人員總數申請小額貸款擔保,按每人平均不超過10萬元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根據企業當年新招用本市失業人員人數,按每人平均不超過10萬元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不超過最高擔保額度範圍內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擔保及貸款額度。
第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期限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第三章 擔保基金設立與管理
第六條 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市級擔保基金由市財政局出資設立,規模為一億元人民幣。其中,1800萬元用於按照比例給予區縣擔保基金初始配額,其他用於為本市失業人員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第七條 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區縣級擔保基金初始規模為200萬元人民幣,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出資設立,專項用於為失業人員自謀職業依法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根據擔保業務發展需要,擔保基金規模可適時調整。
第八條 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擔保基金餘額的5倍。
第九條 區縣級擔保基金可採取以下兩種運作方式:
(一)擔保機構擔保:由區縣財政局和人力社保局確定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簽訂委託小額擔保貸款協議,委託擔保機構為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並與管理市級擔保基金的擔保機構簽訂委託擔保協議或協調管理協議。
(二)擔保基金直接擔保:由區縣財政和人力社保局確定小額擔保貸款的經辦銀行,簽訂委託小額擔保貸款協議並直接將區縣級擔保基金存入經辦銀行,由擔保基金直接為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條 在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導下,各區縣財政局、人力社保局牽頭,與擔保機構、經辦銀行組成協調小組。其職責包括:
(一)對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管;
(二)審議、批准貸款擔保業務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批准彌補小額擔保貸款代償損失方案;
(四)審議、核銷小額擔保貸款壞帳。
第十一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風險控制
(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應配合區縣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為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檔案,根據還款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定。
(二)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和社保所應安排專人定期對貸款項目進行檢查和抽查,及時掌握借款人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和生産經營情況,及時清收貸款本金。採取擔保機構擔保的,經辦銀行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5日前向擔保機構報送回收貸款本金報表。
(三)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應加強對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區縣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開展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掌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展情況,建立健全小額擔保貸款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第十二條 擔保基金日常管理
採取擔保機構擔保的,由擔保機構負責擔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採取基金直接擔保的,由經辦銀行負責擔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按本辦法規定使用管理擔保基金,設立專門賬戶,進行專戶管理。擔保基金利息收入計入本金,經財政部門批准後可用於擔保機構業務經費補助。嚴禁投資股票二級市場和向企業或項目直接投資、拆借資金,確保安全運營。
(二)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和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發生的擔保代償進行追償。
(三)提請協調小組審議、核銷壞帳和審議、批准彌補代償損失方案;
(四)負責對社保所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相關的培訓和指導;
(五)區縣級擔保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做好區縣擔保資訊的收集、整理與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區縣財政、人力社保局及市級擔保基金管理機構報送營業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和資料;
(六)市級擔保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做好全市擔保資訊的收集、整理與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報送營業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和全市擔保業務匯總情況。
第十三條 建立代償補償機制。市和區縣財政部門建立擔保基金的代償補償機制,及時按規定補充擔保基金。
擔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在每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補償擔保代償申請,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年度擔保代償情況;
(二)已發生代償的貸款項目的《保證合同》、銀行的代償通知書、代償後追償情況報告;
(三)代償資金憑證。
人力社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對上述資料審查核對,確定上年度財政應補償的擔保代償數額後,由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按實際貸款本金年1%的費率,向擔保基金日常管理機構撥付擔保費或手續費補助,每年撥付一次。其中市級擔保基金管理機構擔保費或手續費補助列入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區縣級擔保基金管理機構擔保費或手續費補助列入本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擔保基金的監管
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人力社保局、區縣財政局、區縣人力社保局應按照“定向設立、促進創業、安全運營”的原則,加強對擔保基金的監督管理,並與簽約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個季度召開例會,及時研究和解決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對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資金進行專項檢查,對小額擔保貸款中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四章 貸款程式
第十六條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貸款程式
(一)申請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戶籍或經營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推薦書》一式三份(社保所、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各一份),並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就業失業登記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等原件及複印件;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3.《北京市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個人承諾書》;
4.貸款卡複印件及密碼(或貸款卡查詢結果複印件);
5.經辦銀行、擔保機構需要的相關資料。
借款人應在貸款銀行開立賬戶,且已用於項目經營的資金不低於貸款本金的30%;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有償債能力。
(二)審核和放款
1.已經建立信用社區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辦法》中的規定執行。
2.未建立信用社區的,由社保所在申請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有效後,在《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推薦書》上簽署意見,並將資料送與區縣簽約的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可行性、自有資金、還款來源和反擔保措施進行審核,確認符合貸款擔保條件後,出具《同意擔保意向書》,送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在收到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對材料的齊備性提出意見,在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可行性、還款能力進行審核,確認符合貸款條件後,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並通知擔保機構和申請人。擔保機構在收到銀行《同意貸款通知書》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辦理反擔保手續,在申請人辦妥反擔保手續後2個工作日內與經辦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經辦銀行與擔保機構簽訂《保證合同》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並在貸款手續辦妥後1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髮放到位,同時通知擔保機構和社保所。
第十七條 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貸款程式
(一)申請
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的,應當向註冊登記地區縣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一式三份(區縣人力社保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各一份),並提供下列文件(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資料):
1.創辦人、合夥人或股東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註冊驗資報告》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
3.特殊行業生産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4.營業場所權屬證明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5.企業章程及合夥協議書複印件;
6.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副本複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8.貸款卡複印件及密碼(或貸款卡查詢結果複印件)和企業法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9.企業決定申請融資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合夥人會議決議;
10.近兩年及當期財務報表;
11.企業一般情況或項目可行性報告;
12.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
13.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需要的相關資料。
申請最高10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4.企業現有職工中本市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5.企業招用本市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16.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1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複印件。
(二)審核和放款
借款人應當向企業登記註冊地區縣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請,區縣人力社保局在申請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對小企業申請資料進行初審,確認企業類型、出資人(合夥人)、經營範圍等情況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確認資料真實有效後,在《北京市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上簽署推薦意見,連同其他申請材料送交擔保公司和經辦銀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時,區縣人力社保局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所有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擔保機構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齊全、規範、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確認擔保貸款用途、額度、期限、還款能力、反擔保措施等符合政策規定,出具《同意擔保意向書》,送交經辦銀行。為提高審核效率,擔保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在與經辦銀行協商後試行與經辦銀行聯合評審。
經辦銀行在收到《同意擔保意向書》後或企業申請貸款資料(僅適用聯合評審),對材料齊全、規範、符合要求的,經辦銀行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核工作,確認貸款額度、期限、用途、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等符合政策規定,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並通知擔保機構和申請人。
擔保機構在收到銀行《同意貸款通知書》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辦理反擔保手續,在申請人辦妥反擔保手續後2個工作日內與經辦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經辦銀行與擔保機構簽訂《保證合同》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並在貸款手續辦妥後1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髮放到位,同時通知擔保機構和區縣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條 借款人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程式
(一)認定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審核認定依據《關於印發<北京市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對促進失業人員就業輻射帶動作用政府支援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金融[2009]735號)的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核發《北京市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以下簡稱《認定證明》)。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向其企業註冊登記地所在區縣人力社保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2.稅務登記副本及複印件;
3.招用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有效《畢業證書》、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
7.企業安置失業人員前後的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複印件;
8.區縣人力社保局、區縣財政局要求的相關材料。
區縣人力社保局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填寫《北京市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一式三份),簽署審核意見,並連同相關資料轉區縣財政局,對不符合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區縣財政局在接到區縣人力社保局轉來的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經復核認定符合貸款支援條件的,在《認定證明》上簽署復核意見,復核意見轉區縣人力社保局。
《認定證明》一式三份,由區縣財政局、區縣人力社保局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各留存一份。《認定證明》應註明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的數量、佔職工人數的比例等事項。
區縣財政局和區縣人力社保局應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登記,對企業報送的資料逐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並報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二)申請和審核
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一年以內持《認定證明》向指定的擔保機構申請小額貸款擔保,並按照擔保機構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超過一年的應重新認定。擔保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擔保審核工作,向經辦銀行出具《同意擔保意向書》。
企業持區縣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認定證明》、擔保機構出具的《同意擔保意向書》向指定的經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按照經辦銀行要求提供所需文件。經辦銀行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核工作,向擔保機構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
(三)放款
擔保機構在收到銀行《同意貸款通知書》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辦理反擔保手續,在申請人辦妥反擔保手續後2個工作日內與經辦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經辦銀行與擔保機構簽訂《保證合同》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並在貸款手續辦妥後1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髮放到位,同時通知擔保機構和區縣人力社保局。
第十九條 再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貸款程式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或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已經享受過我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按時償還、無不良記錄,且借款人經營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再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由原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和原貸款經辦銀行辦理的,可直接向原貸款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無需經社保所和區縣人力社保局審核,並只須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原小額擔保貸款的貸款合同;
2.近期營業情況報告,小企業須提供近兩年及當期財務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等;
3.原擔保貸款申請時提交的材料中已發生變更的材料;
4.相關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再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須重新認定,符合再次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原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辦理的,可簡化擔保和貸款審核手續,申請材料可比照合夥創辦小企業再次申請貸款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執行。經辦銀行在放款後通知原擔保機構和原貸款受理機構。
第五章 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條 借款人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反擔保措施,包括:保證金、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機構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應依法辦理公證手續(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和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還需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區縣人力社保局、社保所根據擔保機構授權協助辦理。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且在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免於提供反擔保;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在未建立信用社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20%。
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借款金額為50萬元以下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30%;借款金額為50萬元-100萬元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50%。
借款人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借款金額為50萬元以下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30%;借款金額為50萬元-100萬元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50%;借款金額為100萬元以上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80%。
第二十二條 被保證人可根據擔保金額大小及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一)被保證人可以採取保證金方式提供反擔保。保證金的管理由擔保機構負責,主要用於被保證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約定履行義務時的支付,如保證金支付後尚有餘額,在保證期滿後由擔保機構退還被保證人。
(二)被保證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財産提供抵押(質押)反擔保。抵押(質押)物的範圍與條件是能夠依法轉讓並可變現的財産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轉讓的權利。財産抵押(質押)物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信用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市合同期滿未就業的大學生村官在辦理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免於提供反擔保措施:
(一)持有全國“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監製由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簽發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
(二)經區縣大學生村官管理部門推薦;
(三)申請貸款的營業執照在合同期滿後三年內取得;
(四)申請的是個體工商戶小額擔保貸款或者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貸款且任法定代表人,已正常經營一年以上,有經營業績證明具有相應還款能力;無不良記錄。
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在辦理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免於提供反擔保措施:
(一)申請的是個體工商戶小額擔保貸款或者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貸款且任法定代表人,已正常經營一年以上,有經營業績證明具有相應還款能力;無不良記錄。
(二)借款人是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成員之一,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且有借款人的相關資訊。
第六章 在保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應嚴格按照《委託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要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季度向區縣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報送財務報表及項目進展情況等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性,提前落實還款資金,接受上述部門對其資金使用情況、生産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借款人(被保證人)或反擔保人情況發生變化(如:企業發生分立、合併、財産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等;自然人發生戶籍、住址、聯繫電話、婚姻狀況變更及財務狀況變化等)時,應提前或於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通知區縣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並主動配合有關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擔保機構應制定規範、有效的擔保評審和在保監控管理措施及辦法,設立專業部門專項負責小額貸款擔保業務,履行擔保管理責任。要定期對擔保項目及反擔保物或反擔保人進行檢查或抽查,及時掌握貸款擔保整體狀況。如發現資金損失或擔保風險加大,應及時採取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並通報區縣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經辦銀行,共同控制風險。
第二十六條 經辦銀行要簡化手續,為借款人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加強借款人在本機構結算賬戶的管理,出現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況,及時通知區縣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擔保機構,共同維護貸款和擔保基金的利益。要確保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所需的資金和額度,掌握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定期與借款人聯繫,對有證據證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經惡意損失貸款的,應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時通知區縣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擔保機構,最大限度使貸款免受或減少損失。
第二十七條 社保所要加強培訓和管理,積極協助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對借款人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掌握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督促借款人按約履行義務。
第二十八條 區縣人力社保局應及時了解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貸款資金使用情況,並及時通報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共同防範、控制風險。指導社保所完善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借款人風險防範措施,加強對在保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貸款利率與貼息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對從事微利項目的個體經營、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借款人發生的小額擔保貸款利息據實全額貼息,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利率水準執行,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微利項目由市財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情況定期確定公佈。
第三十條 從事微利項目的個體經營和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借款人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申請、審批程式、貼息期限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批程式、貼息期限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對促進失業人員就業輻射帶動作用政府支援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金融〔2009〕735號)執行。
第八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代償與追償
第三十一條 經辦銀行對已到還款期限未及時歸還的小額擔保貸款,應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借款人,由經辦銀行通知擔保機構和社保所,由社保所協助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履行追索責任;對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借款人,由經辦銀行通知擔保機構和區縣人力社保局,由區縣人力社保局協助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履行追索責任;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借款人,由經辦銀行通知擔保機構,由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履行追索責任。追索期為自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個工作日止。
第三十二條 追索期結束後,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金的,採取擔保機構擔保的,經辦銀行向擔保機構出具《代償通知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擔保機構應在收到《代償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辦理代償資金撥付手續,擔保代償資金從擔保基金本金中墊支;採取基金直接擔保的,經辦銀行直接從擔保基金本金中墊支,同時報簽約財政部門備案。代償內容限於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
第三十三條 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對小額擔保貸款代償後,應積極制定追償措施並實施追償,區縣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應積極協助。追償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訂還款計劃,儘快收回貸款;
(二)依法處置貸款抵押(質押)物;
(三)依法提起訴訟。
追償收回的資金屬於衝減擔保資本金部分的調增擔保資金本金;屬於財政補償資金部分的,作為以後年度市財政補償擔保代償損失的資金來源,單獨記賬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各區縣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相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精神,結合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區縣相應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京財經一〔2009〕1011號)同時廢止,其他己發文件與本辦法內容相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出臺前已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仍按原規定執行。